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6月27日在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条例》的通过意义重大,尤其在进一步推进深港合作方面影响深远,对消除企业对前海地区法制环境、体制机制的顾虑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明确,前海管理局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行政管理职能由辖区政府或有管理权的深圳市政府部门承担,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前海管理局局长由深圳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前海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香港或者国外专业人士中选聘。
《条例》规定,前海管理局根据深圳市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可以采取租赁、合作、抵押等多种方式利用。确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深圳市政府规定的条件,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出让的具体条件由深圳市政府另行制定。前海管理局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区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适时开展短期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前海合作区日常管理支出。《条例》还指出,深圳市政府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将前海合作区周边的土地纳入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另外,《条例》明确了在前海实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的其他财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