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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岛礁领土争端司法解决案例参考

 昵称7536781 2011-09-19
2011-09-04

国际岛礁领土争端司法解决案例参考

 

本文摘自国家海洋局公开出版物《2010年中国海洋发展报告》。关于南沙领土争端的法律问题,本人在即将出版的《中国军事》第一期中将有详细探讨,敬请关注。这里的案例较为专业,仅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杂志上的文章是通俗化的。也欢迎有关专业的学者和同行留言探讨。

 

21世纪以来,亚洲、欧洲、美洲国家至少有10个海洋争端提交国际司法解决。国际法院关于历史性小岛礁主权归属的判决、对小岛礁在海洋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的认定,格外引人关注,并产生较大影响。

1.国际法院关于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岛屿主权争端的判决

1969年,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大陆架划界引发了对里格滩岛(Ligitan)和西巴丹岛(Sipadan)的主权归属争端1997531,两国在吉隆坡签署“特别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里格滩岛和西巴丹岛是位于苏拉威西海中的两个小岛,20世纪80年代发展成为潜水旅游地,此前无人定居。历史上,该地区先后被荷兰、英国、美国、西班牙等殖民国家占领。这些国家相互之间、当地苏丹与这些殖民国家之间先后签署过很多条约或协定,其间关系错综复杂。印马两国援引历史条约认定两岛主权属于自己,但马来西亚对里格滩岛和西巴丹岛进行着实际控制。

    国际法院否定了双方以条约为基础的权利主张,而将有效占领作为重要因素进行审查。法院认为,印度尼西亚渔民将此海域作为渔业活动的传统水域、甚至军舰打击海盗等活动,因为不具有立法或管理性质,都不能认定是国际法上的“有效占领”,不构成权利主张的依据。马来西亚颁布保护海龟的法律、建立鸟类保护区、设立灯塔等行为,属于官方的管理行为,具有立法、管辖和准司法性质,表明了马来西亚以国家的形式对里格滩岛和西巴丹岛进行主权管理的意图,而且印度尼西亚并未提出异议或抗议。20021217,国际法院将两岛主权判归马来西亚。

    2.国际法院关于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岛屿主权和海洋划界争端的判决

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关于加勒比海四个岛礁的主权归属和海洋边界争端持续已久,双方经过多次交涉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1999128,两国将争端诉诸国际法院。此前双方已宣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两国海洋边界争端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2007108,国际法院把加勒比海中的四个岛礁,即伯贝礁(Bobel Cay)、萨凡纳礁(Savanna Cay)、皇家港礁(Port Royal Cay)和南礁(South Cay)的主权判归洪都拉斯。同时确定了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海洋边界的起始点,划分了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两国的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单一边界。在确定岛屿主权归属问题时,国际法院主要考虑了保持占有、关键日期和有效治理等几个重要因素。其中“有效治理”对于判定争议岛屿的最终归属具有决定性作用。洪都拉斯对争议岛礁的移民和管理、建设公共设施、开发利用以及军事保护等有效管理行为,显示这些岛礁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说明洪都拉斯在“有目的地行使主权”,成为其赢得有利判决的“证据”。

法院关于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海洋划界案的判决表明:公平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成为重要的国际准则。在公平原则的框架内,法院对划界区域范围、海岸地貌、海岸长度与划界所得的海域和大陆架面积之间的比例、近岸岛屿的存在和位置、历史性因素等有关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考察。法院认为,等距离方法在本案中不适用。法院还申明,“等距离法不比其他划界方法优先。”法院明确表示,即使采用等距离方法,按照《公约》的规定和诸多判例,其前提也必须是在划界中保证对各方产生公平的效果。

3.国际法院关于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岛礁主权争端的判决

新马两国争议的岛礁包括白礁(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中岩礁(Middle Rocks)和南礁(South Ledge)。白礁扼新加坡海峡东口,是一块面积相当于一个足球场大小的礁石,有一座建于19世纪40年代的灯塔,现由新加坡人管理。中岩礁位于白礁以南约11千米处,南礁位于中岩礁南偏西17千米处,高潮时被海水淹没。

1979年马来西亚出版的“马来西亚领水与大陆架边界”地图将白礁划归马国领土。1980214,新加坡向马提出抗议,并要求马对该图进行更正。从1986年开始,新方派出三艘军舰防守白礁,阻止马国渔船靠近。20037月,双方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要求法院对三个岛礁的归属作出判决。

    2008523,国际法院以124将白礁的主权判给新加坡,以151将中岩礁的主权判给马来西亚。法院认为,白礁并非无主地。自1512年起,柔佛苏丹作为马来半岛及其周边海域和海峡的有效统治者,对白礁等岛礁拥有原属权利(original title),但过去百年以来却没有行使。

    1844年之后,英国殖民当局及其继承者新加坡对白礁的有效治理与柔佛当局及其继任者马来西亚对白礁主权宣示和有效治理行为的缺失,在足够长的时期内对新加坡的有效治理行为形成了默认。特别是在1953612,当新加坡英殖民地秘书致函柔佛州苏丹的英籍顾问,询问有关白礁的主权状况,以确定新加坡的海域时,柔佛代州秘书于921回函,称柔佛州政府并未拥有白礁岛的主权。国际法院认为,新马双方1953年的往来函件显示,柔佛州明了自己对白礁岛没有主权。

    1953年以后,新加坡通过对上岛者进行审批、在其水域内调查沉船事件、在岛上升旗、建立军事通信站、就填海工程进行招标、批准马来西亚官员测量白礁附近水域等国家行为和政府管理行为,行使了实际而有效的管辖,成为实际上的主权者。马来西亚并未针对新加坡在白礁上空的飞行权、在岛上设立军事联络设施、填海扩岛等行为提出反对。法院认定,到1980年新马双方出现争议时,白礁的主权已经转移到新加坡。

  200866,新马两国外长发表联合声明,重申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将遵守并执行国际法院对两国岛屿争端所作出的判决。

4.关于圭亚那和苏里南海洋划界的国际仲裁

圭亚那和苏里南位于南美大陆的东北部,作为界河的科兰太因(Corentyne)河向北流入大西洋,使圭亚那和苏里南成为海岸线相邻的国家,圭亚那的海岸线位于苏里南海岸线偏北的位置上。

    英国和荷兰在殖民圭亚那和苏里南期间,多次试图划定两个殖民地的海洋边界。在这一过程中,基于保护荷属苏里南的航行和对港口的控制等利益,确立了苏里南对科兰太因河及河口区域的权利,从而将双方界限的起始点确定在科兰太因河河口附近西岸上的一个点,但未就具体界限达成一致。

    圭亚那和苏里南分别于1966年和1975年摆脱英国和荷兰的殖民统治,获得独立。关于两国包括领海在内的海洋边界的划界问题,圭亚那主张采用等距离线划界。1977630,圭亚那颁布的《海洋边界法》第35条第1款就规定,圭亚那与邻国的海洋边界以协定确定。倘无协定,则使用等距离线确定。按照这一主张,圭苏之间的海洋边界是一条北偏东33度到34度的线。苏里南坚持将殖民地时期英荷之间多次涉及过的北偏东10度线,作为苏圭之间的海洋边界。

圭亚那和苏里南分别于1993731199879日批准《公约》。在批准《公约》时,两国均未就强制解决争端程序的选择做出声明。

2004224,圭亚那就其与苏里南的海洋划界以及苏里南在争议海域内违反国际法的问题,提起《公约》附件七项下的仲裁程序。20046月,各方组成附件七项下的仲裁法庭,请求仲裁法庭就其间的海洋划界争端作出裁决。

圭苏双方请求仲裁庭以一条单一界限划定其间包括领海的200海里以内的海洋边界。圭亚那主张这条线应该是一条沿着一条北偏东34度的线,苏里南则主张这条线是一条沿着北偏东10度的线。双方的主张形成一个面积约为31 600平方千米的重叠区。

经过审理,仲裁法庭于2007917日作出裁决,划分了圭亚那和苏里南的领海界限,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单一海洋边界。圭苏之间的海洋界限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划分了两国3海里之内的领海:从位于科兰太因西岸的那个历史上的“起点”到3海里之间是一条沿着北偏东10度的线。第二部分从北偏东10度线在3海里的向海终点出发,划一条距离最短的对角线,与划分各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线相连。第三部分是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单一海洋边界,是一条等距离线。

    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单一海洋边界,法庭特别指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不同的。为了避免由于一方拥有对水体的权利,而另一方拥有对该水体下面的海床和底土的权利而可能发生的问题,可以划一条单一的海洋边界。单一海洋边界的概念并非源于《公约》,而是完全基于国家实践以及国际法院和法庭判决所发展的法律。

    在划定双方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时,法庭先预划一条临时等距离线。为了决定用来测算等距离线的适当基点,法庭在考察各方与海洋划界相关的海岸时,将各方能够产生临时等距离线的“全部路径”的海岸视为相关海岸,确定的圭亚那和苏里南相关海岸长度之比约为121。法庭认为,相关海岸的地理构造没有重大特殊情况,双方关于石油开采的特许权,以及油井本身等石油开发实践,不构成对等距离线进行调整的因素,因而不存在可能导致等距离线产生不公平的有关情况。套用成比例检验之后发现,这条等距离线也符合两国海岸的比例。

    5.国际法院关于罗马尼亚和乌克兰蛇岛争端的判决

    蛇岛(SerpentsIsland,乌克兰称为“兹梅伊内岛”)是位于黑海西北部的小岛礁,距多瑙河三角洲东部约20海里。高潮时高出水面的面积约为017平方千米,周长约为2 000。岛上有邮局、医疗站、电话站、电视卫星站等公共设施,但饮用水、食品、燃料等主要靠外界补给。

    1948年,罗马尼亚被迫将黑海中无人居住的蛇岛移交给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乌克兰,这一移交并未得到罗马尼亚和苏联立法机构的批准。20世纪60年代末,黑海大陆架发现了蕴藏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2003617,罗乌两国签署《乌克兰-罗马尼亚国家边界及边界问题合作与互助条约》,确认兹梅内伊岛主权归乌克兰所有,但两国的海上边界未定。2004916,罗马尼亚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请书,就罗乌“两国在黑海确定单一海洋边界从而划分各自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一事对乌克兰提起诉讼。

    乌克兰主张兹梅伊内岛“可以算是真正的岛,因为自古以来有人生活在那里,岛上有邮局和银行……蛇岛上的深井有可饮用的水”,因而可以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罗方则反驳称,“蛇岛上根本没有可饮用水。乌克兰人在岛上钻井取水,可他们找到的是含有害物质的海水。那种泥多的液体根本不符合可饮用水的要求。”罗方还强调,蛇岛在1948年后被“非法划归乌克兰管辖”的历史因素应予考虑。国际法院在勘定边界时应考虑到这一历史因素。

    200923,国际法院作出判决,为罗乌两国划定了黑海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海洋边界。法院认为,蛇岛距离大陆约20海里,不应作为海岸的相关部分,否则就等于把本来不相干的部分变为了争端一方的海岸线,其结果是在司法上重塑了地形。国际法院回避了就蛇岛是属于《公约》第121条的“岛”还是“礁”作出直接的认定,但确认蛇岛不应对罗乌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产生实质性影响。

    法院判决赋予蛇岛12海里领海,将罗乌两国在黑海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单一海洋边界的起点,起始于蛇岛的12海里领海外部界限,基本上是两国海岸的等距离线。根据国际法院的判决,罗乌争议区的80%约9700平方千米的大陆架划归罗马尼亚。据报道,判归罗的海域藏有约700亿立方米天然气和1200万吨石油。罗方估计这些区域的能源够该国用20年。

    罗马尼亚认为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平衡性是不容置疑的,根据《联合国宪章》,罗将履行法院的判决。而乌克兰则认为,法院的判决接近罗马尼亚的请求,过多地反映了罗方利益,有很多“令人难以理解”的地方。尽管如此,乌克兰表示将会履行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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