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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地税规〔2011〕3号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选案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苏北税官 2011-06-26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选案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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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地税规〔2011〕3号

  2011-6-9

  现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选案工作规范(试行)》予以公告,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选案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选案工作,增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对象产生的透明度,合理安排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充分体现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实现以评查促征收、以评查促管理的目的,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关于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地税征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选案范围包括纳税评估的选案、日常检查的选案和税务稽查的选案。

  第二章 选案部门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根据《盐城市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盐地税发〔2011〕26号)文件的相关精神,市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选案工作由市局规划处承担。

  各县(市、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选案工作由规划财务科或数据管理科(税收风险识别局)承担。

  第四条  选案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要求及我市实际制定选案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负责拟定季度和月度选案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选案工作;

  (二)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合理、准确地选择和拟定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对象;

  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1、数据管理处(科,税收风险识别局)提供的风险级别较高的纳税人信息;

  2、全市分级分类稽查A类、B类、C类纳税人信息;

  3、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以往年度稽查信息;

  4、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5、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6、所得税汇算清缴复审信息;

  7、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信息;

  8、系统内部相关部门和单位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9、系统内部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重点剖析的行业和特定纳税人信息;

  10、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11、社会公共信息;

  12、其他相关信息;

  (三)向评估检查分局、稽查局下达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任务名单,并督促按期反馈信息;

  (四)定期对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五)负责评估检查分局与稽查局在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案源信息采集原则和途径

  第五条  案源信息采集的原则:

  (一)公正原则。选案部门应客观、公正地确定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对象,使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选案工作做到公平、高效、有的放矢。

  (二)限选原则。在1个年度内,除专案稽查案件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选案排查时原则上不安排重复检查;除专项、专案稽查外,对被评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两年内可以不列入选案范围。

  (三)例外原则。对一些特殊急办案件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交选案部门并报局领导批准后,从速移交稽查局或评估检查分局办理。

  第六条  案源信息采集的途径:

  (一)数据管理处(科,税收风险识别局)每月利用涉税数据信息进行税收风险评估,按照风险级别由高到低产生待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的对象。

  (二)数据管理处(科,税收风险识别局)按照纳税人上年入库税收情况确定本年分级分类稽查中的A类、B类、C类纳税人名单(纳税人分类标准由稽查局在每年元月五日前向数据管理部门和选案部门分别提供),作为待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的对象。

  稽查部门根据数据管理部门提供的分级分类稽查信息和上级局的有关要求,提出待查名单,上报选案部门审定后,组织自查和检查。

  (三)征收分局、税源管理分局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漏税的违法行为,向选案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列入待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的对象。

  (四)评估检查分局、稽查局根据以往年度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的情况,通过大集中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提出列入待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的对象。

  (五)稽查部门根据上级部署开展的税收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由稽查局根据相关涉税信息,分析比对后,提出待查名单,上报选案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六)机关各相关处(科)室根据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和本部门工作需要部署的专项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待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的对象。

  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和本部门工作需要部署的专项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选案部门应根据被查对象的税收风险级别排名和实际工作的需求程度确定被查对象,风险级别排名靠前和工作需求程度高的纳税人应安排先行检查。

  (七)评估检查分局在纳税评估和日常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违法行为,按照《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盐地税发〔2006〕39号)中规定标准应移送税务稽查的案件。

  (八)选案部门根据评估检查分局评估检查情况抽取一定比例案件列入稽查复查的对象。

  (九)选案部门对行政审批减免类纳税人后续监管抽取一定比例列入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抽查的对象。

  (十)公民举报、部门转办、公安、检察、纪委和上级交办等专案稽查案件,由稽查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直接组织实施税务检查,同时报选案部门备案。

  (十一)注销检查由评估检查分局直接组织实施,同时报选案部门备案。

  第四章  案源信息采集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案源信息采集的程序和要求:

  (一)数据管理处(科,税收风险识别局)在每月月底前3日向选案部门提供《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选案建议名单》。

  (二)数据管理处(科,税收风险识别局)在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将本年度《全市A类户、B类户和C类户名单》提供给选案部门和稽查部门。

  (三)征收分局应在月底前3日向选案部门提交行政审批减免类纳税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选案建议名单》。

  (四)征收分局、税源管理分局应在发现纳税人涉嫌偷漏税的违法行为当月月底前3日向选案部门提交《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选案建议名单》。

  (五)评估检查分局、稽查局应在月底前3日向选案部门提交《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选案建议名单》。

  (六)机关各相关处(科)需要布置专项检查的,随时向选案部门提供《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选案建议名单》。

  第五章  案源信息受理和筛选

  第八条  选案部门应当在收到各单位提交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选案建议名单》的当日,建立《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选案建议名单清册》,对案源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选案部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案源信息进行筛选分类,提出案源信息处理意见,明确具体办理单位以及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形式。

  第十条  案源信息筛选分类的一般方法:

  (一)涉及偷、逃、骗、抗税案件,作为税务稽查的案源;

  (二)稽查部门根据上级部署开展的分级分类稽查、税收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的对象,作为税务稽查的案源;

  (三)除税务稽查案源以外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税务检查,作为评估检查分局进行日常检查的案源;

  (四)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分析、核实的案源,作为评估检查分局进行纳税评估的案源;

  (五)机关各相关处(科)室根据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和本部门工作需要部署的专项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根据相关处(科)室的具体要求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案源;

  (六)其他案源信息难以分类的,由选案部门与评估检查分局、稽查局相互沟通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类。

  第六章  任务下达和信息反馈

  第十一条  选案部门根据获取的案源信息制作《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任务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后,在每月的5日前下达给评估检查分局和稽查局。同时将本期没有列入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任务的案源信息反馈给案源提供单位。

  第十二条  评估检查分局、稽查局在每月月底前3日向选案报送《本月已实施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情况反馈表》。

  稽查局报送的《本月已实施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情况反馈表》应包含直接实施的公民举报、部门转办、公安、检察、纪委和上级交办、上级局部署的专项检查等专案稽查情况。

  第十三条  选案部门每月召集召开一次例会,通报上期工作开展情况,审定下期选案方向和计划。还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召开。

  第十四条 评估检查分局、稽查局应按选案部门确定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对象分别建立相应台帐,并及时整理归集相关档案。

  第七章  选案相关工作的考核

  第十五条  市局对选案的相关工作列入市局“三个一流”工程基础考核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市局要求报送的评估、检查案源信息,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的,每次扣0.5分,最高扣5分;报送的评估、检查案源信息质量较差,结评估、检查后发现确实没有问题的案源,每1户扣0.5分,最高扣5分。

  第十七条  市局下达给稽查局、评估检查分局进行评估、检查的任务,要逐户评估、检查,按期完成,并将评估、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市局。少评估、检查1户扣0.5分;未按期完成评估、检查的,每1户扣0.5分;少提供评估、检查结果的1户扣0.5分;最高分别扣5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案源信息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评估、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涉税信息不得对外泄密。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选案建议名单(略)

  2、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任务名单(略)

  3、本月已实施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情况反馈表(略)

  4、全市A类户、B类户和C类户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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