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非卜筮之书 ——三谈《易经》的性质 宣守有 摘要:《易》卦符号、卦爻辞和《易传》三位一体,“皆解当初之意”。当初伏羲发明八卦、六十四卦主要是为了管理的需要,后经神农、黄帝的改革和运用,进入三代便成为认识自然、指导生产、管理社会的治国政纲。汉字成熟后经文王系辞、孔子作传,使之得以保存下来。然而,自巫咸发明以筮求卦法,卜筮遂成普遍现象,可见卜筮仅是用《易》,文献记载的占筮资料只能证明《易》曾被用于占筮,而不能决定《易经》的性质,决定《易经》性质的唯一标准是它的内容,所以今本《易经》是一部治国政纲,用今天的话来说,其核心思想就是按客观规律办事。朱熹“《易》本卜筮之书”的论断本末颠倒,不足为凭。 关键词:易经、《易经》的性质、朱熹、《易》本卜筮之书、政治纲领。 关于《易经》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本人曾发表过两篇文章,分别从内容和背景两个方面说明《易经》是一部治国政纲。写得不好,但观点明确。其实前人早有此说,如民国杭辛斋就明确指出“三代之政纲本于《易》”,“《易》在三代,不啻为政治之书。夏宗《连山》,其礼乐政刑胥以《连山》为则。殷宗《归藏》,其礼乐政刑胥以《归藏》为则。”“今夏殷之制不可悉睹,而《周礼》一书,虽经篡改,而周家之典章文物,犹可得其梗概,足与《周易》相印证。自秦汉以降,目《易》为卜筮之书,政失其纲也久矣。”[1]然而今人开口落笔仍是“《易》为卜筮之书”,这就有继续讨论的必要。 人们之所以认为《易》为卜筮之书,主要基于《易》被用于占筮这一客观事实,和历史上名家大儒关于《易》本卜筮之书的论断。为了叙述方便,我把它归纳为两个部分加以说明,即一个“铁证”和一个经典论断。 一 一个“铁证”之我见 所谓一个“铁证”,即《易》被用于占筮的客观事实。早在甲骨文、《左传》、《国语》中就有易占资料,此后一直沿用至今,还出现各种各样易学筮法。甚至认为秦始皇焚书坑儒,《易》为卜筮之书,不在焚烧之列,所以被保存下来,来反证《易》为卜筮之书。 先谈《易》被用于占筮的客观事实。实际上问题本身已作了正确回答,即《易》曾被用于占筮,而且一直沿用至今,但它并不能决定《易经》的性质。决定《易经》性质的唯一标准是它的内容,其次是作者和背景,至于怎么用它,那是另外一回事,有正确的用法,也有错误的用法。就象汉字一样,本来是一种文字,是用来记录语言,交流思想,传播文化,记载档案、历史。你一定要用它来测字、推命,那是你的事,与汉字的性质无关。《易经》也是一样,其属性是一回事,怎样用它又是一回事。出土《易》占资料,只能证明《易》曾被用于占筮,而不能说明它的性质。 《易》从伏羲创立之初就是为了管理的需要,易卦符号既表义,又示理,具有文字的功能。在汉字没有创立和汉字形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那么,什么时候引筮入《易》呢?传说是商太戊时人巫咸发明筮法。实际上筮法可能是巫阶层群体研发,“咸”亦可作“全体”、“所有”、“都”解,不过文献记载言之凿凿,我们就把他作为一个标志性的人物、一个时间坐标,准此,则筮法产生于商代。 那么,人们为什么用筮法求卦呢?我认为是不能把握用某卦来说明事理,或依某卦指导实践,特别是处理军国大事,为了慎重起见,则用卜筮以决疑。下面让我们举个例子来看看先秦是怎样用筮法来决疑的。《左传·襄公九年》载: 穆姜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随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元,体之长也;亨,嘉之会也;利,义之和也;贞,事之干也。体仁足以长人,嘉德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然,故不可诬也,是以虽《随》无咎。今我妇人,而兴于乱,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不靖国家,不可谓亨;作而害身,不可谓利;弃位而姣,不可谓贞。有四德者,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 这是一个人们熟知的案例。历来有各种各样的解法,仅文献记载就有8种之多。史臣认为是《艮》之《随》,据《随》卦卦义解,劝其速出;穆姜本人用《随》卦卦辞解,认为《周易》中说要有元亨利贞四德方可无咎,而我无此四德,“必死于此,弗得出矣。”这是《左传》原文中的两解。此外,《周易》筮法以少为卦主,《艮》之《随》五爻皆变,唯六二爻静,不变爻少,故应用六二爻辞断,此说又有五解,一是以本卦不变爻占,清·丁寿昌指出:“今变者五,定者一,宜从少占。《艮》之六二曰‘艮其腓,不拯其随,其心不快。’史以遇此为不利,故从变爻而占,曰‘是谓《艮》之《随》’,苟以悦于姜耳。”[2]二是以之卦不变爻占,朱熹持此说,他指出:“五爻变,则以之卦不变爻占。”此例宜以《随》卦六二爻爻辞“系小子,失丈夫”为占。[3](P386)三是本卦之卦不变爻并重,清·任启运持此说。[4](P512)四是以本卦卦象和六二爻爻象合解,清人李刚主持此说,他认为“艮止也。爻皆变,二不变,五君也,二小君也。艮为门阙,小君止于是而不变,薨于东宫之象也。”[4](P513)五是以之卦不变爻为主,同时兼用本卦、之卦和互卦卦象解占。清人江永持此说,他说:“然穆姜废居东宫,所以筮者,冀其犹得出耳。六二之辞,未终其事,仍当用卦之体象断之。雷藏泽中,休息之象也(指《随》卦卦象),东宫为《震》地,雷似可发声,二至四互《艮》,从重《艮》变来,复有《艮》以止之,虽欲动而不能,所以终不得出也。”[5]清人黄宗羲则主张用两卦变爻最末一爻合断之,他说:“四爻变、五爻变者,皆以变末一爻为主,本卦为贞,之卦为悔。即如穆姜五爻之变,主在上爻。《艮》上之‘敦艮’,既有止义,而《随》上之辞‘拘系之,乃从维之’,故穆姜曰:‘必死于此,弗得出矣。’”[6](P127)这样便有八解。 本人认为“遇《艮》之八”应是静卦,按朱熹所归纳的,六爻皆不变,用彖辞解。或曰:“六爻不变,占本卦大象。”[6](P127)意思是一样的。“艮者止也”,综观《艮》卦象义,具有阻隔禁锢之象,且止其当止方可无咎,又有趋吉避凶的劝诫作用,对穆姜的处境还是比较符合的。此解主要受 这样,该案例便有九解。它说明用筮法求卦只是为了稽疑,根本起不了决定作用。正确的用法是遇到什么问题,就用可以说明该问题的卦理作参考,即所谓“善为《易》者不占”。筮法只是作为稽疑、作为参考而已。我还没有看到按筮法得卦的卦理去处理军国大事的,有的只是借口。更何况用筮法问卦,偶然性很大,常常会出现牛头不对马嘴的情况。如问军事上的问题,得到的可能是《咸》卦;测婚姻问题,得到的或许是《蒙》卦、《讼》卦、《未济》卦;测教育问题得到的却是《师》卦等等。凡此种种虽然也可牵强附会去解释,但结果必然谬之千里。更有甚者,筮者往往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曲解卦义,如上例史臣曲解“遇《艮》之八”为“《艮》之《随》”,本是劝穆姜走为上策,结果忽悠了易学界两千多年。又如《左传·昭公七年》公元前535年卫襄公卒,夫人姜氏无子,宠姬婤生长子孟絷,次子元。为确立王位继承,两次命筮,分别得静卦《屯》和《屯》之《比》,均利于孟絷,而史朝却释“元亨利贞”之“元”为人名。认为当立元为继承人。这实际上是根据实际情况来改变立长的原则,而不是根据占筮的结果来定,占筮不过是个借口。 至于说秦始皇焚书坑儒,《易》为卜筮之书,所以不在焚烧之列,而被保存下来。来证明《易》是卜筮之书,则更是荒唐。众所周知秦始皇焚书坑儒事出有因。所谓“焚书”是由施行郡县制还是分封制;以吏为师还是以古非今之争引起的。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公元前213年秦始皇设宴咸阳宫,宴会上博士淳于越进言:“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弼,何以相救哉?事不思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主张仿效古法分封子弟、功臣。而丞相李斯却说:“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制曰:‘可’”。这段文字在《史记·李斯列传》中略有变化。是始皇将淳于越的意见交丞相李斯主持廷议,李斯否定淳于越之说,并上书说:“……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令到三十日弗去,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始皇可其议,收去《诗》、《书》、百家之语以愚百姓,使天下无以古非今。”用秦始皇自己的话说“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收去”、“蠲除去之”、“尽去之”不等于“烧”,即使是烧了,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要在全国范围内尽烧之是不可能的,更何况还有博士官所职不受此限。造成先秦典籍巨大损失可能是项羽屠咸阳,“烧秦宫室,火三月不灭”所致,这个“不读书”的项羽当然不可能有目的地烧掉某类书或某种书。可见,“焚书”不能证明《易》为卜筮之书。其次“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并没有明确地说《易》是卜筮之书,当然也就不能证明《易》是卜筮之书。再说《诗》、《书》、百家语者不是也照样流传下来了吗。 所谓“坑儒”实际上主要是坑方士,事发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当时为秦始皇寻求仙人长生不死之药的燕人卢生和韩人侯生私下商议,认为秦始皇贪于权势、刚戾自用,不可为其求仙药,于是暗地逃走。秦始皇大怒,认为这些人“吾尊赐之甚厚,今仍诽谤我,……或以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查询,诸生互相告发牵引,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以惩后。实际上引起“坑儒”的不单是卢生等诸生议论朝政,攻击秦始皇,还有齐国方士徐巿(福)率童男童女数千人,入海求仙药,历时数年,耗资巨万而不得;卢生等以求仙药为名要秦始皇深居宫室,毋令人知,这对于一个日理万机的古帝王来说是多么危险;甚至以“今年祖龙死”、“始皇死而地分”等谶纬形式诅咒秦始皇及秦帝国。可见“坑儒”是由当时复杂的政治斗争形式所造成的。若将此事与“焚书”联系起来考虑,则更不能证明“《易》为卜筮之书”。因为若所坑是儒,则《易》为儒家著作,当在焚烧之列;若所坑是方士,则《易》为卜筮之书,正是方士所用之书,首当焚烧。 所以,用焚书坑儒,《易》为卜筮之书而得以保存下来,证明《易》是卜筮之书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汉书》的论述也是自相矛盾的,它一方面说:“及秦禁学,《易》为卜筮之书,独不禁,故传者不绝。”[7](P1077)另一方面又指出:“《乐》以和神,仁之表也;《诗》以正言,义之用也;《礼》以明体,明者著见,故无训也;《书》以广听,知之术也;《春秋》以断事,信之符也。五者盖五常之道,相须而备,而《易》为之源。”[7](P590)并将《易》置“六艺略”之首。这能说《易》为卜筮之书吗? 二 一个经典论断不足为据 所谓一个经典论断,是指朱熹关于“《易》本卜筮之书”[8](P1622)的论断。实际上这一观点并非朱熹专利,因为自先秦以来,《易》为卜筮之书一直在易学界占主导地位。但朱熹论述得最为全面、果断、彻底,最具代表性。且一直作为《易》为卜筮之书的经典论断被后人引用。因此,解析朱熹的论断足矣。 朱熹反复申述“《易》为卜筮之书”,并撰“筮仪”介绍成卦法,又在与蔡元定合撰的《易学启蒙》中说明断卦法。应该说,他对大衍筮法的整理和普及功不可没。但这仅是古人用《易》方法之一,不能决定《易经》的性质。可朱熹要强调的是恰恰是“《易》本卜筮之书”,一个“本”字颠倒本末,倒果为因。正是这种认识的错误,使他对《周易》的解说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表现如下。 首先,他解释《周易》就是基于“《易》本卜筮之书”这一认识,竭力将《周易》说成卜筮之书。他撰《周易本义》目的就是要说明《周易》本是卜筮之书。但无法回避六十四卦说理这一客观事实,所以在介绍每一卦,都不得不介绍该卦卦爻之义理。 其次,既然《易》为卜筮之书,那么以筮法得卦本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他在解说“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时指出“程子所谓加一倍法者,可谓一言以蔽之。而邵子所谓画前有易者,又可见其真不妄矣。世儒于此,或不之察,往往以为圣人作为,盖极其心思探索之巧而得之,甚者至谓凡卦之画,必由蓍而后得,其误益以甚矣。”[3](P359-360)又否定卦画由筮而得。当然也就否定《易》为卜筮之书。 再次,他非常正确地指出:“若《易》,只则是个空底物事,未有是事,预先说是理,故包括得尽许多道理”。[8](P1631)“它是说尽天下后世无穷无尽底事理,只一两字便是一个道理。又人须是经历天下许多事变,读《易》方知各有一理,精深端正。”[8](P1659)但《易》不是直陈某理,而是用卦象说理,“须知他是假托说,是包含说。假托,谓不惹着那事;包含,是说个影象在这里,无所不包。”[8](P1647)这实际上是说《易经》是一部说理之书,其六十四卦一卦便是讲一个道理,方法是以象喻理。凡符合某卦道理的事,便可用此卦之理解之。这和 最后,他的学术思想多取自《周易》, 凡此种种,能说明《易》为卜筮之书吗?诚然,朱熹虽反复强调《周易》是卜筮之书,但并不认为《易》无义理。相反,他认为:“《易》最难看。其为书也,广大悉备,包函万理,无所不有。”[8](P1661)但他认为《易》之理即在卜筮之中,所谓:“《易》以卜筮用,道理便在里面。”[8](P1635)“反覆都就占筮上发明诲人底道理。”[8](P1630)他无论解《经》、解《传》,还是介绍《周易》的形成过程,都本此说,但错误恰恰在此。 在对经文的解释方面,他认为程颐“《易传》义理精,字数足,无一毫欠阙。他人着工夫补缀,亦安得如此自然!只是与本义不相合。《易》本是卜筮之书,卦辞、爻辞无所不包,看人如何用。 对《易传》的解释亦然,朱熹自己虽认为《易传》“尽是说道理”的,但他在释解《十翼》时,也是以占卜为出发点。如他解释《系辞》“开物成务,冒天下之道”,说:“‘开物成务’,谓使人卜筮,以知吉凶而成事业。”[3](P282)“盖《易》之为书,因卜筮以设教,逐爻开示吉凶,包括无遗,如将天下许多道理包藏在其中,故曰:‘冒天下之道。’”[8](P1924)由此可见,如将朱熹的书名之《朱熹易传》倒是十分贴切,因为它反映了朱熹个人的易道观。谓之《本义》倒是有待商榷 他在介绍《周易》的形成过程时说:“想当初伏羲画卦之时,只是阳为吉,阴为凶,无文字。某不敢说,窃意如此。后文王见其不可晓,故为之作彖辞;或占得爻处不可晓,故周公为之作爻辞;又不可晓,故孔子为之作十翼,皆解当初之意。……八卦之画,本为占筮。方伏羲画卦时,只有奇偶之画,何尝有许多说话!文王重卦作繇辞,周公作爻辞,亦只是为占筮设。到孔子,方始说从义理去”[8](P1622)认为伏羲之象,文王之辞,是依卜筮而设,孔子之赞才说出一番道理来。反复强调读《易》当分伏羲之《易》,文王之《易》和孔子之《易》三等,后人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认为是孔子作《易传》,使《周易》由卜筮之书变成一部哲学著作。 应该说朱熹所说的今本《周易》的形成过程是正确的,说文王作卦辞,周公作爻辞也不是大问题,因为古有是说。但对伏羲之《易》,文王之《易》的作用和性质的解释却错了。所谓“阳为吉,阴为凶”只是阴阳符号的象征意义之一,并不是全部,如阳还可以为太阳、君、父、雄、男、明、昼、正、奇、动、善……,阴还可以为月亮、臣、母、雌、女、暗、夜、反、偶、静、恶……等等。朱熹之所以只介绍其吉、凶之义,目的是为了说明伏羲《易》为卜筮而作。“无文字”是事实,有文字伏羲也无须画卦了,画卦就是为了管理的需要,《易》卦符号本身就具有文字功能。文王为之系辞,孔子作十翼,“皆解当初之意”。既然“皆解当初之意”,为什么伏羲易、文王易是卜筮之书,而孔子易却是说理之书?“翼”者羽翼也,与《经》是肢与体的关系,《易传》本身就是《周易》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关于易道的说明,八卦、六十四卦的形成,八卦的象征意义,六十四卦卦序的介绍,本身就是《易》的内容。无论是文王系辞,还是孔子作十翼,都是时人还能了解的关于《易》的知识,“皆解当初之意”。圣人就是圣人,如果没有文王、孔子的讲解,真不知后人是否还能了解《易》。 由此可见,朱熹“《易》本卜筮之书”的论断是不能成立的,所以连他的学生也有表示怀疑的,有问:“伏羲画卦,恐未是教人卜筮?”他反问:“这都不可知,但他不教人卜筮,画作甚?”[8](P1619)“不可知”,却断定“《易》本卜筮之书”,岂不荒唐。 其实,对《易经》性质的不同解释,根源是不能正确认识八卦、六十四卦为何物。我在《论〈易〉卦符号的文字功能》一文中已作了初步说明。即八卦、六十四卦是个具有文字功能的符号系统,太极、两仪、四象、八卦、六十四卦主要是说明天地万物之理,其中八卦以表义为主,六十四卦以说理为主。这个系统由数起,在汉字形成前和汉字形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与汉字同为华夏先民智慧的结晶。 从总体认识上来说,读《易》当坚持两个不可:一、不可将《易》卦符号、卦爻辞、《易传》分开来看,三者本为一体。没有易卦符号,则卦爻辞无处可系;没有卦爻辞,则易卦符号今人无法知晓,又要象远古那样,靠口耳相传;没有“十翼”,则博大精深的易理无从知晓。用朱熹的话说,就是三者“皆解当初之意”。二、不可将象数、义理分开看,因为讲象数必讲义理,否则空谈象数无意义,讲义理必谈象数,否则义理无从说起。人们可以从象、数、义、理、占的不同角度对其进行研究,但不可分象数派、义理派,历史上分象数派、义理派是不妥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认识《易经》的性质。这就象汉字一样,我们可以从形、音、义的不同角度对其进行研究,但从总体认识上不能分开来看,不能分形派、音派、义派。 由于六十四卦所说之理,一般人不易把握,在没有系辞之前更是如此,所以商太戊时巫咸发明筮法,以蓍求卦。这种用《易》的方法虽不科学,但可以理解,因为它适应了一些不熟悉六十四卦和《易》理的人的需要。其后,以筮求卦遂成普遍现象,以至孔子也没有否认它被用于卜筮这一客观事实。《系辞》中便有“极数知来之谓占”、“以卜筮者尚其占”、“动则观其变而玩其占”等语,但这种用《易》的方法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一景而已。用 历来释《易》著作汗牛充栋,然而主要是对汉字的解释,这种解释固然必要,但总有隔靴搔痒之嫌。从来没有人研究六十四卦所系之辞是否与卦符相符合,有没有更贴切的卦象可取。当然要做到这点实在不易,因为时代相去太远,就连孔子也只是作《传》说明《易》理,未对经文加以修改,所以才有孔子“删《诗》、《书》,订《礼》、《乐》,赞《易》,作《春秋》”之说。在汉字形成前主要靠口耳相传,甚至在汉字形成后仍十分重视师承。我国学术界历来重视师承关系,不能说不受《易》学传承的影响。如果我们这样去思考问题,就不会出现大的偏差。 所以,我仍认为《易》卦符号是伏羲为了管理的需要而创立的一套具有文字功能的符号系统,后经神农、黄帝改革和运用,到三代遂成管理国家大事的纲领,主要用于认识自然、指导生产和社会管理。随着汉字的成熟,是文王系辞,孔子作《传》,使之得以保存下来。《易经》是一部治国政纲,用今天的话来说,其核心思想就是一句话——按客观规律办事。 其实,这个问题在历史上早已明确,《易经》在历史上一直处于“经”的地位,也是后世科举必考的,内容主要是事关经邦济世的学问,而不是它的筮法。在《四库全书》中《周易》被放在“经部”,而各种易学筮法方面的书“皆百伪一真,递相扇动”,是“儒者之迂谈”,“然众志所趋,虽圣人有所弗能禁”。故被列入“子部”,“其可通者存其理,其不可通者姑存其说”而已。[11]直到今天,新的分类法还是把它们分而置之,《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将《周易》放在“先秦哲学”下位类“诸子前哲学”内,而各种易学筮法则放在“术数、迷信”下位类“占卜”内,其它图书分类法亦然。既然“易为卜筮之书”,那么各种“卜筮之书”不也是《周易》的内容吗,为什么要分而置之呢?说到底,还是不一样。换句话说,就是说《易》不能和“卜筮之书”划等号,《易》不是卜筮之书。 以上是本人对《易经》性质的一惯看法,不妥之处祈请方家、易友批评教正。 宣守有 参考文献: [1]杭辛斋著、周易工作室点校《杭氏易学七种》,九州出版社2005年版,P266。 [2]清·丁寿昌撰《读易会通》,中国书店1992年版,P26。 [3]宋·朱熹撰、李一忻点校《周易本义》,九州出版社2004年版。 [4]尚秉和著、周易工作室点校《周易尚氏学》,九州出版社2005年版。 [5]清·江慎修著、孙国中校理《河洛精蕴》,学苑出版社2007年版,P101。 [6]清·黄宗羲撰《易学象数论》,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 [7]东汉·班固撰,赵一生点校《汉书》,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8]宋·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 [9]朱伯崑著《易学哲学史》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P452。 [10]梁韦弦著《〈程氏易传〉导读》,齐鲁书社2003年版。 [11] 清·纪昀总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册,P2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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