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掌握福利费发放“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施》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掌握?个人理解如下:
一、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这样的补助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仅指“现金”应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如发放:大米、豆油、日用品、有价证券等,都属于征税范畴。
三、怎样理解“人人有份”,所说人人有份,是指本单位全体职工,对于“领导没有,其他人员全有;”或者说“正式职工全有,临时工没有”。这种说法不成立,亦应视为“人人有份”;对于一个企业或单位中某个部门有,另一个部门没有,属于“绩效奖励” 亦应视为“人人有份”。
四、下列情况除外:
1、企业或单位为了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组织职工外出活动(如:春游、旅游、参观、学习等)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发生的活动经费(如:面包、香肠、烧鸡、啤酒、凉帽、毛巾等)。
2、企业或单位为了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组织召开年终总结会、联欢会等,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发生各类奖品支出,就餐费用等。
3、企业或单位为了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参加或组织举行运动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发生各类奖品支出,备品(如:运动员服装,雨伞、毛巾等)支出,就餐费用等。
4、“三八”妇女节专为女同志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发放的妇女用品。
五、上述掌握,要看企业或单位是否有意避税,是否巧立名目有意为职工发放“补贴、补助”,特别注意年终和各种节假日,对巧立名目有意避税的,要从严掌握;对按着财务制度规定发生的合理支出,应视为正常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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