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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视点:立法权何以成为部门利益“保护伞”

 风光旖旎 2010-11-04

    地方立法权不能沦为部门利益“保护伞”

    不少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淮南立法收取电梯更新费事件看似一起简单的收费争议,但其背后却暴露出当前一些地方滥用立法权保护部门利益的倾向。这种地方立法权沦为部门利益“保护伞”的现象令人担忧。

    安徽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门委员会主任韦文津认为,法者应为善,恶法应不存。淮南市相关法律部门明知法律不合理,应立即启动修改程序进行改善。这一事件可能立法者初衷是出于为民考虑,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显然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情况。特别是在国家新规出台后,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又一次进行修订之际,却没有进行相关的修正完善,确实为部门利益的滋生提供了可能。

    负责地方立法审查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纪荣荣告诉记者,2008年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考虑当时建设部已经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购房者交纳的维修资金用于包括电梯在内的公共设施更新后,淮南市的物业管理条例确实与上位法和规章有不一致的地方。他们也曾向淮南市有关部门提出疑问,但最终因上位法无明确禁止性规定,这一条例最终未予修改收费规定。

    纪荣荣谈到,现在很多立法都是由部门主导和起草,人大审议立法中发现,部门推动立法现象突出。一些立法部门觉得迫切需要出台涉及保护群众利益的法律,一些部门却并不积极;反之,立法部门觉得还不成熟、不应急于出台的法律,部门却积极推动,出台很快。因此,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如何消除部门利益痕迹,确保立法出于公心、确实为民,已经成为值得思考和完善的立法课题。”纪荣荣认为,“立法取决于部门,这是立法不健康的表现。”这一现象是导致部门利益法制化出现的重要原因。“如果淮南市在当时立法时能将相关的收费依据及合理性等论证工作做得更充分,可能这一有争议的条款就不会出现。”

    韦文津、纪荣荣等人认为,部门利益法制化目前在不少地方都存在,淮南市强征电梯更新费一事警示有关部门,今后对于地方立法权的使用应更加慎重,对地方立法的相关审查应更加严格。当前,急需健全和落实立法听证制度,广开“兼听”渠道,确保立法公平公正,不为部门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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