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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2011-05-13
长沙县消协成功调解“十倍赔付”第一案

新闻来源: 长沙县工商局 发布时间: 2009-06-15


    6月10日,长沙县星沙镇一名消费者因在药房买到问题保健食品获得药房给予的十倍于所购商品价格的赔偿款,这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长沙县出现的第一起“十倍赔付”案件。
    5月底,消费者彭先生在星沙某大药房花费9.9元购买了一盒北京产鲨鱼软粉胶囊,包装标注的保健功能是免疫调节,大肆宣扬具有男性性功能保健作用。彭先生买回去服用后不但没有说明书上宣传的作用,反而出现口干、腹痛等症状。和超市交涉无果后,彭先生向长沙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过长沙县消消费者协会和消保科调查,该药房以极低价格购进该保健食品,使用说明书标注的保健功能和国家核准的功能严重不符,且食用后对消费者产生了危害。在消协工作人员调节下,药房方表示愿意积极处理。6月10日,彭先生和药房方达成协议,药房赔偿彭先生99元。
    按照之前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最多获得两倍的赔偿,而《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按照该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赔付标准大大提高,这是《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这起消费纠纷的成功调解,即是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会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产生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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