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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是否该交个人所得税?

 在海边走走 2012-01-16

  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指企业在改组、改制、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其他原因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退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退职费。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缴入国库。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例子叙述一下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例如,某职上在企业工作8年后被企业辞退,他因此得到6万元经济补偿金,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折合月工资收入:60000÷8=7500(元)

  (2)应缴纳住房公积金:7500元x9%=675(元)

  (3)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7500x5%=375(元)

  (4)应纳税收入:7500—675—375=6450(元)

  (5)应纳税额:[(6450—1000)x20%—375)x8(个月)=5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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