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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管理科(稽查大队)工作制度

 梦回新疆 2011-01-20

水富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管理科(稽查大队)工作制度

 

     

1、审理烟草违法案件应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证、公开地行使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坚持三项制度一是办案制度:查处违法行为、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是回避制度:办案人员有亲朋戚友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应主动说明关系,事先提出回避,不得说情徇私。三是举报制度:为防止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和便于群众举报揭发违法事件,设举报电话(号码:08708637657),及时处理举报事件。

3、执行五项不准一是不准无组织擅自查办案件。二是不准受贿和以任何借口敲诈勒索。三是不准为违法单位、个人说情,不得向被查当事人(单位) 或社会亲友泄密。四是办案中罚没款收入不准使用指定外的收据发票,应一律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的罚没款收据。五是不准坐支,挪用罚没款。

4、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办案人员,应视情节,按局有关管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错案追究制度

1、稽查人员违法行政或因违法行政造成错案、导致败诉案件发生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导致败诉案件发生的,对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按《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定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导致败诉案件发生的,对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按《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4、一般程序案件中,不经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的,对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按《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5、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对案件承办人按《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6、截留、坐支、挪用罚没款物,对案件承办人按《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监管责任。

7、违法行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业务培训制度

1、把业务培训纳入专卖管理年度目标责任,认真落实,严格考评,奖惩兑现。

2、业务培训要制定年度计划,明确培训内容、落实时间和参加人员,培训前有方案,培训结束时有考试,有讲评。

3、业务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技术及军事化训练,培训要坚持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书本知识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系统一讲课和聘请专业人员授课相结合。

4、每年组织集中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5、建立专卖稽查队伍培训档案,详细记载年度培训情况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2、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局专卖科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3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罚款;(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3)处以取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例会形式举行。由局领导主持,专卖科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参加,法制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将案卷退回专卖科,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5、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2)专卖科负责人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6、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由案件承办部门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7、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由案件承办人做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行政处罚卷宗归档保存。

 

案件移送制度

1、为规范涉嫌犯罪烟草案件的移送管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3、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专人核实情况后,上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4、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涉烟案件查处分离制度

1、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专卖管理科(队)分别设置案件稽查人员和案件审理人员。

 3 明确案件稽查人员和案件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与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机构分离。

   4、案件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行使以下职权: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场向当事人出具《水富县烟草专卖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填写《水富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5、案件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1)根据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对符合一般程序案件开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工作,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依照涉烟案件认定的事实及处罚依据制作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2)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途径和期限;(3)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案件审理人员负责对违法案件进行统计。

   7、对涉烟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理,做到相互制约、监督和配合。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稽查人员不按规定移交有关执法文书或提供虚假证明的;(2)案件审理人员擅自作出或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的;(3)执法文书填写或使用不规范影响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9、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依照《错案追究制度》处理。

 

                           专卖管理科(稽查大队)

                            二○○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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