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行使抵押权,若逾期行使,则抵押权消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南阳市硫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
1999年3月30日,卧龙农行与化工公司经协商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999年3月30日至2001年3月30日,卧龙农行向化工公司提供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103万元的贷款,借期、利率等以借据为准,化工公司以评估价值368万元的房地产作贷款抵押,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合同签订后,化工公司以其宛市房字第D010010号等房产证及宛市国土用(98)第02859号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在1999年6月25日贷出借款103万元,借期自1999年6月25日至2000年6月25日。借款期满,化工公司未能还本结息,卧龙农行未对主债权提出主张,亦未行使抵押权。化工公司遂诉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