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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让土地 合同无效返还钱

 混沌虚空 2011-10-26

私自转让土地 合同无效返还钱


  违反规定私自将承包的责任田转让给他人建房,遭村民小组的反对。4月2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高秋荣与项凡云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并由项凡云返还高秋荣人民币2万元。

  2009年7月27日,高秋荣与项凡云通过协商,项凡云将自巳承包集体所有的责任田转让给高秋荣建房,双方并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高秋荣当场给付转让费2万元,项凡云出具收据。后遭村民小组的反对,致使双方的转让未成,高秋荣要求项凡云返还所收的2万元转让费时,遭项凡云的反对,并称转让未成不是因他的原因所造成,拒绝返还。高秋荣则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项凡云返还所收的2万元转让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秋荣与被告项凡云明知双方转让的土地属集体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仍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项凡云因无效协议从原告高秋荣处收取的2万元转让费应当予以反返还。原告高秋荣起诉要求被告项凡云返还所收的2万元转让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黄志坚)

  法宝律师提示:

  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是具有违法性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违法性特点,表明此类合同从根本上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也不承担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违约责任。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构具有法定性。合同效力的确认,事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同时,合同效力的确认,还关系到交易能否正常进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问题。因而,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应采取慎重态度。因此,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利。

  关于无效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无效的程度来划分,可以将无效合同划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且无效的部分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法律效力。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内容违法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无效合同发生的原因划分,无效合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争议,在民法上有两种法律后果,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在订立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存在着共同故意和过失,其行为明显违法导致合同无效,依法当事人取得的财产要收归国家所有,这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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