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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精神病,单位应如何处理?·韶关日报 - 数字报2011年1月21日

 红哥520 2011-04-21
职工患精神病,单位应如何处理?2011年1月21日

    编辑同志: 

    我单位有一位工作将近5年的临时工,总是怀疑别人害她,有鬼向她索命,并且有跳河自杀行为,医院诊断其患有精神病,现已不能正常工作,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像她这种情况,我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读者:吴卫

    吴卫读者: 

    职工患精神病,应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规定来处理,对于患精神病职工先给予医疗期,如果病情严重,医疗期应适当延长。医疗期满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给该职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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