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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

 昵称4758024 2011-09-18

  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 殷叙彝  




 

    □殷叙彝

    伦纳德·特里劳尼·霍布豪斯(L. Hobhouse, 1864—1929)是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社会学家和哲学家。1889―1921年在《自由主义》、《形而上学的国家论》、《合乎理性的善》等著作 中,霍布豪斯对英国的政治和社会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分析,面对垄断、专制和战争趋势在西方世界的增强,霍布豪斯重新阐述了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其理论是 20世纪英国政治思想主要代表之一。

    从《劳工运动》1912年修订第3版的序言中可以看出他的思想的出发点。第一,他把当时的英国社会称为“工业社会”,即以现代工业为主的资 本主义社会。民族工业是这一社会的基础,但公共福利的宏伟大厦必须建立在健全的经济制度的下层结构之上,而这种健全性表现为:以诚实的方法为社会的所有成 员提供享受美好和充实的生活的必要物质条件。第二,在英国这个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里存在贫富悬殊的两个阶级,广大群众享受不到上述那样的物质生活和必要的 休闲。要解决这一问题,要“更好地分配财富”,要 “更多地关心大众的福利”。在这一时期,霍布豪斯还提出了“社会和谐”的思想。

    霍布豪斯思想的核心是个人自由与社会集体的善之间的有机的互动关系。霍布豪斯用“有机”概念来说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并且主张“社会和 谐”。所谓“有机”是指这样的一种情况:“一件事物是由许多彼此十分不同的部分组成的,而这些部分一旦脱离整体就会遭到破坏或者彻底改变。……如果个人能 从社会脱离,他的生活就会变得完全不同”,尤其在 “至关重要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上,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比什么都更重要。”所谓“和谐发展”是指“每个人所具有的发展的可能性都必须是不仅允许而且积极促进他人 发展的可能性。”而“由自由的个人组成的社会将互相对合乎理性的和谐作出贡献,正如对每个人的个性作出贡献一样,这就是生活的伦理目的。”因此,如果某件 事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尤其是当一个人所得某种好处正是别人的损失时,“就产生极大的不和谐”。霍布豪斯认为,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社会恰恰是依靠和谐维持 了自身的稳定,减少了冲突和危机,进而为社会成员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和谐不仅意味着实现奔向自由民主的共同体,也意味着实行互助合作 的国际共同体。因此,和谐需要人们以极大的热忱去维护。

    有机与和谐的伦理基础是“共同的善”。传统自由主义认为,在个人利益与社会之间存在一种自然的和谐,国家的管理是多余的、不明智的,是对个 人自由的粗暴干涉。霍布豪斯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社会的发展进步与社会和谐的实现都需要国家有意识的指导和有目的的控制管理。“共同的善”既是个人的 善,也是所有的人都能分享的善。如果一个有机的生活“有和它的成员的整个得失相对立的‘善’,”这个“善”就是骗人的,连参与的那些人都受骗了。当然,社 会和谐要求社会成员享受平等权利和机会平等,但也不否认收入和地位的不平等,只不过“这种不平等的依据不是受到优待的个人的利益,而是共同的善”。由于一 个人所受的限制是其他人自由的条件,一切真正的自由必然包括某种限制,社会自由的实现,也就是社会成员享受的平等权利和机会的平等必须依靠某种形式的社会 管理。这就需要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主动的作用。

    霍布豪斯认为,国家不是为“少数人”的利益服务,甚至也不是为“许多人”的利益服务,而是要为“所有的人”利益服务。在工业社会中,国家的 职能必然涉及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国家是作为中央的权力机构发挥“最高的调控权威的作用”;它不是取代各个群体的部门利益,而是平衡和调和这些利益;它不取 消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的契约自由,而是规定契约必须遵循的限制和条件,也就是要“保证公平竞赛的游戏规则”。国家对劳动中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工时限制、 疾病和事故的照顾以及最低工资作出规定。通过纠正不平等,国家使契约自由以比过去更加深刻、更加真实的意义得到实现,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的不断发展。

    在霍布豪斯看来,为了实现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不应互相对立而应结成联盟。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以往的冲突是出于误会。他于1905 年出版、1909年修订再版的《民主和反动》一书的最后一章就是“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他把这两者称为“人道主义运动的两个分支”,它们从不同方面处理 社会公正问题。自由主义是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法律和政府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它强调“解放”,主张人的能力作为进步的主要动因应当不受阻碍地发展。社会主义 或“集体主义”则主张社会的互助,强调互相负责和强者对弱者的义务。它的口号是“合作和组织”。霍布豪斯认为,实际上这两种理想不是相互冲突,而是互相补 充的。但是这两种信念都很容易受到歪曲。自由主义的原则会变成“商业竞争的令人讨厌的教义”,把“挣钱的能力”当作“成功的标准”,把互助看成对“不负责 任和没有效率”的人的挽救。而英国的某些社会主义者自命为“专家”,认为自己有资格为普通人决定“怎样才是有道德和幸福的”,于是社会被看成“一架由单一 的中心牵线操纵的完美的机器,所有的男人和女人不是‘专家’,就是傀儡。人道、自由和公正都从旗帜上抹掉了。”二者受到歪曲的形式当然会发生冲突,但是真 正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自由主义赢得的政治胜利的基础之上的,它不破坏主要的自由主义理想,而是要补充它。实际上,老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在两个主要问题上的 分歧,在目前的自由主义者这里已不再存在了:自由主义者赞同社会立法和国家干预;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对劳动所得的财产同遗产、投机所得的财产作出区分并据 此确定税收原则的观点也是一致的。

    霍布豪斯曾提出“自由的社会主义”概念(尽管他认为是否存在这种东西还有待研究),认为这种社会主义必须是民主的、自下而上的,“服从绝大 多数人的真实愿望的”;还必须是自由的,即“支持个性的发展,而不是对个性的控制”。当然,这种观点仍未能超越自由主义的老生常谈。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 他又在《社会公正的因素》一书中使用“社会自由主义”一词,认为它与“本来的社会主义”(socialism proper)的分歧在于“它是企求社会与个人的和谐的”。其实这一思想在他的《自由主义》一书中已有所表述:“我们把和谐概念作为解决问题的线索,始终 按照共同的利益来确定个人的权利,并且按照构成一个社会的全体个人的利益来考虑共同利益。”只是他在《社会公正的因素》一书中进一步指出,这种社会自由主 义涉及一种监督私人企业的“有效的社会组织形式”问题,这类“管理形式”可以既比国家经营又比私人企业更好地保证自由、产品的公正分配和效率。

    从霍布豪斯的著述中可以看出,霍布豪斯是想坚守传统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与政治制度,同时吸收社会主义思想的某些方面,来解决他所在社会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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