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浙江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根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此表可以适用于所有2011年1月1日以后作出工伤认定的案件。
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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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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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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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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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渠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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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康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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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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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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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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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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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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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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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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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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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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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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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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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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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统筹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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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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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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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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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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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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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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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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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接伤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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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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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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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人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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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期间不能自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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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理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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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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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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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 性 伤 补 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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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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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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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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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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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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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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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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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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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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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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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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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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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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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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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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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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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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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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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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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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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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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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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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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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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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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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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缴费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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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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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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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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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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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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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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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保留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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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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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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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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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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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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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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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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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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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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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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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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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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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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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亡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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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 葬 补 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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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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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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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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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共五代。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人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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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每月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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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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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每人每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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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或孤儿再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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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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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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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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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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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停工留薪内因工伤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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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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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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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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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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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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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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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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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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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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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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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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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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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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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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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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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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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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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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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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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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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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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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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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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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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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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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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
浙政发[2003]52号
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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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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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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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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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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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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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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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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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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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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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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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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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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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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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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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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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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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康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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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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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工伤待遇;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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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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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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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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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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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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