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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衡水良友 2011-08-17

富蕴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之

食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为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任,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入消费环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是指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采取查验和索取食品供货商(含生产厂家,下同)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以确认食品生产厂家主体资格和食品质量相关情况的行为。

二、经营者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

三、列入食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范围的食品,主要指人民群众经常消费的食品。重点种类包括:粮、油、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类、饮料、边销茶、儿童食品、散装、裸装食品等。

四、对列入食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范围的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要实行索证索票,要对食品质量、标识、质量保证期限等内容进行查验,对存在生产主体资质不全、食品包装上标识不全、已超过或将要超过质量保证期限等问题的食品禁止购进。

五、以总经销总代理等方式从事大宗食品经营、批发经营,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生产厂家合法有效的授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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