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检查考评制度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有关处室和授权、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委直属单位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在考评范围内。 二、考评内容严格按着长春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方案考核。 三、考评工作纳入机关岗位责任制,实行半年检查、年终总结的考评办法。 四、行政执法考评工作在委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由综合处、农业处、农经处、农机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等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综合处负责具体组织与协调工作。 五、考评结果由综合处形成报告报领导小组,考核小组的意见和建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六、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考核小组核实后,经委领导批准调离执法岗位。 七、检查考评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形成检查报告。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预防、减少和杜绝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长春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分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长春市农委系统的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技术质量鉴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长春市农委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本系统错案责任追究进行审定,综合处具体负责,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工作。 第二章 追究范围与错案确认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追究: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2)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6)技术人员做出错误的技术鉴定结论的; 7)在办案中弄虚作假,掩盖案件事实真相的; 8)擅自改变已定处罚决定的; 9)立案调查清楚后,久拖不决的; 10)其他应当受到追究的情况。 第六条 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错案: 1)终审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予以撤消或变更的案件; 2)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消或变更的案件; 3)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4)上级执法监督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检举等途径发现并责令撤消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5)技术权威部门认定的错误技术鉴定结论; 6)其他依法确认的行政执法错案。 第三章 责任划分与责任追究第七条 经审核确认为错案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1)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错案,由做出具体行为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2)技术人员因本人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的技术鉴定结论,由做出具体行为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3)经审核、批准做出的行政执法错案,审核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故意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批准人失误,造成错案的,具体承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审核、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4)经集体讨论或合议后出现的错案,由参加讨论或合议的人员集体负责。应集体讨论或合议的案件,不报请讨论合议的,由批准决定的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对错案责任人,应当根据错案的情节与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1)属于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后果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对错案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2)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错案,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对责任人扣发1至3个月的职务工资,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3)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错案,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对责任人扣发4至6个月职务工资,并给予应有的行政处分,同时调离执法岗位; 4)错案责任人在受到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5)由于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赔偿,应按有关规定,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6)错案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条 错案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申请复核。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错案自错案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末被发现的,不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第十三条 市农委和行政执法单位成立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委里主要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员,既包括具体执法人员与相关人员,也包括负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法规宣传制度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 (二)农业部、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三)本系统执法的公示、约束制度等。 二、宣传对象 (一)机关工作人员;农业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农业系统鉴定检测人员; (二)本市农业、农作物、农产品的科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人员; (三)全市广大农民群众。 三、宣传形式 (一)深入普及各项法律法规,增强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举办各种学习班、培训班、讲座; (三)有组织地上街进行社会宣传与咨询解答; (四)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宣传; (五)展示公示牌进行公示制度宣传。 四、宣传目的与要求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各类人员的法制意识; (二)完善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三)建立完善农业方面的法规咨询和服务宣传网络; (四)制定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进行宣传; (五)建立健全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为增强农业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培训工作由综合处负责组织。 二、培训对象为全系统农业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一)深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学理论水平。搞好经济法律知识普及,有针对性的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法规。 (二)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等专业法律知识,使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明确执法目的,全面履行执法职责,以“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维护好社会经济秩序。 (三)结合工作实际,选学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并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 (四)学习系统内各项执法规定。 四、培训方式与培训时间 (一)集中培训:每年至少集中一周时间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二)专项培训:对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及时组织学习并聘请有关专家讲课。 (三)参加农业部、省、市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班。 五、培训组织 (一)每年由综合处做出培训规划,并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二)对每个执法人员建立培训档案,培训结果作为执法考评的内容之一。 (三)连续二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证件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能的有效资格和身份证件,从事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法制部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二、委综合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审核和管理。 三、执法证内容填写要清楚、齐全、真实有效。委里按规定统一编号,报省、市部门核发。 四、申领行政执法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具备公务员资格或授权、委托资格; (三)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执法程序; (四)在执法监督岗位上工作; (五)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谋私利、文明执法。 五、申领执法证,应由申领人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和审批表,统一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省农委办理。 六、实施行政执法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检查及履行其它法定执法职责时,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并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只限于持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七、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丢失或损毁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损毁的交回发证机关,丢失的登报声明作废,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八、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关应将其行政执法证收回,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调出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 (二)辞职的; (三)长期休假或退休的; (四)其他不能履行执法职责的情形。 九、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机关视其情节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执法证: (一)执法时不主动或拒绝出示执法证的; (二)将执法证交他人使用的; (三)涂改、伪造执法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年检进行执法活动的: (五)利用执法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六)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 (七)故意造成错案的; (八)错误执法引起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赔偿的; (九)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被开除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事拘留的; (四)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两次以上的; (五)其他不适合在执法岗位上工作的情形。 十一、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由委里统一到有关部门进行年审。 执法案件立卷归档工作规则 为加强执法案件的立卷工作,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执法文书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 1、执法文书(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案件处理备案表、举报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物审批书、通知书及物品清单)、调查报告、案件处理意见书、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类文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假劣物品凭证、销毁假劣物品凭证、送达回执、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2、相关证据 举报投诉人文字材料、各种帐目单(票)据、生产销售及使用记录、合同及批文、图表、标签、使用说明书、检查记录、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必须保存的实物样品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文书均应归档。 二、案件材料归档要求 1、案件材料由承办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移交,每季度末向本单位法制部门移交一次。 2、所有归档材料均应是原件。特殊情况只有复印件,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在何处。照片证据应在照片下方注明拍照的时间、地点等有关情况。 3、所有归档材料要求用钢笔、碳素笔书写,不能用圆珠笔、铅笔、彩色笔及红墨水书写。 三、案件材料的立卷方法 1、案件材料一般以案件为单位组卷,一案涉及多个单位可以按单位分别组卷。组卷应一案一卷,证据材料较多时,可将证据材料单独组成一卷。 2、案卷材料排列好后,要进行认真细致的整理加工。小纸张的材料要裱糊或粘托在16开纸上,大纸张的材料要拆叠整齐并便于装订。 3、案卷装订要采用统一卷皮。装订时要整齐、结实。做到不压字、不掉页、不倒页、不损坏材料。 四、卷内材料的排列 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要注意执法文书之间的联系。主件在前、附件在后。证据材料按调查报告所列错误事实的顺序排列,同一问题的多份证据材料,按出证时间顺序排列。 (一)简易程序类 1、案件处理备案表 2、结案报告 3、询问笔录和勘验检查笔录 4、当场处罚决定书 5、送达回执 6、物品清单(用于没收、销毁非法物品) (二)一般程序类 1、案件处理备案表 2、结案报告 3、举报登记表 4、立案审批表 5、询问笔录 6、勘验检查笔录 7、调查报告 8、案件合议记录 9、行政处罚及事先告知书 听证程序: 9-1听证告知书 9-2听证通知书 9-3听证笔录 9-4听证意见书 10、陈述申辩笔录 11、行政处罚决定书 1l-1行政复议的有关材料 1l-2行政诉讼的有关材料 12、送达回执 13、物品清单(没收假劣物品凭证、销毁假劣物品凭证) 14、相关证据 五、案卷标题拟定 案卷标题由受理案件的单位、被立案单位(人)、综合性概括三个部分组成。 格式例: 关于查处xxx单位(人)xxxx问题的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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