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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海卿 2011-03-02
近日,市政府就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以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负担,不断满足参保职工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率由10%调整为8.4%,补缴率由6%调整为6.4%。灵活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为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其在集体单位的工作时间,最多可以冲抵实际缴费年限10年。已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和政策参加医疗保险。

  此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4万元,医疗救助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救助金,报销比例4万元到10万元由85%调整为9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由85%调整为95%。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起付费标准第一次为200元,第二次及以后均为100元。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自付比例,在职人员为8%,退休人员为6%。

  这次调整还对参保人员因病批准转往省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报销费用的自付比例、慢性病患者治疗的起付费标准、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等作出规定。上述规定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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