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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信用社改革时期的税收筹划

 非典的自留地 2011-07-25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农信社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也处于深化实施阶段。近年来,农信社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断改进信贷服务,增加支农投入,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快速增长的过程中,不可回避一个“税”字,纳税是每个经济主体的法定义务。如何运用税收筹划技巧,在最低纳税成本条件下取得收入,这就牵扯到税收筹划在农信社经营中的应用。

    一、农村信用社的“税收筹划”的含义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也不例外。农信社作为企业,他的经营的目标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在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法规的同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其次,税收筹划不等同于偷税,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违法行为。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善意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不违反税法,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基于以上认识,所谓税收筹划,从宏观上来讲,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出一整套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从微观上来说,农信社的税收筹划就是在全面、深入、准确地掌握税收、会计、法律和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融会贯通、灵活运用所掌握的知识,根据相应的税收政策,将自身会计处理进行细分或合并,或把某项经济业务做提前或延迟处理,以达到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例如:对农信社所得税、贷款呆帐准备金、以及工资、奖金发放等方面,就需要吃透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从而达到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

    二、 税收筹划在农信社经营中的应用

    (一)关于农信社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

   农信社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就是在利用国家关于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行纳税筹划,做到合法避税。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减免税优惠,通过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促进某些产业、行业、部门经济发展;二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上的优惠,通过扩大扣除项目和提高扣除标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生产的发展。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较多应用的是减免税优惠。

   1、农信社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申报

    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较多应用的是减免税优惠。如果单纯的认为,这两年农信社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就不用考虑所得税的避税筹划问题了,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根据冀国税发〔2005〕第10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农信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信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中对减免所得税的程序、方法、报批需要准备的材料、审批的权限、及报批的时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假如,农信社不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进行审批减免所得税,即便是国家对农信社有优惠的政策,那农信社也会因自身没有进行申报的原因而放弃了该项权利。另外,按照规定“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如果农信社错过了申请减免的时间,也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可见,国家对减免税的规定是有程序上、时间上和条件上的限制的。因此,税收筹划是需要永远考虑的问题,享受所得税优惠时期更需要考虑到税收筹划,做到未雨绸缪。

    2、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推迟获利年度

    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农信社应该通过适当控制压缩信贷资产投放规模及增加各项准备提取等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这样,一方面可以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可以充分提取各项准备来增加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为今后的经营夯实基础。不要误认为,减免了所得税,就要多盈利来弥补历年亏损,因为历年亏损按照税法规定是可以税前弥补的(当然有条件限制,例如五年的税前弥补期限的规定)。例如,《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办法》其中一条规定了“次级类贷款”(呆滞)贷款专项准备的提取可参照25%的提取比例。但是,提取的贷款专项准备超出1%的24%部分是要进行纳税调整交纳所得税的。就目前农信社的信贷资产状况而言,呆滞贷款数量相当“可观”,如果不能在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阶段提足此项准备,在优惠期外提取超额部分,那么势必要牵扯到纳税调整调增项目从而交纳所得税的问题。所以,打好自身准备基础永远是自己的资产,对今后的经营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3、通过对法人和申报过程的筹划合法避税

    首先,就目前农信社的经营状况来讲,以单个信用社作为纳税主体和以县市级统一法人作为纳税主体在纳税成本上有着显著的区别。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历年亏损挂帐,如果能将盈利水平高的信用社的利润用于弥补其他信用社的历年亏损就牵扯不到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当然这是以统一企业法人为前提的。可见,农信社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对纳税影响是至观重要的。所以农信社要加快统一法人和筹建农村商业银行的进程。

    其次,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可以进行税收的筹划,最直接的就是“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筹划”。农信社经营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应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

    (二)关于农信社在股利分配和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关于农信社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目前,农信社股东红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分红和转增股,合计分红比例不得超过股金金额的10%;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东红利,按规定要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金转增股部分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在合法的途径下,税前“红利”问题解决,当然比税后解决要承担的税负低,因此农信社应考虑将税后分配职工的“劳动分红”部分调整到税前,以及在股东红利现金部分的发放上做出合理筹划。对股东来说,少分配现金股利或不分配现金股利可以避免股东缴纳较高的股利所得税,或可推迟缴纳所得税(以后多发现金股利)。在股东红利分配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在筹划过程中,要力求做到双方都能获益。

    2、关于农信社抵债资产接收变现中的税收筹划

    抵债资产作为农信社非信贷资产的一部分,是“被动”取得的非必需自用的资产,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农信社在办理抵债资产转让、变现时需要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多项地方税种,这就使抵债资产在处置时候的税收成本较高。国税总局曾经澄清:“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无税收优惠”。因此更应该重视降低抵债资产的纳税成本。对抵债资产的税收筹划要重点做好以下二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从抵债资产变现的处理时间上考虑,充分利用国家对农信社税收减免政策,加快出售变现过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规定,农信社在改革期间营业税按照3%征收。农信社要抓住国家的这一税收减免政策,尽快将抵债资产出售变现;再有,要加快不良贷款以资抵债的进程,争取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期间取得抵债资产并将其出售变现。

    其次,在操作环节上入手。国税总局在解答银行抵债资产税收的相关问题曾说过“当抵债资产的产权过户到银行名下后再变现,就相当于银行进行了一种经营活动,因此需要缴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税。如果银行不把抵债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直接变现,则相当于银行收回贷款,就不需要缴纳上述税种。”这虽然不能作为减免抵债资产税收的依据,但它指出了,在操作环节上减少抵债资产的纳税成本的可行性是存在的。例如,某信用社经过与借款人协商,并经法院裁定,将借款人的抵押物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后,将拍卖款直接用于归还信用社贷款。这就涉及不到抵债资产纳税的问题。

    (三)关于职工个人工资的税收筹划

    关于个人工资所得税的筹划,筹划总体思路应该是注意收入量的标准、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税率档次。目前常见的做法主要有,将工资发放量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

    近几年,随着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农信社的工资水平得到显著的提高,以廊坊市城郊联社为例,职工工资远远超过了应纳个税的扣除标准,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关于农信社的职工筹划,重点做好以下二个方面的内容。

    1、平均分摊发放降低个税

    农信社发放奖金是激励员工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较为普遍使用的形式有月奖、季奖、和年终奖。但是究竟选择哪种方式,对员工取得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来说,却存在很大的差别。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多,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因此,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比较平均的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极不均衡的纳税人承担的税收负担就比较重。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

    例:农信社职工每人每月工资1300元,每月奖金12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那么:

    ①奖金按月发放,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00+1200-1600)×10%-25]×12=780元

    ②按季发放,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00+3600-1600)×15%-125]×4=1480元

    ③按照年发放,年应交所得税为=[(14400+400)×10%-25]=1455元。

    另外,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采取这种工资发放方式的农信社应该充分利用该项政策来进行工资税收统筹。

    2、合理确定预发金额,降低个税

    在工资发放方式上,先每月进行预发,剩余年终集中统一发放的情况下。个税的负担成本关键是确定每月的预发数,原则上,是每个月预发数所适应的税率,要比全年对应的税率低1-2档次。

    以城郊联社“年薪”5万元为例计算,先假设这5万元为“应税收入”,并且是针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办法。

    ①假定5万元按月平均发放,则月均收入为:4166元。月应纳个税是4166*15%-125=499.9元,年应纳个税为:499.9*12=5998.8元;

    ②15%的上一个税率档是10%,对应的应税收入是2000元。现在,确定每月按2000元进行预发放,剩余的26000元年底兑现;

    ③则,月纳税为2000*10%-25=175元,年应纳税合计:175*12=2100元;而剩余26000元,按办法规定应纳税为:26000*15%-125=3775元;

    ④通过2、3步骤的计算,合计应纳个税是:2100+3775=5875元,比全部按月平均发放减少了123.8元(5998.8-5875)。

    上述计算表明:如果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来进行工资筹划的话,只要选择每月预发放数所对应的税率(如上面的10%),低于全年实际收入的月平均数所对应的税率(如上面的15%)就达到了合理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这种筹划方法,只有在收入很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选择降两个档次的税率,通常一般只需降低一个档次的税率。例如上例中,如果每月按500元预发,最后肯定是要多交825元的个税。

    我们应用此法计算得出,年薪三万元、四万元、六万元、七万元相对应的预计发金额分别为:500-2000元、500-2000元、2000-5000元、2000-5000元。对于年薪五万元以下的职工,预发1300元是可以降低纳税成本的。对年薪五万元以上的职工,预发1300元是增加其纳税成本的。

    以上的计算只能说明在税收筹划上不同的纳税结果,就有些农信社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而言,其工资发放是根据单位和个人经营绩效进行的,因而在某些经营变化较大的单位,职工的工资发放会不均匀。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工资的发放相对平均化,则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综上所述,做好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是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采取合法的手段追求减税利益的实现。它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农信社的税收筹划需要很好的利用税法,诚信纳税,在合理合法基础上应用税法为自己服务是纳税筹划的目的所在。

【作者:付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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