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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老人在老年公寓摔倒公寓有无责任

 夕阳红老年公寓 2009-12-08

自理老人在老年公寓摔倒公寓有无责任

默认分类   2009-10-17 14:10   阅读18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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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王家丽、王家媛姐妹俩为了给年近八旬的老父亲更周全的照顾,特地将老人送到了福康老年公寓,在签订了寄养合同后,老人便入住该老年公寓。谁知入住后仅仅才3个月,老人却在一次洗澡后发生意外,在独自上楼梯时摔倒身亡。为讨说法,姐妹俩将福康老年公寓告到了秦淮区人民法院。

  原告:作为专业护理机构,被告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2009年2月8日,王家丽、王家媛姐妹与被告福康老年公寓达成寄养合同,此后两原告的父亲就在被告处生活。期间,被告护工来接老人洗澡,不曾想,老人在洗澡后发生不测,在上楼梯时发生意外摔倒,随即送到医院急救,后经抢救不治于5月15日身亡。王家两姐妹认为,被告作为专业护理机构,较之常人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是被告护工却在老人在洗完澡后,让老人自己回房间,才导致了意外的发生,只要被告护工稍加注意,意外完全可以避免。因此,福康老年公寓对于老人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老年公寓不应承担责任

  福康老年公寓认为,根据其与原告签订了寄养合同,由原告将其父亲寄养在被告处,合同明确约定:“由于老人、伤残、生命体征脆弱,不可抗逆因素较多,摔伤、意外危害隐患随时可能发生,院方事发前难有预见和把握。乙方应对此有所认知、认可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而且原告父亲在老年公寓是自理级别,老年公寓只提供基本的吃、住等服务,现其因洗澡上楼梯摔倒以致死亡与被告无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被告同时认为,随着社会不断步入老年社会,需要进入公寓的要求不断加大,而被告只是个民办老年公寓,是为老人提供了便利,本身就是回报低的行业,如果因为该案由被告承担责任,会导致类似的公寓没有生存基础。

  法院:合同中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经过审理,秦淮法院认为,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将其父亲交由被告寄养,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照看义务,现被告在两原告父亲洗澡之后,疏于看护,并让其独自上楼梯,以致造成老人摔倒并最终死亡,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被告辩称老人在寄养时是自理级别的意见,法院认为,老人在寄养时是自理级别并不意味着被告在其洗澡后可以免于看护,被告仍应对老人摔倒并最终死亡的结果承担违约责任。

  另对于被告认为根据双方寄养合同第四条规定,被告死亡应属意外,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的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有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效,且该条款也是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显属无效,福康老年公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秦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承担赔偿责任,合计人民币98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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