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号
2000-09-0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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