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案中保险公司应否承担案件受理费?
作者:余用才 葛琨 发布时间:2010-10-13 09:17:11
【案情】 2009年11月,韦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龙某行至宾阳县国道322线693KM+500M处时,与同向耿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损坏、龙某和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耿某负次要责任,龙某无责任。经查明,耿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6月29日参加了人财保孟州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孟州汽运公司是该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耿某是其雇佣司机。事故发生后,龙某经鉴定构成五级、十级、十级3处伤残。人保孟州支公司未主动就龙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理赔。在诉讼中保险公司辩称其不是侵权责任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明确规定,交强险不予赔偿诉讼费用。龙某诉至法院后直至判决,人保孟州支公司也未能与龙某达成赔偿协议。 【争议】 在涉及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的案件中,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提到其不应负担案件受理费,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应否支持,有3种意见: 意见一:保险公司不必承担案件受理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得很明确,受理费不是交强险赔偿和垫付的范围,属于专门规定,应优先适用。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对应的受理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因为是保险公司是依照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而不是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受理费理应由作为侵权人的被保险人承担。 意见二:保险公司应按败诉比例承担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即通常所说的按败诉比例承担受理费,只要进入诉讼程序,就应按败诉比例承担受理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中国保监会制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是国务院制订通过的,后者为上位法,两者规定相冲突时,当然以上位法规定为准。另外,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看,它应是针对保险公司未参加诉讼,是被保险人与受害者因诉讼产生费用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形。如果是这种情形,按该规定处理当然不错,与《诉讼费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也无冲突。 意见三:如果受害人未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直接提起诉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受理费,其应承担的赔偿额对应的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果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不答复或答复后双方达不成赔偿协议,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保险公司应按败诉比例承担受理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自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第三十条规定,双方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未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就直接起诉,就如同驳夺了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以免除受理费负担的权利,保险公司对引起诉讼没有过错,当然不需承担受理费用,其应承担的赔偿额对应的受理费应由原告负担。如果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公司不按规定答复或双方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及赔偿发生争议,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原告提起诉讼的,保险公司的行为即是引起诉讼的一方面原因,其当然应按败诉比例承担案件受理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诉讼费交纳办法》是国务院制定通过的、专门解决诉讼费用交纳和负担的法规,进入诉讼程序后,受理费按该办法规定的原则决定负担是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是中国保监会作出的,从性质说是规章,效力不及法规,两者规定相冲突时,适用上位法是法理的要求;从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看,它应是针对保险公司未参加诉讼,是被保险人与受害者因诉讼产生费用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形,不是我们讨论的进入诉讼程序后的情形。但随着情势的发展,我们也要有与时俱进的灵活性,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问题,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是依据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害人也不能依据合同提出主张,因为他根本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换个说法就是说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是依据合同双方的约定,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违约责任,而是法律规定的责任,这种责任何时、何地、与何人发生、发生金额如何,保险公司并不根据合同当然知道,故受害人未向其主张就直接起诉,事实上驳夺了保险公司自行履行义务的权利,受害人的不当行径徙然增加了受理费支出,按民事归责原则,该费用理应由受害人负担。当然保险公司不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答复义务或双方协商未果,即是双方有争议后,受害人才提诉讼的,就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了,此时当然应按《诉讼费交纳办法》处理。 本案中,人保孟州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理赔,在诉讼中也未能与原告龙某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纠纷是引起本案诉讼的原因之一,故人保孟州支公司应按败诉比例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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