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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政府理性的抽象

 太阳之爱 2012-07-02
法律是政府理性的抽象
发表时间:2012-04-07 10:13:01 阅读次数:25 所属分类:法理浅见
标签: 社会 政府 理性

    在文明时代中,政府是整体利益的代表者,是正义事业的促进者,是理性的存在。政府的这个属性,集中反映在导引政府实践的法律之上。法律是理性的,于是,接受法律规制的政府便是理性的。

因为社会是由利益相对独立的个体所组成的,趋利性的本性,使得局部利益的凸显而整体利益的式微,成为了一种必然现象。每个牧民都毫无节制使用草原而导致资源枯竭的公地的悲剧,便是一种很典型的表现。所以,社会是一种理性不足的感性存在。然而,任何社会的成立和发展,以及每一个体的安居乐业,却须臾离不开公共利益的增进。哪一个人不需要正常的社会秩序,哪一个经济实体不需要产权的保障保护。于是,以解决社会公共问题为天职的政府也就应运而生了。

可见,政府是为了弥补社会不足才得以产生的,如果社会本身是完美的,政府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正如麦迪逊所言:“政府是对人性的最大反省。如果人人都是天使,任何政府就都不需要了。”于是,人们当然就有足够理由提出这样的要求,即既然政府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那么,政府自身就不应当存在问题,就必须具有谋求长远的整体的利益的理性,以能够担当起克服社会缺乏理性这个不足的重任。如果政府本身就是失灵的,何以能够解决社会失灵的问题呢?不仅如此,反倒会增加了社会矛盾,正如庸医不仅不能治疗疾病反而会加重病情一样。所以说,政府必须是正义的,是一种理性的存在。

理论上的阐述无懈可击,但是,现实却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理性政府尽管具有存在的必然性,然而,这只是逻辑表达的结果。事实上,任何政府的成立都需要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一般的政府无疑总是通过个别的机关来实现。于是,政府的一切问题也就因此而产生了。这些工作人员并非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天上神仙,实在是和世俗社会的贩夫贩妇并无多大区别。任何出现在社会中的善与恶,同样都会发生在这些工作人员身上。绝对善的公务员过去不曾出现过,今天也不可能诞生,大概今后也是无法产生的。由此,我们就悲观地看到,社会所需要的理性政府,由于人性之恶的不可避免性,也就很可能成为一种美丽的幻想。

然而,政府是不能不理性的,政府如果和社会感性的存在毫无区别,就不仅是一种累赘,更是一颗毒瘤。譬如贪污受贿犯罪人,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就将政府的积极功效异化成为了破坏社会秩序的消极力量。于是,我们总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不断努力建立由好人组成的政府。诚然,这样的追求也是必不可少的,可是仅此而已,将政府理性的实现寄托在个体的理性之上,不仅虚幻,而且可怕。因为,我们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理性的政府必不可少,但是,单纯依赖人的主观努力又无法构建。因此,我们就需要寻找一种好的办法,能够遏制人的自利感性对政府理性的侵蚀,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的为善作用。也就是说,政府既然无法以纯粹理性的形式存在,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构建另外一种理性的载体,以作为完善政府的方向、约束和标准。社会制度发展的丰富而又曲折的历史经验已经告诉了我们,这个办法就是法治。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法律至高无上,一切都在法律的规范调整之中。而法律恰好是对社会感性的批判,是对政府理性的抽象,“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亚里士多德),将政府的纯粹形式用一般性调整规范表现出来。列宁对此阐述道:“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因此,法律也就是真善美的集中表现形式。我们要去径直地认识正义,那么,我们就去研习法律内涵。我们要感受平等的待遇,那么,我们就去体验法律生活。在法治的状况中,从根本上来说,不再是政府的统治。如果要说政府的统治,那是因为政府服从了法律的统治。正是由于政府在理性法律的统治之下,所以,理性的政府才具有现实性。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政府工作人员在服从法律的时候,也就是在服从理性,便将自身理性的成分发挥到了最大的限度,而将感性的东西遏制到了最小的程度,私利情欲并不能侵入公共领域,政府的良好形象也就树立起来,社会也就在真善美的导引下,健康发展了。这个道理其实并不复杂,一个很常见的例证就可以使人明白。如果公务员都依法办事,那么就必须廉洁奉公,以权谋私的腐败行径就不可能发生,政府便是清廉的,社会风气就会不断好转。相反,如果公务员藐视法律,不愿意服从法律的统治,感性的东西就会左右自己的理性,而不再是理性支配感性,于是,一切丑陋龌龊的东西,就像令人恶心的在腐尸上蠕动的蝇蛆一样,充斥着公共服务机构,理性的政府就不复存在了,而一切阴暗的社会生活也就会像癌细胞那般分裂。

因而,构建理性政府,就是要打造法治政府;或者说,打造法治政府,是构建理性政府的充分必要条件。我们应当站在这样的高度,来认识法治建设的重要政治意义,正如列宁所言:“假如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且不说心怀鬼胎的人破坏法治乃是为了谋得一己私利,必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害;即使是善良的人们,在冲破法律规制而任意行为的时候,也对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危害,甚至与前者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法律是正义的存在,对法律的亵渎,便是对正义的亵渎;对法律的破坏,便是对正义的破坏。而恶意的亵渎、破坏由于未泯良知的责备总是心有余悸的,相反,善意的亵渎、破坏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却可以冠冕堂皇地为所欲为。在此种情形中,政府就丧失了理性,在感性的主导下,就不再能够遏制情欲的蔓延扩张,公共权力也就蜕变成为了满足少数人感性需要的工具。这是一种多么令人恐惧的状况呵!

总之,政府如果没有理性法律的导引,就必定在蔓延泛滥着的个人感性之中,丧失了理性的属性。于此种情形之中,政府本身就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就遑论克服社会存在的问题了。不仅如此,在情欲支配之下的权力,对社会的损害,将是其他破坏力量所不可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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