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站在海边看着浩翰无根的大海时,就会觉得海真大呀!的确,海是很大的。实际上你所看到的还只是靠近岸边的近海,真正的大海还远着呢。从地理学角度讲,海洋是地球上广阔的连续水体的总称,是由洋、海、海湾相海峡等组成的。海是大洋与陆地相连的部分水体,通常是被陆地环饱和由岛屿分割而成的。而面积更为广阔、更加远离大陆、水深(一般在2000~3000米以上)、有独立的潮汐和洋流系统、水文要素稳定、有独特的自然条件的水体称为洋。海与洋相比,其面积小,水浅,气候受陆地地形影响大,自然条件有明显的季节变化,人们平时称呼的大海或称呼的海洋,实际上是指地球整个的水体。
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由“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的并对联合国的成员国有共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海洋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规范,各国从事海洋活动的原则、准则相法律制度等。“海洋法”的内容极为丰富。从国家甘辖权的角度看,“海洋法”将海洋划分为港口、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以及国际海底等各部分海域。在这些不同的海域中,各国应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在“海洋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从国家对海洋、海域的利用角度上看,各国在不同的海域中从事航行、开发、利用、海洋科研、海洋环保以至海洋上的军事行动,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准则和法律制度等,在“国际海洋法”中也都有明确的说法。 第二节 领海基线 一个沿海的国家,要有自己的领海,而且领海也要规定一定的宽度。那么领海的宽度要从陆地什么地方算起呢2回答是要从领海的基线算起。基线一般可以定在低潮时陆岸与海水的交接线上,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平直的海岸。如果海岸线比较曲折,或者有一系列的岛屿,那可以在陆岸和沿海岛屿的低潮线上选定适当的基点,各基点的连线就是领海基线。 第三节 领海 领海是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的海域,沿海国有权根据本国利益和自然特点确定本国领海的宽度。国际海洋法规定任何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1海里约等于1.85公里)。我国政府干1992年2月公布实施的“领海及砒连队法”中,明确我国的领海宽度为l 2海里。一个国家对自己的领海、领海亡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管辖权。管辖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的专员管辖权、航行的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专用权、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以及司法管辖权。说具体一点,如外国渔船未经许可不能在我国领海内捕鱼,外国船只、外国军舰和飞机未经同意不得进入我国领海和领海上空,我国有权制定有关航行、关税、卫生等法令,以保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并有权将这些法令在领海内实施等等。 第四节 内海 国家的领土包括领陆、领水以及它们的底土和上空,其中,领水包括内海和领海。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内侧的海域,它包括海港、内海湾、内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以内的其它水域。我因规定渤海和琼州海峡为中国的内海。内海属于主权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和领海一样完全受国家的主权管辖。 第五节 毗连区 毗连区又称为连接区、特别区、保护区、补充区或专门管制区等。它是指在一个沿海国家确定的领海宽度以外,再确定一定宽度的海域,仍由这个国家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可以在领海线处再向外划出12海里的宽度,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毗连区的宽度,认领海基线算起不得超过24海里。实际上这24海里包括了领海的12海里。所不同的是领海是国家领土部分,而毗连区不能算为领土,只有上面叙述的部分管辖权,并且不包括毗连区上空的管辖权。我国在“领海和毗连区法”中明确规定,我国的毗连区为24海里(图2) 第六节 专属经济海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可以从自己的领海邻接处以外,设立一个专属经济海区,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应超过200海里。这个专届经济海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但是建立该经济海区的沿海国拥有以勘探相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和对一系列特定事项的管辖权。此管辖权包括专届经济区的水域、海床和底土,但不含水域的上空。其它国家的船只可以在此水域航行,飞机也可以在此水域上空飞行,也可以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这一规定扩展了沿海国行使的主权和管辖的范围。 第七节 大陆架 大陆架原来是地质地理学中的一个概念,是指陆地延伸到海底,斜度不大而且比较平坦的底土和海床。从地质构造上看,大陆架是沿海国陆上领土在海底自然延伸的部分,到大陆坡为止。大陆坡是大陆架尽头突然向海洋深处倾斜的部分。一般大陆架海区的自然资源极为丰富,除水产资源外,海底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其它矿物资源。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开发有主权权利,即专属性管辖权,而且规定了从领海基线开始,可以扩展到200海里的范围,其它国家不得开发和开采这个范围内大陆架的地下资源。(图3) 第八节 公海自由 公海是指沿海国内海、领海、专届经济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水域。这些水域中的资源属全人类所有。公海自由是指公海水域及海底资源不受任何一国的主权支配和管辖,它主要反映在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捕鱼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也必须是在遵守“国际法”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的。 第九节 国际海底 国际海底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国际海底约占整个海洋面积的2/3,其水深一般在3000米以上。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发现在大洋的深海底存在大量的多金屑结核,总储量十分可观,由此引起各国的重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国际海底的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区域占为已有。在国际海底的所有开发活动,都应受有关国际机构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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