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著作权争议问题
版权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是最薄弱环节?
【许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处在初级阶段
【观点】与我国正在且很长时间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步,我国在各方面,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可能跳跃这个阶段,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就版权法来说,在传统规则制定上我们错过了,因为1990年才颁布著作权法,而今年是人类社会第一部版权法诞生300年,真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所以初期错过制定机会。但赶上在互联网数字时代的立法。除了有自己关于互联网的规定,还有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一点也不落后于发达国家,工业国家。
【原因】蒋志培:知识产权主体是专利、商标、版权。相对来说,工业产权包括和商标实施起来有一定技术、经济等条件,并且更多是商业主体,历来政府对商业主体资格准入管理很严,但是版权涉及面太大,涉及众多自然人,自然人有一台电脑、网络就可建一个网站,复制起来可能就成为工厂,所以,它本身有一个天然特点:容易被未经许可复制和传播。 
避风港原则该如何合理使用?
【蒋志培】“避风港”原则实际上很有必要
【解读】在特殊情况下,如技术、信息海量、不能主观意志情况下,给一个豁免。如果出现这种问题网络运营商的义务只有把这些东西及时拿掉,同时提供这些侵权人的信息来源给权利人,一般都规定这样的责任。但如果违反这个底线,责任可能要加深一步,或许承担赔偿责任。
【运用】安全港湾实际上很必要,我国法律也确认,今后应不断地完善,一方面支持互联网业的发展,让他们守法经营,自律经营,让广大公众能够很好地、自由地获取他们应当得到的信息;另一方面,对一些侵权盗版要有制约,让版权人的权益得到伸张,不能让他们丧失创作的热情,使互联网充斥着公众不爱看,没有什么创作性的东西,特别是文学、艺术作品、电影、视频等这些作品,应该给予更加严格的保护。 
网友观点:应对网络著作权侵权“三建议”
网络具有开放性、分散性和易于操作性等特点,给人们发布信息和言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和便利。但由于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保护意识淡薄、法制不完善、网络道德体系不规范等,出现了一系列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并无本质区别,属于著作权范畴,因此网络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健全法律体系,提高侵权代价。制定一部网络管理基本法,完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