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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交强险索赔不从事故发生时起算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1-07-30

诉讼时效交强险索赔不从事故发生时起算

《劳动午报》(2011年06月18日 03版)

 

近日,张某到保险公司申请交通事故的理赔,对方却以事故发生时间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张某为此咨询法律人士,自己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2009年,张某驾自家一台货车与于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相撞,造成了于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正在保险期间内。交警人员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事后因为于某在治疗之中,没确定赔偿数额。最近,经法院调解,双方才达成赔偿协议。

法律人士介绍,《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其中“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并非指交通事故发生之日。

交强险被保险人的索赔诉讼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生效之日或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只有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得到确认的情形下,才有可能认定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本案中,张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确定之日到现在不足两年,张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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