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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工会经费”未拨缴被查补税款

 刘刘4615 2019-08-01

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2019-07-29

工会经费作为企业组织必须发生的一项费用支出(工会经费或工会经费筹备金),有这样一种情况要引起我们企业的关注,就是企业已经按照规定比例进行了会计计提处理,但实际上没有拨缴的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稽查案例:

湖北中天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7121)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国税稽罚[2017]6),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对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调增我公司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管理费用调增计提但未拨缴的工会经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377.91,应补企业所得税17,737.69元。

扣除条件:

1、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总额)的2%;

2、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3、工会经费拨缴凭据(收付实现制)。

政策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30号)

4、地方规定:比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有关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17〕42号)全省所有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由原来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调整为只代收工资总额2%的40%部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即工资总额2%的60%部分,不再先征后返,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到同级工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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