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从大宪章到《人权法案》

 西南一枯草 2015-04-08

  戴雪不单看重法令本身,更看重法律带来的对专断权力的限制和法律之下的官民平等,特别是官员守法。戴雪的法律主治理论在当代被拉兹更加抽象地理论化了,体现了20世纪英国主流的法治观念。

  拉兹拒绝把法治理解为良法之治,认为这样会使法治与民主、平等、人权等制度性理念混同,反而成为一套完整的社会正义学说,无法体现自身价值和作用领域。法治就其字面含义而言非常简单,即法律的统治,正相对于人的统治。因而进一步要求掌握统治权的政府依照法律而非自身意志施行统治。所以法治的本质在于政府守法,即为狭义法治。政府守法意在防止权力专断,能通过公开、稳定的规则为民众行为作出有效指引,进而提供生活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使人们能合理安排和规划自己的生活,实现法律之下的自治。因此,在拉兹看来,法治类似于诚实,政府不守法则类似于诱骗,违背了公民当初的守法预期。但是,法治只具有否定性价值,要求得到一以贯之、不加区分地严格贯彻,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防止权力专断任意,而不问法律本身是什么。所以拉兹将法治比作刀子,锋利是刀子的德性,好刀子必须锋利,但用锋利的刀子切水果还是杀人则涉及另一种道德评价方式。20世纪以来,英国基本上秉承了从奥斯丁到拉兹老师哈特的实证主义法治观,将法律是否具有效力与其内容的道德性相分离,突出强调严格守法的形式主义法治观。

  英国法治的特征与模式

  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法律愈益发达,法治在其国家治理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而广泛的作用,为其在工业革命后迅速崛起为世界头号强国奠定了政治基础。这时,法治不再仅有内在价值,还有外在功用。它借助丰富的法律,有效地贯彻执行和依法裁断,在大规模商业交换和工业制造的时代背景下,促进了经济交往的稳定和繁荣,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建立了相对合理的分配和福利制度,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基本的公平正义。借助以法治为核心的政治治理方式,英国500年来没有出现过大规模政治动荡,更推动了英国的崛起和富强。

  法治的关键在于政治权力实体都能成为法律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使其承担法律后果。当代英国繁复的法律、法案和法令为内阁、各部门、各政党以及各级各类官员设定了不同类型详尽的侵权、合同、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使政治权力拥有者和持有机关都负有不同层次的法定义务,成为可被追责的法律主体。

  实际上,英国将长久逐渐形成的内生传统作为法治秩序的前提,以政策制定过程中大规模法治正义的实现为主导,而非事后个案零星救济,其强调形式守法和程序正义的法治观念,在当代中国语境下可能更有借鉴意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