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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

 曾金CJ 2010-09-08
  • 经典案例】棉棉状告谷歌侵权:2010年因为作品《盐酸情人》被谷歌中国网站的“图书搜索”栏目提供下载,女作家棉棉将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索赔6.1万元。2010年5月26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谷歌数字图书馆掀起侵权风波后,中国作家第一次以个人身份状告谷歌。

  •     棉棉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将作品从谷歌网站上删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及维权费用共6.1万元。“索赔并不是主要目的。”孙律师告诉记者,棉棉这次打官司主要是为了讨个公道,赔偿数额可以商量,但谷歌必须承认自己有侵权行为。

  • 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深层次原因在哪里?

    解读】☆许超:思想意识欠缺、社会发展阶段以及执法等原因
            ☆蒋志培:企业自律、政府监管不到位

  • 经典案例】7月31日,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影著协”)携会员单位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就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雄宽频”)、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联线”)、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VeryCD)以及其他网站的侵权盗版行为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的请求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是影著协转变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提起的第一起民事诉讼案。

  •     影著协理事长朱永德说,协会将对北京市一些播放盗版电影的网吧提起诉讼,同时起诉向网吧提供盗版影片的“网吧院线”——“英雄宽频”和“世纪联线”。这两家网络公司将影片资源整合后打包提供给网吧使用,网吧每年要向其缴纳使用费。然而,这两个“网吧院线”向网吧提供的众多影片均未获得版权方的合法授权。“这些被盗播的影片版权都属于影著协会员单位,并已授权给影著协实行集体管理。”朱永德表示,在取得大量确凿证据后,协会决定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 ■网络侵犯著作权争议问题
  • 版权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是最薄弱环节?


  • 许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处在初级阶段


  • 观点】与我国正在且很长时间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步,我国在各方面,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可能跳跃这个阶段,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就版权法来说,在传统规则制定上我们错过了,因为1990年才颁布著作权法,而今年是人类社会第一部版权法诞生300年,真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所以初期错过制定机会。但赶上在互联网数字时代的立法。除了有自己关于互联网的规定,还有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一点也不落后于发达国家,工业国家。

  • 原因】蒋志培:知识产权主体是专利、商标、版权。相对来说,工业产权包括和商标实施起来有一定技术、经济等条件,并且更多是商业主体,历来政府对商业主体资格准入管理很严,但是版权涉及面太大,涉及众多自然人,自然人有一台电脑、网络就可建一个网站,复制起来可能就成为工厂,所以,它本身有一个天然特点:容易被未经许可复制和传播。

  • 避风港原则该如何合理使用?

    蒋志培“避风港”原则实际上很有必要


  • 解读】在特殊情况下,如技术、信息海量、不能主观意志情况下,给一个豁免。如果出现这种问题网络运营商的义务只有把这些东西及时拿掉,同时提供这些侵权人的信息来源给权利人,一般都规定这样的责任。但如果违反这个底线,责任可能要加深一步,或许承担赔偿责任。

  • 运用】安全港湾实际上很必要,我国法律也确认,今后应不断地完善,一方面支持互联网业的发展,让他们守法经营,自律经营,让广大公众能够很好地、自由地获取他们应当得到的信息;另一方面,对一些侵权盗版要有制约,让版权人的权益得到伸张,不能让他们丧失创作的热情,使互联网充斥着公众不爱看,没有什么创作性的东西,特别是文学、艺术作品、电影、视频等这些作品,应该给予更加严格的保护。

  • 网友观点:应对网络著作权侵权“三建议”

  •     网络具有开放性、分散性和易于操作性等特点,给人们发布信息和言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和便利。但由于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保护意识淡薄、法制不完善、网络道德体系不规范等,出现了一系列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并无本质区别,属于著作权范畴,因此网络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如健全法律体系,提高侵权代价。制定一部网络管理基本法,完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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