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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撞上逆行车 次要责任获赔偿

 一君木子 2012-02-20

醉酒驾车撞上逆行车 次要责任获赔偿

作者:雪洁  发布时间:2012-02-20 12:14:19


    朱先生醉酒驾车行驶至丰台区时与李先生逆向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两车损坏,朱先生、李先生及乘车人受伤。朱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法院所要赔偿。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朱先生起诉称,2008年11月21日23时,他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长青路大灰厂路南口西200米处,适有被告李先生驾驶轿车由西向东逆向驶来,该车前部左侧与朱先生驾驶的轿车前部左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朱先生与被告李先生以及乘车人李某受伤。经丰台交通队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先生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朱先生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干闭合性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挠骨远端骨折以及身体多处受伤,朱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按80%的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后经鉴定,朱先生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因此,朱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42870.8元、误工费6400元、鉴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被告李先生未出庭答辩。

    经查,发生交通事故时朱先生的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朱先生为个体工商户,其无固定收入。再查,李先生发生事故前在道路的右侧行驶,其发现前方路障后驶入道路左侧继续向前行驶,当遇路口后未返回右侧车道。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的车辆未投保机动车强制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先生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与原告朱先生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朱先生醉酒驾车上路行驶,违反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李先生未投保机动车强制险,故李先生应按80%的比例赔偿朱先生合理的经济损失。朱先生已构成十级伤残,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本院予以酌定。关于误工费,无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李先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赔偿原告朱先生残疾赔偿金42870.8元、鉴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驳回朱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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