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丹麦生猪生产及其启示

 简淡人生 2012-07-19

摘要:本文介绍了丹麦基本概况和养猪业的现状,并就丹麦养猪业特点如种猪品种与培育、饲料与饲养﹑兽医管理制度﹑行业准入制度﹑继续教育﹑养猪生产与环境控制﹑合作社经营体制﹑农业咨询服务体系等多方面进行了阐述,指出了中国养猪业与丹麦养猪业之间的差距,提出了我国养猪业应对的策略。

丹麦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在其农业人口只占到总劳动力3%左右的国度里,却生产着可供养3倍丹麦人口的粮食,而且出口到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丹麦农业科技水平和生产效率居世界前列,农牧业一直是丹麦出口创汇的支柱产业,约三分之二的农牧业产品供出口。在丹麦的畜牧业中, 养猪占的比重最大。令丹麦人自豪的是, 丹麦是世界上人均产猪肉最多的国家, 其养猪业水平居世界前列,被世界公认为养猪王国。丹麦的养猪业是如何创造世界奇迹的,值得探讨和学习。

一、丹麦基本情况

丹麦位于欧洲北部,日德兰半岛上。南同德国接壤,西濒北海,北与挪威、瑞典隔海相望,海岸线长7314公里。丹麦面积为4.31万平方公里(不包括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其中耕地面积2.7万平方公里。全国人口约552万人。

丹麦地势低平,平均海拔约30米,全国最低点海拔仅4米,最高点海拔173米。丹麦属温带海洋性气候,冬暖夏凉,最冷的1月平均气温约在0度上下。最热的7月平均气温不过15度至17度,高时也达到28度左右。年均降水量约860毫米。

二、丹麦养猪业概况

畜牧业在丹麦农业中占主导地位,2009年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90%左右,畜牧业产值中养猪业占40%、奶牛业占26%、肉牛业占15%20%,丹麦农业人口收入的77%来自畜牧业。

丹麦的养猪及猪肉产业经过一百余年的发展,已成为丹麦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并成为当今世界同行业的巨头之一。猪肉产量次于中国、美国、德国、西班牙、法国、巴西等大国,位居世界第七。尽管丹麦的猪肉产量仅占世界总产量的2%左右,但却是世界上最大的猪肉出口国,占世界猪肉出口总额的30%左右。由于欧盟的限产政策,丹麦年生猪饲养量稳定在2 500万头,平均每人”5头猪。据丹麦统计局统计,丹麦全国养猪农场数量逐年减少,养猪规模逐年扩大,400头以上的大型农场成为养猪业的支柱,饲养量约占全国的90%。养猪农场由1983年的56 581个下降到2001年的14 387个、2004年的11 000个。2009年丹麦全国约有养猪场5 819个,其中种猪场547个,商品猪场2 185个,自繁自养猪场3 087个。生产母猪存栏约为108万头。全年生猪出栏量为2 740万头,年屠宰加工生猪2 500多万头、活猪出口200万头,猪肉产量152万吨,人均占有量280千克。除国内消费外,屠宰的猪肉90%供出口。

以上可见,养猪业已成为丹麦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强劲的竞争力。

三、丹麦养猪业特点

1.重视种猪培育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确保种猪生产性能高

丹麦的种猪主要有丹育大白、长白猪(又名兰德瑞斯”)、汉普夏和杜洛克等四个举世闻名的优质品种, 各项生产指标均居世界前列。丹麦培育的种猪以生长速度快、产仔数高、抗病能力强闻名以世,但为了保持其持续的竞争力,丹麦政府仍非常重视种猪的选育和改良。

丹麦国家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丹麦种猪育种计划” (简称丹育公司),其目的是改良丹麦的种猪品种。为完成这项工程,丹麦建立了高效的三级良种繁育体系(即育种核心群、繁育猪群和商品猪群三级繁育体系),共有72个核心群参与种猪选育。第一级核心群存栏长白、大白和杜洛克母猪8 600头;第二级种猪繁殖群存栏长白和大白母猪46 000头;第三级生产群存栏种猪约110万头。丹育公司的育种专家定期到种猪场进行种猪测定和遗传评估。选种的技术指标母系有7个,父系有6个,母系主要包括产后第五天的活仔数(LP5)、料肉比、瘦肉率、体型、日增重(030kg)、日增重30100kg)、屠宰率,所占权重分别为70%10%6%8%4%1%1%;父系主要包括料肉比、瘦肉率、体型、日增重(030kg)、日增重(30100kg)、屠宰率,所占权重分别为31%25%6%8%16%14%。专家们将测定和评估的有关数据全部向社会公开,商品猪场根据这个来选择使用全国最优秀的公猪和母猪, 生产优质的商品猪。在种猪育种过程中, 90%~95%的母猪采用人工授精方法繁殖, 使不同种猪群之间建立起遗传关系,便于联合育种的开展。配种的精液全部由经过性能测定的种公猪提供,一个血统的种公猪精液最多只能与5%的母猪进行交配,以防止近亲繁殖,保证品种不断改良。

丹育种群大多数都加入无特定病原健康计划,采用无特定病原(SPF) 进行种猪育种。其方法是由专业公司负责技术指导在具有高度卫生条件的猪场进行,养猪场实行隔离封闭式管理。猪场无特定病原体引起的疾病,如猪痢疾、支原体肺炎、萎缩性鼻炎、虱和疥癣等。种猪群的生产多采用剖腹产的方法,其目的是建立新种猪群。该类种猪交易均通过SPF组织进行的,种猪的运输也是使用带有密封空气过滤器通风设备的专用车运输,其目的是避免转运过程中的交叉感染。

丹麦的育种体系还包括国家种猪测定中心和猪人工授精供精站。丹麦猪人工授精供精站拥有经种猪测定中心进行综合测定最优秀的公猪约400头,农场主提前预订所需公猪的精液和数量,第二天由人工授精供精站采好精液用专用的精液运输车分送到各个农场,每个农场每次使用的都是全国最优良公猪的精液。由于具备完善和先进的育种体系,丹麦的猪育种技术发展速度很快,在近10年中,平均日增重提高约300克,料肉比下降约0.2,屠宰瘦肉率提高近5%。丹麦养猪企业普遍饲养良种猪群,通过提高受孕率、减小胎中猪仔体积,实现一胎多产,母猪每头提供断奶成活仔猪数平均达26头/年以上,肉猪平均日增重达900克以上,饲料报酬为2.43,胴体瘦肉率在60%以上,肉猪在160日龄以下体重可达110千克。据介绍,在丹麦丹育公司的55001200头基础母猪顶级种猪场中,每头母猪提供的断奶成活仔猪数达3135头/年。

为加快育种进程,育种所需的资金来源于商品猪的生产/屠宰税,即每生产/屠宰一头商品猪,农场主缴纳4.9克朗的会员费和5.5克朗的屠宰税(丹麦政府不征收屠宰税),每年大约有2.5亿克朗的预算用于育种、科研、健康控制、屠宰技术的研发、市场活动等。

2营养充足,饲养科学

丹麦猪饲料以麦类、豌类等谷物为主,主要是大麦、小麦、燕麦、黑麦、豌豆、豆粉等。另外,加少量饼粕、油脂、矿物质和维生素等。

在猪营养与饲料配方方面,由丹麦农业和食品委员会下属的生猪生产部负责研究和制定。通过对配合饲料配方的研究和对饲料成份的检测分析,为养猪农民提供饲料营养技术的咨询和指导,以不断提高生产水平,达到最理想的效果和最好的经济效益。

在养猪生产上,丹麦法律严格禁止饲料中使用催长剂、荷尔蒙等激素类药物,限制使用抗生素类药物,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药物或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的药物也有严格的规定,并限定在屠宰前一定期限内停止使用。1995年~1998年,丹麦政府先后宣布禁止使用添加了某些类型抗生素的饲料。19984月,丹麦猪肉行业宣布35公斤以上生猪,自愿停止使用一切抗生素饲料;同年,丹麦政府开始对使用抗生素的猪肉收税(每头猪2美元)。因此,动物医用抗生素的使用量也降低,人们潜心研究猪的保健,以缓解由于放弃使用抗生素短期内造成的影响。通过实践,丹麦养殖者通过延长小猪的断奶期、用益生菌和氧化锌替代抗生素饲料、改善断奶期后的饲料,可促进饲料转化、防止猪出现腹泻、促进猪健康生长,使猪群远离抗生素。不仅如此,丹麦养殖者进出畜棚时清洗干净自己,以免人和动物交叉感染有关细菌,甚至连养殖场办公室的电脑键盘、电话、淋喷头、厕所和餐厅等均仔细清洁。

3.健全的兽医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兽医卫生措施

3.1兽医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3.1.1丹麦农业部内设食品政策司:为决策机构,负责兽医、食品方面政策、法规的制定及其监督工作。

3.1.2农业部下设丹麦兽医与食品总局(独立法人机构):为执行机构,实行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跟踪管理。兽医与食品局内设兽医司、食品司和行政司。

3.1.3地区管理局:丹麦在11个地区设置了地区兽医与食品管理局。主要负责兽医应急能力建设,包括消灭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管理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的进出口;负责动物福利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兽药的使用及家畜贸易;负责食品安全、销售、标签和成分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食品添加剂、转基因食品、有机食品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1.4丹麦食品与兽医研究所:是兽医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技术支持机构,负责技术支持和风险评估工作。该研究所实行理事会管理,通过与农业部签订合约的方式,开展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兽药和饲料添加剂质量评估、私人兽医实验室监督认证、以及诊断试剂和疫苗质量控制工作,为农业部提供风险评估和技术咨询。

3.2官方兽医及执业兽医队伍情况

丹麦实行了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相分离的管理制度。兽医队伍由四部分组成:

3.2.1兽医行政官员:负责立法、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供给。

3.2.2官方兽医技术人员:协助兽医行政官员开展监测、检验等相关技术工作,经费也由国家财政供给。

3.2.3与政府签订合约的执业兽医(私人兽医):在自行开业的同时,与官方兽医在屠宰检验、疫病监测及控制等特定项目上进行合作,收取政府酬劳。

3.2.4单纯的执业兽医(私人兽医):独立开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包括家庭宠物等非经济类动物)

3.3丹麦兽医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

3.3.1 全过程一体化的管理体制

3.3.1.1统一管理: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上。第一,在农业部这一层面,丹麦将农业看做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把农业各产业以及产业内部的各个环节及农业的职能基本上都划到了农业部;第二,在农业部内部的层面上,与实现同一目标相关的职能全都交由一个机构来管理,充分体现了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兽医管理体制上显得尤为突出。

3.3.1.2职能配置合理:从符合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内在规律性及促进畜牧业经济健康发展出发,配置兽医管理机构,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管理空白。

3.3.2 决策、执行与评估适当分离的管理机制

为了确保丹麦兽医管理体制统一、协调和高效,丹麦在不同程度上将政府部门(农业部)的决策职能、执行职能和风险评估职能进行了适当的分离。这种同一部门统一管理下的适当分离,既提高决策水平、加强对执行机构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又切断政策制定与执行利益的关联。同时,执行机构的独立设置、垂直管理,为动物卫生法规、政策的执行提供了强大的支撑体系。农业部位于整个体制中最高位置的是立法决策机构,但位于整个体制中最核心位置的是执行机构。在中央管理层面上,所有政策和风险评估的结果,最终都汇集到执行机构;在地方管理层面,所有的指令均由执行机构一家发出,所在地方执行机构只对执行机构总部负责。这种中央垂直管理与部门内部决策、执行、评估相协调的分权化管理,更大程度地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能。

3.3.3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相分离的运行模式

3.3.3.1实行官方兽医制度与执业兽医(私人兽医)相分离的的管理制度。

3.3.3.2执法主体明确:官方兽医和授权的兽医技术人员是兽医管理和执法主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实行全过程的独立、公正、权威的管理和监控。

3.3.3.3义务法定:执业兽医专门从事动物疫病诊疗和动物保健工作,并负责向政府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的法定义务。

这种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卫生要求,切实降低疫病传播风险,确保了食品安全,维护了人和动物的健康。

3.3.3.4自律机制完善:有十分健全的兽医协会、联盟、合作社等非政府组织或半官方组织,充分发挥着联系政府、执业兽医和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进行管理,对执业兽医和农户进行组织培训、自律和维权。

3.4 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丹麦的财政政策和法律体系,对兽医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和保障。在财政政策方面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3.4.1国家财政保证官方兽医稳定的收入和足额的工作经费。

3.4.2扑灭疫情采取强制措施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国家财政给予足额补助。如发生重大疫情,需要扑杀健康动物,则由政府赔偿100%损失;同时国家还负担20%的空场补贴。消毒费由国家支付,但清洗费由农户负担;动物疫病监测费用由政府、农户各负担一半,阳性动物扑杀和处理费用则完全由政府支付。

3.4.3需要大规模动用人力时,通过签订合约的方式购买执业兽医劳务。

3.4.4开展对企业和饲养者带来经济效益的相关工作,获益者按照获益比例缴纳费用。

3.5 健全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完善,主要表现为:

3.5.1实行一级立法,只有中央拥有立法权。

3.5.2重视根本法和技术法令的结合,保证法律即具连续性,又能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

3.5.3普遍采取欧盟技术法规,防止了欧盟成员国内的流通障碍。

3.5.4法律的规定全面具体,管理者和管理相对人时时处处都有法律作为行为准则。例如,丹麦对兽医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能配置、监督管理、检测实验、执业兽医许可认证、标识登记等均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即立法支持。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理念。

36 完善的兽医卫生措施

丹麦建有严格而完善的兽医卫生检疫和防疫系统,包括控制系统、报告制度、应急计划、疑似病例、演习、监测方案等。如全国的专业兽医负责生猪检疫,撰写检疫报告以及在出口活体生猪时负责边境防疫工作;进口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如进口猪在隔离检疫期间,至少4周检测伪狂犬病、布氏杆菌病、猪瘟、口蹄疫,检测全部为阴性才放行;为了防止感染动物传染病的卡车携带病菌进入丹麦,自1997年以来,所有通过丹麦边境的卡车都要被清洗和消毒;为了防止通过受感染的人员传播疾病,自1983年以来,丹麦境外的访问者对农场的访问必须在到达丹麦48小时后进行,凡进入猪场前必须全身沐浴清洗消毒,从内到外着猪场统一提供的工作服,带进猪场的相机等也进行严格消毒;国家级实验室对送交的抽检样本进行经常性的化验,以避免疫病的发生;在屠宰场,所有生猪必须经过由政府雇佣的兽医的严格检查后方能屠宰,一旦发现问题, 检疫人员有权独立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立即建议采取改进措施,情况严重的可要求关闭工厂;所有拉运生猪的运输车辆都是专用车,而且每次运输后要清洗、消毒, 避免交叉感染;猪场的病死猪用专用的密封袋装好,由专业负责无害化处理的公司用专用密封车辆运输到指定场所处理等。通过多年的净化,丹麦基本消灭了各种危害猪群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如口蹄疫、典型非洲猪瘟、猪水泡病、伪狂犬病、病毒性脑炎、脊髓灰质炎、结核病和旋毛虫病等,保证了猪群的健康。丹麦国家食品和兽医管理局每月公布各类动物的“III”类疫情。目前面临的主要是沙门氏菌,超过100头猪的,都要定期进行检查,当前猪肉的沙门氏菌检出率仅为1%,是世界上沙门氏菌检出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4.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办法

丹麦从事初级农业生产的人口约10万,约占全国人口的2%。农业是丹麦最重要的产业之一,丹麦是世界上唯一没有农民的农业国家,农牧业高度发达,都是农业工人。在丹麦从事养猪生产,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为了避免垄断式兼并,丹麦法律规定,国家只允许个人拥有农场土地,不允许建立合作制和股份制农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股份公司拥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不允许买卖农用地。所有农场只能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获得,不能通过馈赠或继承方式获得,即农场主不得向自己的子女无偿赠送或遗赠农场,后者只能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农场。如一个青年农民要想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农场,必须首先积累一定的资金,或从抵押信贷社或银行得到贷款,然后按照当时的市场价购买农场;或者青年农民先买下农场的一部份,与其父母一起从事经营数年后,再购买接管整个农场。抵押信贷机构专门为这些农民提供以土地为抵押的大额贷款,而抵押的土地就是自己父母已经经营的土地。按照丹麦法律,抵押信贷机构允许的贷款量只能相当于农场市场总价值的70%。如果到期还不能交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抵押信贷机构将接管整个农场。农场不能被直接继承的好处是:可以保证农场继续由有志务农的人掌管。同时,按照法律,拥有农场土地的农场主本人必须居住在该农场里。

第二必须持有绿色证书:按照法律,在丹麦购买超过30公顷土地的农场主,必须是正规的农学院毕业,而且持有绿色证书。要想获得绿色证书,成为农场主,必须在经过910年的初等教育以后,再在农业学院完成以下三个阶段的学习:

第一阶段包括6个月的农学院课程和12个月的指定农场正式培训实习,获得技术农民证书。其中包括挤奶课程和考取拖拉机驾驶执照的测试,并教会学生在干农活时如何避免事故,不受伤害。训练内容涉及家畜和农作物管理、工程、数学和其他基本学科。完成本阶段学习的学生才有资格成为农场雇员。

第二阶段是在完成第一阶段的基础上追加18个月的农场实习和6个月的学校课程。经过这两个阶段共3年半的培训,学生才能成为一名技术农民。技术农民只能负责一项农业生产,如养牛、养猪或农作物种植,同时也熟悉短期计划的制定。

第三阶段是在完成第二阶段以后,18个月的农场管理课程,其中4个月是在农学院上课。农学院课程包括生物、农机、财政管理、农场管理及人才开发等。在此阶段,学生也可以改学农业技师专业,以便能够在农业咨询中心及其他农业商业机构找到一份咨询性工作。完成总计5年专业课程的学习以及在农场的实习,并通过严格的全国统一考试后才能获得绿色证书。已经取得绿色证书的青年农民在购买农场时可以得到一小笔政府补助款,也可以得到政府保证的特别低息贷款。

丹麦一共有25所农业院校,每年入学新生为1 200人,获得绿色证书的约有900人。

第三丹麦政府对养猪规模的控制和管理也非常严格,对农场主可饲养的生猪数量进行严格限定。猪场(至少23的动物单位为猪)每公顷最大载猪1.4个动物单位。国家法律规定:农场不得超过500个动物单位。当农场的动物单位达到250个时,政府要分析农场对环境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允许扩大规模。1个动物单位相当于1头牛、或3头母猪、或30头肥育猪、或2 500只肉鸡。即每个猪场饲养生猪的数量最多不超过1 500头生产母猪或15 000头肉猪。

严格的土地获得制度和农场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保证了丹麦的每一个养猪的农场主都具有相当高的素质。

5.重视养猪生产人员的继续教育

丹麦政府特别重视对青年农民的教育和继续教育,既有面向新农民的教育,又有针对技术熟练农民及农场管理人员的教育。教育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在学校学习,也可以同有经验、有能力的农民一起工作实习。不同教育模式的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也不同。丹麦从事养猪生产的人员一般不因离开学校而结束学习,只要还在经营猪场,学习就应继续,其中丹麦农学院是养猪生产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力量。丹麦每年约有1 200位完成九年正式教育想做技术农民的年轻人到农学院开始他们的农业教育,占全国同龄青年的3% 。而就读农业的青年,并不都来自农村。每年有2 0003 000名养猪生产人员参加在有住宿条件的农学院举办的一周知识更新课程学习,费用由政府支付。各地的农业咨询中心也经常提供简短的培训课程为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此外,遍布全国的农业咨询服务中心还为农场主提供终身教育服务,并与农业院校、研究机构紧密合作,每年定期对农民开展知识更新培训,造就了知识型的农民队伍。丹麦农民整体上的高素质为其养猪业保持竞争优势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

6.养猪业设施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高

丹麦养猪业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非常高, 猪舍内的通风、保暖、降温等都由电脑实行自动化控制。主要体现在:

6.1通风:丹麦猪场的猪舍均为全封闭型的,根据建筑面积每幢猪舍装有数个进风口和出风口,平均每300平方米~400平方米设置1个,其运转由自动控制系统根据传感器自行开关,确保舍内空气清新。

6.2保暖:冬季气温较低,猪舍均有加温装置,通常在猪舍四周墙上安装暖气管或暖气片给猪舍加温,也是由自动控制系统根据传感器自行开关,确保舍内达到设定的温度。产房的设定温度一般为25℃~26℃,其它猪舍为18℃~22℃。母猪产房在产床一角安装电热板和红外线灯,给哺乳期的仔猪加温,以保证仔猪所需的环境温度。

6.3降温:夏季气温通常不超过32℃,故猪舍基本无降温装置,一般在母猪舍装有简单的喷淋头,定时给母猪洗澡降温而已。

6.4运料与饲喂:饲料运送和饲料饲喂全部实现自动化。猪每日进食量由电脑控制,根据不同生长期定时、定量喂养,实现了标准化。其原理是在猪的耳朵上装一芯片,控制其每天定量、定时进食,猪的食槽栏上装有扫描仪,前后有活动挡,每次只能有一头猪进食,电脑控制流入食量,进食后自动记录。如果在下次进食时间未到之前进入食槽觅食,电脑开关就不会启动放食。饲养一千头肉猪,仅需0.3个劳动力。

6.5屠宰:丹麦屠宰场生产线的自动化程度相当高,活猪输入,末端即可生产出餐桌上的食品。生产线的前期工序如退毛、开膛、切头、腿、尾、身体大块切割等由计算机控制,自动完成操作任务。不同生产过程和产品流向都通过安装在生产线上的自动系统输入控制中心。安装在自动化生产线上的电子检测仪器通过对猪的12个不同部位检测后,自动检测出猪肉的脂肪含量、瘦肉率等十多个参数,并自动扫描有关资料,根据固定参数,计算出每头猪的价格,而不是简单地以重量计价。

7.独具特色的合作社经营体制

丹麦合作社有100余年的历史,而合作社的起源是从养猪和乳制品行业开始的。合作社是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形式,通过合作形成竞争优势,社员从中获益。

7.1合作社的性质:合作社负责种猪育种、生猪饲养、屠宰、市场营销、检疫防疫、猪舍建设、动物福利等各方面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生猪产业供种、饲料、养殖、加工、营销各环节主体,互相渗透、互为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7.2合作社的组成及宗旨:近年,丹麦农业委员会、丹麦熏肉和肉制品委员会、丹麦养猪协会和农业协会合并,成立了农业和食品委员会,委员会由全国5 000多家猪场、Danish CrownTican屠宰合作社及7个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委员会的主要宗旨如下:一是养猪行业的代言人,最大限度地保障该产业农民的利益,代表行业与相关机构沟通;二是与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和董事会密切配合,制定产业发展战略;三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农场主提供各项技术服务;四是开展产业内部合作,推动养猪产业一体化中各环节的协调与合作等。

7.3合作社运行机制:合作社收购会员的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包括出口),但价格由市场决定,合作社不为会员承担价格风险。会员按照向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数量取得收入,在合作社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合作社发展的公积金后,剩余的部分按农户上交农产品数量的比例为会员分红,利润留成和分红数量的比例由每年董事会在年初确定。合作社每年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每个会员各持一票。合作社委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合作社进行市场运作和日常管理,代表会员利益对外交涉、参加国内、国际相关组织,以争取有利的法律和商业环境。社员入会和退会自由。

7.4合作社内部组织的责权利:丹麦合作社是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按照公司制运作,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从组织形态上讲,合作社是对内合作制、对外公司制。合作社内部实行会员大会和董事会制度,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聘请经营管理层。合作社的日常运作由合作社章程规范,章程规定了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充分实施民主管理。管理层主要负责合作社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批准。特别重大的事项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尽管丹麦没有合作社法,但合作社商业化运作过程中都由相关商法来规范,故合作社章程起重要的作用,它对合作社的各项运作进行了规范,并约定了合作社运作的基本原则。

合作社对所有愿意遵守合作社章程并承担会员义务的农民开放。农民可以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约束期结束后)。在约束期内,会员有义务上缴自己生产的产品并承担与上缴产品相应的责任。合作社由会员民主管理,基层合作社会员不管农场上缴贡献多少,均享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以此参与决策程序。会员平等地贡献和民主地管理合作社的资金,并可以使用合作社为会员提供的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了解自己产品的质量和销售情况,了解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参加会员大会,要求合作社代表自己的利益对外交涉等等。

8.高效的农业咨询服务体系

农业咨询服务体系是丹麦农业最具特色的亮点,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农业咨询服务中心组成。两级服务中心职责明晰、相互补充、高效运行、富有活力,形成了一个遍布全国、面向所有农户的高效农业咨询服务网络,有效地促进了农业新技术的推广传播、农民增收节支和农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8.1服务内容:主要为农户提供农业专业技术管理服务(如饲料、家畜疾病防治、动物营养等)、科研成果和新技能的传播和推广、教育和技能培训、市场信息、财会管理等所有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技术咨询,也承担政府或行业的农业试验项目。据农业理事会统计,农场普遍都聘有来自咨询中心的顾问,丹麦农民获得的咨询建议80%以上来自咨询中心。农业咨询服务是全方位、宽领域的,咨询服务机构将根据农民的需求,不断调整服务范围和内容。

8.2人员力量:丹麦农业咨询服务中心在国家和地方两级共有3 200名专业技术人员,平均25个农民就有一名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其比例之高,位居世界前列。丹麦的农业专业咨询队伍始终保持稳定,咨询人员普遍具有专业资质背景,并且训练有素,富有实践经验。农业咨询服务专家及时将最新研究成果、技术信息和管理方法传递给农民,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对丹麦农业高效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8.3经营形式:农业咨询服务中心是农民组织自有、自营的独立经济实体,自负盈亏。两级农业咨询服务中心都是由农民组织,丹麦农民联合会和丹麦家庭农民协会共同拥有,两个组织分别拥有两级咨询中心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的股权。丹麦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咨询服务的作用,但其做法又有别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官办或委托研究机构代办的方式,而是鼓励民间自己办好农业咨询服务企业,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每年依照法律对农业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一定额度的国家财政经费补贴,每年给予的补贴经费约为1.3亿丹麦克朗,约占全部咨询费用的10%左右。咨询中心的其他收入主要是靠为农民咨询的计时服务收费和承担科研项目的课题经费。如养猪场没有固定的兽医技术人员,猪场定期(约五周)聘用兽医到场提供咨询服务(按时计费)。

四、启示和思考

1.加强优良品种的选育,提高种猪生产性能

优良的品种遗传稳定性好,且能够满足人们不同的消费需求。丹麦非常重视优良品种的选择和培育,拥有长白、大白等多个世界名牌猪。建议加强品种优化,完善良种繁育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优质种猪的引进、繁育和推广力度,同时注重地方品种的保护和选育,加大育种科技投入,避免引种----扩繁----退化----再引种的育种模式,充分利用外来品种生长速度快、瘦肉率高和本地品种抗病性强、繁殖率高、母性好的特点,实行全国联合育种,培育出集生长性能好、繁育能力强、抗病力强等优势结合的新品种。做好种公猪性能测定、换种工程和人工授精站点的建设等,不断提高种猪的性能,促进良种猪的推广,力争降低猪场运营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同时规范种猪的销售管理,加强对销售种猪健康状态的检测与监管,对销售不健康带毒(菌)种猪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2.加强饲料监管力度,保证动物健康成长

猪及猪肉产品的质量与养猪的饲料密切相关,丹麦政府从源头上重视食品安全,对猪饲料严格把关,比如根据猪的营养需求,对不同的猪给予不同饲料搭配,提高饲料转换率,且营养充足,又能节省饲料;禁止在饲料中添加抗生素、催长剂、荷尔蒙等激素。我国猪场普遍存在猪群饲料营养水平低、抗生素滥用等现象,此外原料黄曲霉污染、高铜和高锌等饲料添加剂产品,都对猪的健康成长和食品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应该效仿丹麦严格把关饲料质量和生猪及其产品质量,严禁屠宰检验不合格的猪只等。

3.加强生猪生产管理,提高生猪生产水平

丹麦生猪生产管理方面也与国内有所不同,表现在多个方面,比如自动化喂料程度高,节约人力提高劳动效率;栏舍相对较短,有利于全进全出管理;取缔早期断奶,恢复2835日的断奶期;取消断尾,增加彩球,减少相互撕咬现象;根据猪场及周边疫情,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尽量减少疫苗免疫频率和剂量;严格抗生素等兽药的使用和添加等等,都值得中国养猪业思考。

特别应该停止中国养猪场普遍使用的三针保健母猪产前产后仔猪断奶前后的药物保健等做法。

4.完善兽医管理制度,确保动物产品安全

传统的兽医管理体制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不利于与国际接轨。目前,我国正改革和推进兽医管理体制,努力完善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分离管理的制度建设,力求避免过去存在的多头管理现象。官方兽医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垂直领导,可以避免地方保护和企业不正当行为,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官方兽医的技术支撑单位为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监控和执法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有利于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提高产品卫生质量。加强国内动物生物制品生产与销售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生产与销售假冒伪劣动物生物制品和兽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生猪养殖者使用合格有效的动物生物制品和兽药。

5.增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丹麦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完善的继续教育体系,不仅保证了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而且能使从业人员不断吸取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并自觉运用到生猪生产与管理中,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生猪生产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生猪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在世界上名列前茅。我国大部分猪场的老板和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学历水平偏低,专业技能和从业素质不足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养猪生产水平的提高,建议政府和企业加大投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养猪生产与管理知识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

6.发展种养结合循环经济,促进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在畜牧业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被重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养猪业规模扩大和发展的传统养殖模式将被逐步取缔。丹麦政府以土地消纳畜禽粪便的能力确定养殖规模,养猪场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系统,最大限度消除畜禽粪便对环境的污染,同时发展循环经济模式,种养结合。我国畜牧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应该鼓励养猪场采用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同时鼓励大型养殖小区加大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采用沼气发电,实现节能减排。

7.构建养猪合作组织,促进行业发展

养猪的合作组织可以成为联结土地和市场的纽带,是农业生产经营由粗放向集约经营转变的主体,丹麦完善的农业合作社在生产、销售等养猪环节中均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养殖业主的组织化程度越高,业主的收入也越高,他们的利益也越能够得到保护。我国行业组织发展滞后、缺位、咨询服务体系和网络不足,养殖农户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每次市场波动受损失最大的是农户。建立健全养猪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有利于增加养猪场(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增强养猪业自身发展和抗风险的能力,推动养猪行业发展。

8.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

不管是兽医体制建设、从业人员教育与继续教育,还是合作组织的组建和咨询体系的建设维护,都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投入。丹麦几乎所有农业生产有关的技术咨询,咨询服务均可得到国家财政经费的补贴,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我国政府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更多的财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教育与继续教育服务和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对薄弱环节的投入与建设。尽管政府加大了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防疫部门的投入,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还是杯水车薪,特别是一些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实验室条件建设、人才储备等方面与我国养猪业迅猛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建议加强区划性兽医公共卫生实验室和畜牧兽医科研方面的投入,保证养猪业的健康发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