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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方略选择的基本原则

 天雷教育 2011-07-19

学校管理方略选择的基本原则

[日期:2011-04-01] 来源:  作者:张俊 [字体: ]
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治国的方略,学校管理要求管理者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但是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即在什么情况下实施依法治校,什么情况下实施依德治校,怎样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考辨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方略选择的基本原则,以便真正实现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的目的,不仅具有理论的意义,而且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的含义
  依法治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依法治校是指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行为准则来规范和管理学校[1]。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2]。广义的依法治校是指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确立的行为准则来规范和管理学校。其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由学校依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治校包括教育法规的遵守和教育法规的适用。由此可见,依法治校的前提是要有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但总体看,我国教育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和简单,精确性和操作性不强,整体上教育立法质量不高,导致很多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很难实施。为此,笔者建议学校应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内部规章制度,弥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空白,使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都有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约束。本文的依法治校的概念是指广义的概念。
  依德治校是指通过道德规范来规范和管理学校。它包括道德规范的遵守和因违反道德规范而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或自我良心的发现所进行的对违反道德行为的矫正活动。由此可见,依德治校的前提也是要有完善的道德规范体系。目前我国学校中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道德规范体系,为依德治校奠定了基础。但总体看,我国学校中的道德规范原则性强,缺乏操作性,导致每个人对道德规范的理解不同,行为也不同,或者不知所从。因此,为有效进行依德治校,学校要根据本校的实际,把国家的道德规范具体化为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三个层次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道德行为准则,指导学校管理者、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道德实践。道德规范是道德底线;道德理想是道德的发展方向和基本的价值引导,是社会对道德的最高要求,体现学校管理者、教职员工和学生应该努力的方向;道德原则是道德规范向道德理想迈进的阶梯[3]。
  二、学校管理方略选择的基本原则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应当被视作法制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中国历史上,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始终争论不休。概览各种观点可归结为两类。一是对立说。即唯德论和唯法论,前者为反法治前提下所讲的德治;后者为专崇尚法治。二是德法兼施说。即德治和法治均为治国所必要,两者无法独立存在而必须兼用,在此基础上,何者为先的问题中又有德主法辅与法主德辅之争。绝大多数人认为,德治为本,法治为末,或德治当先,法治宜后。思想上德主法辅占主导地位,但在施政时则是法律优于道德,表现为“理念上行德治,实际上行法治的现象”[4]。当今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思想上仍存在分歧:以法为主而以道德为补充和以德为主,在道德不发挥作用的地方,用法律来补充[5]。
  但是在学校管理中,如何处理依法治校与依德治校的关系?当二者协调一致或产生冲突时,学校管理者应该采取怎样的管理方略?下面案例说明了处理依法治校与依德治校的关系是学校管理者在理论和实践上必须解决的问题。
  案例:某日中午休息期间,某小学五年一班王某等四位男同学在操场上打篮球。另一同学张某想加入玩,王某坚决不同意。张某开始捣乱,王某警告张某,如果继续捣乱,就打他。张某说:“你不让我加入,我就不让你们接着玩”,继续捣乱。王某气愤地打了张某一拳,张某还手将王某的鼻子打出血。王某到办公室找班主任李老师告了状。李老师将张某叫到办公室,问“为什么打王某”,张某说:“王某先打我的”,老师说:“王某打你,你就打他吗?你应该告诉老师”。李老师和张某各自讲各自的道理,谁也说服不了谁。
  这个案例是学校中常见的学生纠纷现象,也体现了在学校管理过程中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的价值选择问题,那么,学校管理方略选择的规律是什么呢?
  从理论上看,李老师和学生张某讲得都有道理,因为道德与法律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共同的作用。这种作用一方面表现为二者的一致性,即道德禁止或许可的,法律也禁止或许可,反之亦然;另一方面表现为二者的对立,即道德上的不许可,法律上许可,反之亦然。如道德上允许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本案中的学生张某是从道德角度为自己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但法律上不允许以违法的手段对待违法的行为。本案中的李老师是从法律角度为自己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因此,出现了李老师和学生张某各执一词的僵局。实际上这是学校管理过程中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的管理方略的选择与运用问题。
  依法治校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学校秩序的稳定,任何违法者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依德治校是通过良心和社会舆论监督保证学校秩序的稳定,但对不惧怕社会舆论谴责、对自己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也不自责的人,道德规范对其没有任何约束力。这样必然造成学校秩序的混乱,依德治校解决不了违法问题。因此,对道德与法律共同规范的内容,当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必须采取选择依法治校的管理方略,才能保证学校秩序的稳定。由此可见,确立法治为治校基本方略,是在承认德治与法治两种调控手段的差别和冲突的前提下,对法律为主导性手段的选择。当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协调一致时,德法兼治,甚至更强调德治,因为依法治校强调法律至上,是以权威性和强制力来规范学校管理者、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行为,是外在规范,人为地、强制地调整学校秩序。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万能。依德治校是以说服力和劝导力来提高学校管理者、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认识,是通过内心自觉和社会舆论,自发地调整学校的秩序[6],特别是在学校这个特殊的地方,必须看到依法治校的局限性,法律鞭长莫及之处,正是道德用武之地。道德与法律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有规则的地方,就有关于规则的两种不同观点:“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内在观点是指接受这种规则并以此为指导的人所持的观点;外在观点是指本人并未接受这些规则,但慑于违反规则将会受到制裁的人所持的观点。可以说,在依法治校过程中,很多人所持的是外在观点,一旦失去外在的约束,法律将失去意义,法治具有短暂的功效,在依德治校的过程中,一旦人们接受并认同这些道德规范时,自然会以此指导他们的行为,是发自内心的认同和执行。德治具有长远的功效,尤其是在学校这个特殊的培养人的地方,很多行为很难用具体行为标准来测量其真合法性和准确性。由此可见,确立德治为治校基本方略,是在承认德治与法治两种调控手段的差别和所起规范作用一致的前提下,对道德为主导性手段的选择,而且可以促进法律的完美实现。
  在学校管理中,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是作为达到维持学校秩序目的的手段加以应用的,徒恃法为治,终有所穷;徒务道德,不足以治校而立群;法与道德互为主辅,道德为主的范围表现在人性、内心和理想;法优于道德的范围表现在社会秩序的维持,外在行为的约束和制裁力[7]。因此,在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把二者紧密地结合起来。但二者毕竟是性质不同的社会规范,因此,不能相混淆,“道德法律,故当并行不悖;然一则为伦理上问题,一则为法律上问题,必神其质剂,严其界限而后可。今一国法律,多以道德为标准,而非以社会利害为标准,势必以法律的制裁代道德的制裁,有时道德之所事,非法律之所事,而在吾国则违反道德者,或以法律相绳,而违反法律者,转托于道德以自免,相混结果,其弊必至于相消。”[8]由此可见,法与道德之间的界限总不能明确、清楚划定,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规范和控制力量,其标准和范畴是不能相混的。因此,学校管理者在采取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方略中,既要发挥各自的优势,把二者紧密有机地结合起来,也要看到二者的区别,发挥各自的作用,达到学校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李晓燕.教育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31.
  [2] 褚宏启主编.教育法制基础.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3.
  [3] 傅维利主编.师德读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 刘岱.理想与现实——中国文化新论·思想篇.北京:三联书店,1991.
  [5] 张中行.顺生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121.
  [6] 郁建兴.法治与德治衡论.哲学研究,2001(4):14.
  [7] 杨解君.走向法制的缺失言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11.
  [8] 王振先.中国古代法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49.
  (本文作者为辽宁师范大学在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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