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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方式

 《吉祥如意》58 2012-07-27

税款征收方式

一、税款征收方式概念及分类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而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查账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包括:
  1.查定征收。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2.查验征收。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适用于对城乡集贸市场中的临时经营者和机场、码头等场所的经销商的课税。
  3.定期定额征收。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前者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所支付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后者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这两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
  (四)自核自缴。自核自缴也称“三自纳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根据其财务会计情况,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缴款书,自行向开户银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五)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为了解决税务专管员人力不足的矛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并根据加强税款征收,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实际需要,依法委托给其他部门和单位代为执行税款征收任务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二、税款征收程序是什么?

  因征收方式不同,税款征收程序也有所不同。税款一般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设在银行)缴纳。国库经收处将收缴的税款,随同缴款书划转支金库后,税款征收入库手续即告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作为税务机关收取税款时的专用凭证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及其他完税证明。

三、纳税期限与延期纳税有什么规定?

  为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应纳税额的大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考虑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为规范延期缴纳行为,199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四、延期纳税应注意以下问题:

  1.延期纳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2.纳税人客观上确实有特殊困难,如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等。
  3.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3个月的,必须经省、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
  4.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笔税款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5.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什么是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五、税款的多退少补有什么规定?

  税款在征收额度方面的要求是: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多退少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款的退补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指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
  减税和免税有什么规定?
  减税、免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要求而对某些纳税人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一种特殊措施。

六、办理减税、免税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二)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
  (四)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税、免税待遇,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五)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对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
  (六)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月起恢复纳税

七、管理体制

  我国的税收主要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在省以下,税务系统按税种征管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八、税款征收制度 - 税收优先权

  许多国家的税收法律都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如韩国的《国税基本法》和《地方税法》都明文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中国针对近年来拖欠税款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在第二次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45条中也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
  所谓税收优先权,实际上就是指当国家征税权力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应优先于其他债权。《税收征管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权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此条中所谓的“法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试行)》等法律所规定的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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