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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竺言小聚 2012-04-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村级经济组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条和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农经办[2005]12号)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村级经济组织领导干部,是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村长(主任),以下简称村干部。

第三条 村级经济组织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村级经济组织村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村(居)委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村级经济组织村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村干部对其任职期间以下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村级经济组织村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村干部对其所在村(居)委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一)审计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常包括村级经济组织村干部所任职务的整个任职期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离任的当月;任期内村级经济组织村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决定审计的上月。被审计村干部任职时间较长,且未进行过审计的,应审计全部任期,但重点审计近三年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已进行过年度审计的,可重点审查未审计年度;但对重大事项和问题应予以追溯。

(二)审计资产范围。被审计村干部所在村(居)委会,审计资产不低于该村(居)委会资产总额的80%。

(三)审计对象范围。被审计村干部所在村(居)委会以及被反映有各类问题的村(居)小组和村集体企业应重点审计。

第五条 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情况,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或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在换届前讨论决定,以书面形式委托其审计站实施;如村民反映强烈或者资金流量较大的经济富裕村,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提出,经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实施。

第六条 各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宏观公正、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审计准则办事,既要找准问题,又要肯定成绩,分清前任与后任、个人与集体、失误与舞弊等责任的界限。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审计准备阶段

 

第七条 审计准备阶段是审计机构根据区政府或街道、镇政府下达审计委托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确定项目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计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第八条 审计立项。审计机构根据区政府或街道、镇政府的委托,作出审计安排。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机构主审人员编制,报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重要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审计组代表审计机构行使审计监督权,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经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后成立。审计组长由审计机构主管负责人从具备审计组长任职资格的审计人员中确定。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重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担任组长。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起草,经审计组所在主管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构主管领导签发。

(一)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送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取得审计通知书送达回证。

(二)与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村(居)委会和被审计人员的还应当有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和审计组廉洁情况反馈表。

第十二条 收集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依据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提供如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一)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村干部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

1.任期内村(居)委会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2.任期内村(居)委会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其落实情况。

3.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

4.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 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村干部所在村(居)委会提交的材料:

1.村(居)委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总结。

2.年度计划及目标完成情况。

3.与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办公会议纪要(记录)、档案等资料。

4.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或有事项;

5.年末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存货清查盘点明细资料等。

6.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后,被审计村(居)委会或被审计人员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重新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村干部所在村级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对被审计村级经济组织村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侵占集体资产、违反党员干部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进行审查和初步评价,收集、判断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意见的过程。

第十五条 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审计小组作好会议纪录并存入审计档案。

(一)参加人员:区政府、审计机构或街道、镇政府有关领导,审计组有关人员,被审计责任人及所在村(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村民代表。

(二)会议主持:区政府或街道、镇政府有关领导。

(三)会议议程:

1.审计组长宣读审计实施方案。

2.审计机构负责人讲话。

3.区政府或街道、乡政府有关领导讲话。

4.被审计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应围绕审计事项,介绍被审计村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主要社会经济目标、廉政纪律等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审计公示:审计机构进驻被审计村(居)委会三天前,由审计机构向被审计村(居)委会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在被审计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一)公示范围:在被审计村干部所在村(居)委会,将公示内容张贴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根据工作需要可逐步扩大公示范围,直至扩大到村(居)民各家各户,直接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示目的。希望广大群众支持和监督审计工作,在实施审计期间向审计组反映有关审计事项涉及的情况,以便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村干部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座谈了解:审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深入了解被审计村(居)委会村干部的有关情况。调查对象一般包括:被审计村(居)委会的其他村干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等。通过调查,听取他们对本村(居)委会完成任务情况、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完成情况、涉及管理(经营)等其他方面问题的看法,对被审计村干部的意见和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审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村(居)委会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审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村(居)委会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对被审计村(居)委会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客观、充分,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村(居)委会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人签字予以证明。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的审计过程,运用专业判断得出的审计结论或者查出问题及其依据进行记录,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逐项)编写审计日记,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全过程,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二)审计中发现被审计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在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中有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的侵占集体资产、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前,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审查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已全部实施,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并与被审计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

(一)村(居)民委员会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1.任期内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

2.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好;

3.村级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和债务是否减少;

4.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1.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

2.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债务等问题;

3.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

4.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5.村(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集体资产处置

村集体企业改制、“撤村建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四)债权、债务管理

1.村(居)民委员会举债是否经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2.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名擅自高息借款;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

(五)土地发包、承包

1.村集体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

2.达到一定标准的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或支委集体讨论决定,有无“人情”承包或“以权“承包等。

(六)专项资金管理

1.上级拨入或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2.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3.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粮食直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5.低保金的发放情况等。

(七)财务公开

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

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分析村干部任期内主要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分清村干部应负的责任,全面评价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八)财务状况指标。

1.资产负债率:衡量村干部任期内所在村(居)委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本年或本期负债总额÷本年或本期资产总额)×100%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对外举债。审计中若发现村(居)委会资产负债率过高,应注意查明原因。

2.财务计划完成率: 衡量村干部任期内所在村(居)委会实际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完成情况。计算公式为:

(1)收入计划完成率=(本年或本期村(居)委会实际收入额÷本年或本期村(居)委会收入计划数)×100%

(2)支出计划完成率=(本年或本期村(居)委会实际支出额÷本年或本期村(居)委会支出计划数)×100%

(3)收入增长率=[(本年或本期收入总额-上年或上期收入总额)÷上年或上期收入总额]×100%;

3.招待费支出比率。反映村级经济组织村干部任职期间本村(居)委会招待费占公用经费的比例,衡量是否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从事公务活动以及廉洁自律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招待费支出比率=年(任期内)招待费总额÷年(任期内)公务费总额×100%或当年招待费总额÷当年村(居)委会公务费总额

4.支出增长率。反映村干部任职期间所在村(居)委会支出增长情况。计算公式:

支出增长率=[(本期支出总额-上期支出总额)÷上期支出总额] ×100%

5.个人收入增长率。反映村干部任职期间所在村(居)委会人员收入增长情况。计算公式:

个人收入增长率=[(本期个人收入总额-上期个人收入总额)÷上期个人收入总额] ×100%

6.招待费支出升降率: 反映村干部所在村(居)委会招待费支出增减变动情况。计算公式为:

招待费支出升降率=[(本年或本期招待费支出额-上年或上期招待费支出总额)÷上年或上期招待费支出总额]×100%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应当以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权责对等原则、重要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历史性原则、谨慎性原则、统一性原则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内容和职责范围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能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内容。

(一)任期内村干部所在村(居)委会行政任务完成情况、村(居)委会预算执行和财务指标评价。

1.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评价。主要采取对比分析法,即将实际数与计划数、本期数与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本村(居)委会执行数与外村(居)委会执行数对比,从而得出分析结论。

2.财务状况评价。分析村(居)委会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合理有效地用好集体资金。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有:资产结构分析、固定资产分析、负债情况分析、往来款项分析、结余分析。

(二)财务收支真实性和合法性评价。主要是对被审计村干部所在村(居)委会的财务管理状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有无隐瞒收入、设置“小金库”问题,有无拖欠、截留、抵扣村(居)民各种补偿和补助金,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有无擅自发放村干部奖金、津贴和实物等问题作出评价。

(三)任期内资产真实、完整、效益情况评价。应对村(居)委会各项资金,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各项应收款、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效益性作出评价。

(四)任期内负债真实性和合法情况评价。应对村(居)委会各项应付款,各项借款及应交税金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评价。

(五)任期内遵纪守法情况评价。应对有无贪污、私分、侵占集体资产,有无利用公款吃喝招待、请客送礼、挥霍浪费、收受贿赂等问题作出评价。

(六)管理和内控制度情况评价。应对村(居)委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运作是否有效以及内部管理是否规范作出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标准和方法。

(一)村级经济组织村干部任期内经济业绩(或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价。

   1.以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主管村(居)委会下达的目标或者任期各年度计划目标)为标准,认定任期目标合理性的同时进行分析。

(1)实际完成的主要绩效指标高于任期目标的,可认为任期工作目标完成较好。

(2)实际完成的主要绩效指标接近任期目标或占任期目标的95%以上,可认为任期工作目标基本完成。

   (3)实际完成的主要绩效指标低于任期目标的95%,可认为任期目标未能完成。

   2.以前任实际水平或同期同地区、村(居)委会或村(居)委会平均水平为标准对经济指标进行可比性分析。

(1)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高于前任水平或同期同村(居)委会平均水平的,可认为经济效益提高或较好。

   (2)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与前任水平相近或与同村(居)委会平均水平相近的,可认为经济效益一般。

   (3)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低于前任水平或低于同村(居)委会平均水平的,可认为经济效益下降或较差。

   (二)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评价

   1.下列情况,可认为会计核算真实地反映了领导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

   (1)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会计账户设置符合所使用的会计制度。

   (2)财务会计处理虽存在违规行为,但性质不严重,数额在审计金额的5%以下,并且接受审计建议作了调整。

   (3)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会计账簿、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缺漏、误差。

   2.下列情况,可认为财务会计核算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1)会计报表个别重要事项的编制不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2)财务处理的违规金额在审计金额5-10%(含10%)之间。

   (3)会计报表、帐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有少量的缺漏,使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

   3.下列情况,可认为财务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地反映任期财务收支情况。

   (1)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会计准则和现行财会制度的规定。

   (2)财务处理的违纪金额在审计金额10%以上。

  (3)伪造、变造或隐匿、谎报会计资料的行为,违反承诺提供虚假的经济事项情况和有关资料。

   (三)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评价标准。

   1.未发现财务收支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认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2.发现财务收支问题较少,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5%(含5%)以下,且情节较轻,可认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3.如果发现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5-10%之间的,情节较轻的,可认为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4.下列情况可以认为财务收支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1)财务收支问题较多,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10%以上。

   (2)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或无视承诺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和相关材料,阻碍审计审查行为。

   (3)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截留转移国家和村(居)委会的收入,私设“小金库”。

   (4)在经济活动中存在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和集体私分公款公物等性质严重的问题。

(5)违反《税收征管法》偷税数额在l万元以上且占应交税额10%以上,或骗取国家退税款在1万元以上的严重问题。

   (6)拒不执行以前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四)村(居)委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评价。

1.根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认为其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1)内部控制完备率达95%以上。

   (2)关键控制点没有遗漏。

   (3)控制制度全部有效执行。

   2.发现下列情况,可认为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

   (1)内部控制完备率在90%-95%(含95%)之间。

   (2) 关键控制点仅有个别遗漏。

   (3) 有某个或某个局部没有严格执行。

   3.下列情况,可认为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无效:

   (1) 内部控制完备率在90%(含90%)以下。

   (2) 关键控制点有较多遗漏。

   (3) 控制制度没有严格执行。

   (4) 出现重大误差或舞弊,不能及时发现与纠正。

   (五)审计评价中注意事项。

1.在计算经济责任审计指标时,应以审计查实、调整后的确认数据为基础;如引用有关村(居)委会提供的数据,须注明来源。

2.各种评价指标应以完整的会计年度为计算期间,进行分析比较,作为评价的基础。

3.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计算评价指标时,应根据被审计村级经济组织的特点有选择地选用有关评价指标。

4.其他需要评价的经济事项。

 

第六章 审计终结阶段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终结阶段是审计组组长、主管负责人、复核人员复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出具并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监督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和建立审计档案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审计组长或指定的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形成村级经济组织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村级经济组织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格式及主要内容:

1.标题。关于***(姓名)同志任***(村(居)委会名称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如被审计对象已离任,在标题中应注明为原村干部。

2.主送。区政府或街道、镇政府。

3.导言。主要是概要说明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村级经济组织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4.基本情况。

(1)主要是被审计村干部所在村(居)委会名称、隶属关系,主要工作职责及业务范围,村(居)委会执行的会计制度及核算形式。

(2)被审计村干部任职情况。

(3)承诺情况等

5.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执行财经、廉政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区政府或街道、镇政府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中特别指定的审计内容;由于审计手段的限制,审计中发现需要有关村(居)委会进一步查证的疑点;审计过程中,被审计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自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7.审计评价。根据审计结果,综合评价被审计村干部任职期间的主要成绩;指出被审计村干部对村(居)委会违法违规问题应承担的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说明村干部本人遵纪守法情况。

8.审计建议。对审计查实的被审计村级经济组织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提请有关村(居)委会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建议;针对被审计村(居)委会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对有关村(居)委会提出完善政策、规范管理的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村干部或其他人员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提请有关村(居)委会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村级经济组织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审计机构将其作为附件,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形式送达被审计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书面征求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一)被审计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由审计组人员予以说明。

(二)被审计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三十条 审计组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书面意见或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重大的、疑难的审计事项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十日内提交,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审计组长应当对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人员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纪律规定的行为和问题隐瞒不报。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准则以及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第三十二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定后,审计机构应根据审定意见,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正稿。

第三十三条 村(居)委会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正稿格式。

(一)标题。****(审计机构)关于***同志任***(村(居)委会名称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二)主送。有关村(居)委会。

(三)正文。正文格式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但以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四)附件。被审计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五)落款。审计机构(印章)、时间。

(六)抄送。区政府或街道、镇政府。

第三十四条 村(居)委会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审计机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为准。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报送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街道(镇政府)主任(镇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自收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之日起十日内,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第三十七条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构批准。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村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委会对审计决定有不服,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审计行政复议。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指南由开福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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