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的职能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区分所有权人的自治管理组织,在法国和美国等国家称为“业主协会”,在德国称为“住宅所有人共同体”。尽管称谓不同,但其基本只能与作用是一致的,即负责小区共同部分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小区良好的居住环境。我国《物权法》第75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的职能 作为区分所有权人自治组织的业主大会,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小区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其行使权利的基础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基本职能的行使也是围绕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与作为所有权标的的区分建筑物的管理与维护展开的。 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组成的业主大会,是区分所有权人的决策机构,对于物业小区重大事务享有决策权。 业主大会通常有权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 4.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5.修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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