分享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免税项目中没有提到债权性收益

 qlzy1 2009-09-14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免税项目中没有提到债权性收益

二、免税收入

(一)免税收入的一般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二)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和第()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