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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之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概述

 wrclh 2011-02-14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管理规程的要求,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为处理企业所得税征管事宜所使用的具有固定格式的报表。它既是纳税人或纳税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申报纳内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征收、分析、评估、检查企业所得税所使用的重要资料。可以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整个企业所得税制度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核心。

  一、纳税申报表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

  (一)所得税税法是纳税申报表的法律依据

  所得税法是纳税申报表的依据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纳税申报表的设计必须以所得税法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是纳税人履行所得税义务的法律论据。纳税人是否需要纳税,缴纳多少税以及如何纳税等等都必须由所得税法律予以规范。纳税申报表作为纳税人履行所得税义务的一种形式载体,必然要反映所得税法的内容,按照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课税对象、税率等设计相应的栏目,进而可以让纳税人填报和履行。其二,所得税法是纳税人填报和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即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在终了后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结清所得税款。这也就意味着依法填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也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所得税法律义务之一。其三,所得税法也是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的依据。虽然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的会计核算为基础的,但是纳税人却不能依据会计核算填报纳税申报表,而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而且《企业所得税法》还特别强调: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必须按照税法优先的原则,按照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申报表是税法的具体落实

  可以说,纳税申报表是表格化的税收法律,是数据化的税收政策,是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功能及其填报的内容,具体反映和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每一项政策、每一项法律规定都会在纳税申报表上有合适的“位置”,以调整、约束、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否应征税,如何征税,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实现征税,依赖于具体税收政策、税收法律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技术处理,如,纳入征税范围的所得项目与规模、税前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和比例以及税法与会计法差异的具体处理等,都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中完成的。

  (三)纳税申报表填报体现税法实施的力度、深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按照税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填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方式、方法,实际上就是政府的税收政策、法规的具体体现。从过去的实践中可以看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列,各个项目填列的行次以及填列办法直接影响纳税人纳税的数额,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列方式、方法及其相关计算的结果直接影响着纳税人

  税负的轻重,决定了税收政策对纳税人的影响程度,实际上具体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力度和深度。而且,在很多时候,纳税申报表还会对所得税法律政策进行明确、调整和补充。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设计理念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两种,即直接法和间接法。所谓直接法就是完全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而间接法则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会计与税法间的差异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

  与此相对应,纳税申报表上也就出现了两种设计理念,即直接法和间接法。当选择直接法时,申报表主表通常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要素设计栏目,而不是按照会计核算设计栏目,特别是不反映或者很少反映会计科目,并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费用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顺序设计栏目。如果选择间接法,那么申报表主表通常不直接反映税收收入与扣除项目数据,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不设计税收收入与项目扣除栏目,相反,会计上的数据如利润总额、成本费用项目等却都会体现在申报表上,并且,会计数据大多会按照会计报表资料进行填报。

  两种设计理念各有所长。直接法完整地体现了税收法定性原则,间接法则兼顾了会计核算在实际工作中对税收的影响,因而,在实践中两者都有所运用。仅以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为例,两法合并前的三版申报表中,1994年版申报表采用了间接法设计,1998年及 2006年版申报表采用了直接法。

  鉴于上述两种体系的理念差异,及新税法体现出的缩小税收与会计差异的思路考虑,目前使用中的 2008年度新版申报表选择了间接法。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出台的背景

  200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6〕65号文,即《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制定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虽然与原有的申报表相比,新出台的申报表具有十分明显的改进,但在其前出台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这一申报表体系的命运不会长久,因为这一申报表体系根本没有能够体现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而且,其后一系列的政策规范和出台,包括《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等,也迫使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8日下发了《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文,取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国税发〔2006〕65号所制定的所得税申报表体系在未经正式使用之前就已经开始解体了。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调整。这种调整无疑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提出了重大的修改需求。事实上,申报表是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数据化的税收政策,它必须与税收政策相一致,当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和调整时,它也必须进行调整和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首先于2008年1月23日下发国税函〔2008〕44号文即《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等申报表格式。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于6月30日下发国税函〔2008〕635号文,即《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8〕101号文,即《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面规定了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国税发〔2008〕101号文还不是很完善的,特别是其中所附列的申报表填报说明,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甚至是错误的地方,因而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国税函〔2008〕1081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通知在明确国税发〔2008〕101号所附列填报说明作废的同时,重新制定了申报表填报说明。2009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明确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自此,与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对应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制定完成。

  四、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制定原则

  (一)简化与优化原则

  无论是1994年的纳税申报表体系,还是1998年的纳税申报表体系,亦或是2006年的纳税申报表体系,都相对比较复杂。虽然企业所得税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难以简单,但在制定申报表格式时,由于过分强调了税收征管的需要,而忽视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因而,本来可以设计得更为简单的申报表却被人为地复杂化了。此次制定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更加遵循并贯彻了简化与优化的原则。比如说,能够从会计核算中直接填报的数据,则直接按照会计核算数据填报;能够反映会计和所得税法差异的数据,按照会计数据填报并反映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在方便纳税人填报的基础上,适度考虑税收征管,包括纳税评估数据与信息的收集等。

  (二)以纳税人为核心原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使用者是纳税人,是企业的财会办税人员使用和填报纳税申报表,因此,在设计和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格式时,必须经纳税人人为本,必须充分考虑财会办税人员熟悉会计业务的现实,必须始终贯彻服务纳税人、方便纳税人的服务理念。过去,虽然我们在设计申报表时也或多或少体现了这种原则,但从总体上讲,还做得不够。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则更多地以纳税人为核心,更多地为纳税人填报和使用纳税申报表着想。这也体现了我们税收征管理念的一种转变。

  (三)分类管理原则 

  此次设计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依然遵循了分类管理的原则。即将适用新申报表的查账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适用《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般查账征收企业;第二类为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特殊行业企业即金融保险企业;第三类为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实行查账征收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核定征收企业,采取简易申报办法。

  (四)交互勾稽原则

  新设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逻辑关系的设置上强化表间指标与表内指标的勾稽关系,主表中与会计处理有差异的项目,数据尽可能从附表中生成,防止企业申报的随意性,提高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可用性。税务机关在收集到相关信息之后,即可以对其加以分析和利用。

  五、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及构成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包括:

  (一)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

  1.一般居民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 1081号)印发了实行查账征税的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其中包括一个主表和十一个附表。

  2.核率征收的居民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明确规定,对于核定征税的纳税人,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 44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进行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年度报表包括: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适用查账征税企业;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适用核定征税企业。

  (三)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规定,《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

  1.《关联关系表》;

  2.《关联交易汇总表》;

  3.《购销表》;

  4.《劳务表》;

  5.《无形资产表》;

  6.《固定资产表》;

  7.《融通资金表》;

  8.《对外投资情况表》;

  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因此,不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只要是中国的正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在年终汇算清缴时都应同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不属于中国境内的正常纳税人,一般不办理汇算清缴,不附送《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对于此类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本套报告表的表九《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中反映。

  除了年度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还制定印发了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在此,我们也一并进行介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 〔2008〕 388号)规定,《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包括:《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等的规定,居民企业的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包括: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查账征税的居民企业;

  (2)《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核定征税的居民企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4)《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预缴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规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预缴报表主要包括: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主要适用于查账征税的非居民纳税人;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B)》,主要适用于核定征税的非居民纳税人。

  另外,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扣缴报告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中的《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 801号)对国税函〔2008〕 44号附件中的《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做了修订。

  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不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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