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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宜用“举证责任倒置”

 风满伞 2012-03-27

劳资纠纷宜用举证责任倒置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49408940

  北京市劳保局日前规定:因减少夏季集中用电而轮休的企业,不得因此减少职工的工资。

  这是一个保护职工权益的正确举措,值得称赞。但如何才能真正把它落到实处,却需要我们认真考虑。

  目前劳保部门处理劳动纠纷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就是如何举证的问题。由于原来的举证制度一般是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执行,因此,职工在向劳保部门举报企业侵权时,不仅要证明企业有侵权行为,还需要证明企业的行为错在哪里。由于职工与企业相比,存在着权力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两大问题,要做到这些常常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有时甚至会在权衡了利弊得失之后放弃维权行动。

  如果劳保部门在处理劳动纠纷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难题。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免除本应由举报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实的反面事实,转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如果有职工举报企业减少了轮休期间的工资,那么,不是由举报人提供证据,而是由企业负责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少发工资。如果企业不能提供这些的证据,劳保局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比较符合当前劳资关系的实际情况的。从各方面的情况看,目前劳动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企业片面强调企业自主权,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于不顾,不注重规范内部承包合同的履行,不成立工会或工会形同虚设,完全起不到代表劳动者与企业平等协商的作用等。因此,当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时,劳动者根本无法监督企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将有利于平衡这种不平衡的状况。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企业也有好处。由于企业的举证责任加大,为了避免在可能的劳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企业便会更严格地遵守《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清理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加速向现代企业转型。而职工由于举证责任减轻,维权的成本下降,便不会轻易采取极端手段解决问题,职工和企业的互动也会进入良性状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劳动纠纷中举证倒置http://www./ldfg/gjfg/82159.html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日期:2010-12-01

  当企业和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即便是职工的主张,也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企业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工资条、考勤卡等。
  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做客城市服务管理服务广播时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5月1日开始实施,部分内容较之前有所改变。
  劳动争议实行免费仲裁
  据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延长至1年,且劳动争议仲裁将实行免费。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对原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终局制做了重大突破,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在特殊情况下,如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可以“一裁终局”。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
  对于劳动报酬争议类案件,举证最为关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处长郑秀兰表示,考虑到劳动争议中职工相对处于弱势,新法实施后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情况。也就是说,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比如职工与企业因欠薪发生矛盾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包括工时考勤、工资发放等证据材料,否则可能面临劳动者胜诉的局面。(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用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由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有劳动者担心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会将责任推给劳务派遣公司,导致劳动者无法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诉权利。对此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新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改成劳务派遣,也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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