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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各类制度

 神州国土 2021-08-04

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时适用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一)涉及责令停产停业;

(二)涉及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撤销行政批准文件;

(三)案值较高: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两万元以上的,涉及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的;

(四)社会影响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

(五)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机构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及时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第五条 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农业行政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列席。会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进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农业行政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七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批准、签发。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讨论,应进行会议记录并撰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正式形成,记录和纪要均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和纪要中如实反映。记录和纪要应归入本案案卷。

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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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把推进农业行政执法成为政府管理农业的基本手段,更好促进农业蓬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界定农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和不断完善权责一致、行为规范的执法监督机制,将全县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接受县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以法治农、护农、兴农,促进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目的要求

    为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和规范执法行为,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三、基本原则    

    以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履行好我队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促进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适用范围

    承担农业行政执法任务职能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主要内容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把现行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性质、内容确定具有实施职能承担行政执法部门,明确执法权限与责任,建立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监督制的机制,推进依法行政。

(一)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2、《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

13、《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14、《兽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15、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16、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7、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执法大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本大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和可行,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队为依法实行行政管理,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其他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和行政措施。

三、本大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执法支队备案审查。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五份送县法制办。    

四、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农业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相一致,并符合法定的权限、程序。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一、为全面掌握全县农业行政执法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农业执法股具体负责法制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实。

三、行政执法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开展、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赔偿);

(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四)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五)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六)农业行政法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四、农业行政执法报告应包括法制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及次年的法制工作计划,应在每年末向县政府及县农业局上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保障和监督本队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避免和纠正行政活动中的不当和失误,确保依法行政,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    

四、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不定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但每年不少于两次。    

五、执法监督检查分为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和归档案卷检查两种。    

六、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三)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填写制作是否规范;    

(六)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七、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作出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四)对由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建议对有关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一、为全面掌握全县农业行政执法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农业执法股具体负责法制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实。

三、行政执法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开展、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赔偿);

(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四)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五)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六)农业行政法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四、农业行政执法报告应包括法制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及次年的法制工作计划,应在每年末向县政府及县农业局上报。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和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次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的简要说明、备案的年月日等内容。 

第五条 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六条 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依据情况可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提交备案部门不得拒绝。

第七条 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执法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条 下一级农业行政主管单位对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依法行政,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一)认为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不适当;

(二)认为县执法大队履行职责或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以及不按规定作为的

(三)为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条 凡已复议或诉讼的,对复议或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由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和调查,报行政执法大队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通知有关单位执行。五条 接待投诉人,应当热情、认真、负责,不得刁难、搪塞或推诿。与投诉人的交谈或电话内容要规范记录。书、状、信件要登记有序,整理入卷。

第六条 凡不属于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或咨询由执法大队行政办公室负责接待处理。 

第七条 受理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及要求赔偿的投诉案件,经市政府或局领导批示后,由承办部门按批示意见,对照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及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涉及种子、农药等对时间要求很急的投诉,按急事急办的要求迅速办理。

第九条 承办部门要根据行政大队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处理决定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负责投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节假日的投诉由行政值班人员负责代收代接,并在节假日后上班第一天的上午转交县行政执法大队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第十二条 凡投诉人直接向办公室投诉的,由大队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市行政执法支队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情节复杂、影响较大或内容涉及市支队机关及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要及时转报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每半年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局报告一次受理投诉情况。    

第十四条 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受理投诉电话为xxxxxxxxx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主动接受监督,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    XX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种子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千元以下罚款的,应按以下步骤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l、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3、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内容、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4、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一式三份,其中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队伍留存一份,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一份。    

5、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6、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按周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7、立卷、归档。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违法案件,应按以下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件书:    

l、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采源及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报部门领导处理。   

 2、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承办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或以后阶段),可视情需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提请行政执法机关制发《停工(检查)通知书》。核查结束后,填制《核查情况登记表》。   

 3、立案。承办人员和部门通过核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填制《案件移送单》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对于其他不应立案的案件,应在《核查情况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未立案”及其原因,在《案件受理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未立案”。   

 4、调查取证。  

(1)经批准立案的,承办人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或检查,查清案件有关事实。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并收集其他必要证据。  

(2)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地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3)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可原地保存,也可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妥善保管

5、审理。 

(1)承办人调查终结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案件作出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部门领导。案情复杂的,还应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2)部门领导研究后提出本部门意见。   

(3)需有关科站进行会审的,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转有关科站,形成会审意见。    

4)报领导审批。    

(5)行政处罚决定书需与有关部门共同签发的,将《案件处理意见书》转有关部门会签。  

 6、告知。

大队领导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批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且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其中,对于拟作出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通知书应当由承办人通过制作《送达回证》及其他方式送达。   

7、听证。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组织听证,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8、复核。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意见书》。举行听证的,主持人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附于《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后。经复核需改变原处罚意见的,应报领导审批。    

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科站留存,一份归档。如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案件时,应一式田份,以作备案。    

10、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承办人直接送达当事人或通过挂号邮寄、公告及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11、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2、结案。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结案。对于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制作《行政执法案件内部联系单》,通知该有关部门。应通知当事人复工的,制作《复工通知书》。    

13、备案。对属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局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立卷、归档。    

四、行政执法办事期限  

(1)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电话后,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情况3日内答复举报人。需立案进行行政处罚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2)大队作出处罚决定的,7天内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3)被处罚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在处罚决定生效后3个月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举报电话:

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1、本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执法失误造成错误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分别予以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工资、停止上岗执法、给予行政处分、注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单位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本大队由于行政执法错案,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损失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及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 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办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 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徇私舞弊敷衍塞责,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制裁的,错案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讨论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 错案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后果的,可由上级主管建议其所属机关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上级主管机关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取消执法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责任人的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被追究错案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对认定的错误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考核的基本内容:   

1、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  

2、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农业各项行政执法程序履行情况;    

4、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及农业环境污染等案件及处理行政应诉案件的实绩:    

5、个人完成岗位责任制的实绩;   

6、其他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工作项目。   

第四条 考核按半年初评、年度总评两次进行。半年考核实行分管领导考核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考核本部门人员的形式,结果经大队班子会确认后记录备案;对平时行政执法有过错现象的及时考评记录在案,以备在初评、总评时一并考核。年度考核由大队成立综合考评小组负责,直接考核到股室与个人,确定格次。其结果作为年终岗位责任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个人考核档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成绩显著的授予“执法先进集体”荣誉。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对评上“执法先进集体”和“优秀”的个人,发给荣誉证书,被评为“不称职”的,限期改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本制度所称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条 学习和培训工作由大队宣教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农业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

第五条 学习和培训要做到经常化,每月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1—2次,每年举办执法培训至少一次。

第六条 学习和培训采取举办骨干培训班、法律讲座和执法人员集中培训及自学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轮训。

第七条 参加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市司法局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前,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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