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主动接受监督,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 XX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种子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千元以下罚款的,应按以下步骤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l、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3、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内容、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4、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一式三份,其中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队伍留存一份,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一份。
5、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6、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按周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7、立卷、归档。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违法案件,应按以下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件书:
l、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采源及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报部门领导处理。
2、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承办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或以后阶段),可视情需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提请行政执法机关制发《停工(检查)通知书》。核查结束后,填制《核查情况登记表》。
3、立案。承办人员和部门通过核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填制《案件移送单》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对于其他不应立案的案件,应在《核查情况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未立案”及其原因,在《案件受理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未立案”。
4、调查取证。
(1)经批准立案的,承办人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或检查,查清案件有关事实。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并收集其他必要证据。
(2)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地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3)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可原地保存,也可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妥善保管
5、审理。
(1)承办人调查终结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案件作出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部门领导。案情复杂的,还应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2)部门领导研究后提出本部门意见。
(3)需有关科站进行会审的,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转有关科站,形成会审意见。
(4)报领导审批。
(5)行政处罚决定书需与有关部门共同签发的,将《案件处理意见书》转有关部门会签。
6、告知。
大队领导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批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且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其中,对于拟作出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通知书应当由承办人通过制作《送达回证》及其他方式送达。
7、听证。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组织听证,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8、复核。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意见书》。举行听证的,主持人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附于《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后。经复核需改变原处罚意见的,应报领导审批。
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科站留存,一份归档。如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案件时,应一式田份,以作备案。
10、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承办人直接送达当事人或通过挂号邮寄、公告及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11、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2、结案。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结案。对于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制作《行政执法案件内部联系单》,通知该有关部门。应通知当事人复工的,制作《复工通知书》。
13、备案。对属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局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立卷、归档。
四、行政执法办事期限
(1)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电话后,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情况3日内答复举报人。需立案进行行政处罚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2)大队作出处罚决定的,7天内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3)被处罚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在处罚决定生效后3个月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举报电话:
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1、本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执法失误造成错误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分别予以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工资、停止上岗执法、给予行政处分、注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单位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本大队由于行政执法错案,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损失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