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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年限如何计算

 蹇泽琴律师 2011-03-20

经济补偿金年限如何计算

(2010-02-27 13:01:10)
标签:

教育

分类: 劳动法

 

  以辞职信上或其它书面证据上表明的辞职理由为准,理由不同,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不同:

  一、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内部文件);

  二、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三、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四、以“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五、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六、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即前三种理由只从08年后起算,后三种理由从08年前起算。法律依据是什么呢?08年后当然是《劳动合同法》,08年前则是2001年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也就是说,上述“四、五、六”的情况下,08年前与08年后的法律均支持经济补偿金,而上述“一、二、三”的情况下,只有《劳动合同法》支持经济补偿金,因而只能从08年后起算。

  注意:一般认为,司法解释不同于法律,是对原来立法的解释,所以其效力可追溯到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也就是说,上述“四、五、六”三种情形下,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计算至2001年前。

  另外,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信中未写明上述理由,那么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上述违法情形,一般劳动争议仲裁委也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但在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恶劣情形下,法院有可能支持。
来的法律包括劳动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工作年限计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文件规定,2002年1月26日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至2002年1月26日,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2年1月26日后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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