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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lisa.hu 2010-06-23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纳税人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可分别按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行工资挂钩的企业,上述费用的计提依据为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上述费用的计提依据为实发的计税工资总额,如实发数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则按最高限额为计提依据。
工效挂钩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按企业当年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发放数提取,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银行的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计算扣除。
汇总纳税银行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相应会计科目中如实反映,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如实申报调整的,由其总机构统一计算扣除。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暂按照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5%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考虑到电信行业的激烈竞争,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的培训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规定精神,同意中移动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考虑到电信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的培训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精神,同意中国联通公司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考虑到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实际情况,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从2005年度起,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考虑到电信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的培训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精神,同意中国联通公司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考虑到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实际情况,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从2005年度起,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任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培训费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应提供真实、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培训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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