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理论

 sym480 2012-08-09
自由主义在西方思想史上可谓源远流长。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经典阐述者是约翰·密尔(John S. Mill,1860—1873),他的篇幅不大的名著《论自由》的主旨即致力于划清个人与社会的权力界限,强调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就不应该受到限制。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继承了密尔的基本观点,并根据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针对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作了新的阐发。由于学科分工更为细致,理论家们在阐述自由主义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就经济哲学而言,最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当数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和弗里德曼;在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领域,美国哈佛大学的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地位突出;在法律哲学方面,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德沃金引人注目地提出了自由主义的权利学说;在科学哲学家中,波普把认识论中的试错法推广到社会政治问题,提出了以自由主义为特征的社会改良主义政治哲学。他们讨论的重点虽有所不同,但都围绕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展开自己的论述;尽管他们有时也展开激烈的争论,例如罗尔斯与诺齐克的著名学术论战,但他们相互影响,使自由主义成为当代西方哲学中的一股强大的潮流。当今世界的人们都在认真地思考个人、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提出重新认识市场经济的任务,因此,简略地了解一下新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内容,不无益处。
  一、经济哲学中的新自由主义
  在经济哲学方面,自30年代开始,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相对立的新自由主义便以当代的一个重要思潮逐渐形成起来,并在50、60年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其影响并非限于经济学领域,而是与政治学和政策直接有关。狭义的新自由主义指那些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不同意国家过多干预经济的经济学家们的理论,而广义的新自由主义在此之外还包括货币主义。前者包括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的一些著名经济学家如坎南、格雷高里、罗宾斯、哈耶克,后者以美国的弗里德曼为首领。我们在此仅简要分析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的思想。
  哈耶克的狭义新自由主义
  哈耶克(Friedrich A.Hayek,1899—1992)称自己是一个古典的自由主义者,但并不认为自己效忠于放任主义的信条。他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坚决维护者,对政府干预市场始终怀着审慎的态度,存有疑虑。他的自由主义以西方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他把这种个人主义归结为“以人作为人的角度来尊重个人”,即承认人自己的意见和嗜好在自己的领域内是至高无上的,相信每个人都应该有最充分的机会去发展自己的才能和意图。在哈耶克看来,自由市场经济和自由企业经营之所以能发挥其调节经济和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这是因为它以私有制为基础,个人的积极性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如果破坏了这一基础,用对私有财产的限制和管理来组织经济,用统一的中央当局的命令来代替市场的作用,最终不仅会带来效率的损失,使个人积极性受挫、资源配置失调,而且会导致对个人的“奴役”,走向极权主义的统治。垄断是对自由的打击,国家的垄断比私人的垄断对自由的打击更要厉害得多。由此哈耶克展开了对计划经济的诸多批评。
  与凯恩斯不同,哈耶克把30年代经济危机的原因主要归咎于货币供给不足或投资过度。在他看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助于调节的功能,如果国家不进行干预,由银行自行调节信用,生产过剩现象就会逐渐消失,经济就会复苏;相反,如果国家进行干预,损害了市场的作用,萧条过程反而会继续下去。哈耶克还以“资源有效配置论”来为自由市场经济作辩护。他认为,只有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才能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的增长;如果政府用人为的方法来配置资源,其结果只能是经济效益的下降,经济处于不稳定之中。而一切波动周期、低潮、萧条、通货膨胀、资源配置失调等等都是由于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某种干预。因此,工人失业的原因不是需求不足,而是劳动的分配未能与需求的分配相适应,是背离了均衡的价格与工资。而价格与工资的均衡在自由市场和稳定的货币条件下可以自己建立起来。所以,人为的赤字财政和通货膨胀等措施不是解决失业的办法,更不是保证充分就业的手段。为此,哈耶克不仅要求在国内重建完全起作用的自由竞争市场,而且还设想了“一体化世界模式”,即在不同的民族和国家之间打破国际垄断,通过共同的货币,实现“货币非国家化”,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充分的自由市场经济。
  当然,在国家职能的问题上,哈耶克也不接受国家无为而治的观念。他认为国家可以适当地承担许多规则性、限制性的积极职能。比如防止欺诈行骗,限制工作时数,救助地震和水灾的受害者,并保证每人在衣食住行方面有最低限度的标准,以保持健康和工作能力。但这些社会福利都是为了促进竞争,而不是制止竞争,因此最终起作用的应当是服从市场上非个人的力量,而不是服从某些人专断的力量。所以,哈耶克也希望有失业者后备,以便把无纪律和不称职的人贬入后备者中,同时又从后备者中选拔出称职的人来填补空位。由此可见,在平等与效率的这种矛盾中,哈耶克等新自由主义者侧重于效率,他们认为,平等作为一个社会目标,当然是要争取实现的,但不能强求平等,否则只会损害效率,也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平等。哈耶克指出,即使市场经济秩序不可能给人们带来公平的分配,但如果采用行政的、组织的手段,实行诸如“收入均等化”或“公平分配财富”这样一些措施,去设法“纠正”市场秩序的缺点,那么这将是对市场秩序本身的破坏,它将违背“一视同仁”、“普遍适用”的原则。“如果我们希望获得符合于某种既定标准的财富分配,如果我们有意识地希望决定谁将会有什么,那么,我们就必须计划整个经济制度,这是无可辩驳的,这样就又回到一个老问题上来了,就是为了实现某些人的公平理想,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较之受到口诛笔伐的经济力量的自由活动,是否一定不会造成更多的不满和压制?”(《通向奴役的道路》,伦敦1976年英文第2版,第74页)靠行政手段来调节人们的收入,那样不仅不会实现公正的理想,而且还会造成更大的不公正。所以哈耶克坚持认为,建立福利国家的一套做法是无稽之谈,只有个人的行动才可能是公正的。由此可见,新自由主义在平等问题上的立足点是机会平等或起点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或平均分配。
  哈耶克对自由市场经济的这种推崇,是以坚信资本主义制度是民主制度和反集体主义的立场为基础的。他所说的资本主义是自由和竞争的资本主义,并把民主主义与集体主义对立起来,认为集体主义不能在法治的制度下实行,也不能在尊重个人权利的范围内实行,而只能通过强制和组织的手段来实现。这反映了他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基本态度。显然,他所说的民主并不是卢梭那样的人民主权,或者是多数人的主权,在他看来,多数人的主权实际上很可能与专制政体或寡头政治一样是权威主义的。哈耶克所设想的民主主义首先是一个法律至上的法治国家。因此重要的不是法律的具体内容,而是法律的存在和法律毫无例外地时时适用。正好比汽车靠左行还是靠右行无关紧要,重要的是都靠规定好的一边行驶。建立正式的规章十分重要,这样才能使每个人都可以知道国家将遵循什么样的程序,法律允许个人采取什么样的行动。但假如实行国家干预或严格国家控制的政策,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当政府决定饲养多少头猪,种植多少亩地棉花,关闭哪些煤矿以及规定烫一套衣服的价钱时,是不可能遵循什么正式的原则的。作出决定必须根据情况和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到头来,有的官员不得不断定哪些利益更重要,或更值得获得政府的照顾。决定的因素不是法律的原则,而是一些个人的意见。由于议会采取行动迟缓,手续繁琐,不能满足计划化的社会的需要。因而一些人在集体主义的名义下要求行政官员不受立法的束缚,获得更大的权力。这种情况在哈耶克看来是希特勒得势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他提醒人们随时注意以民族、国家或集体的名义破坏法治和个人自由的政治制度。
  弗里德曼的广义新自由主义
  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1912— )由于经济学的消费理论分析、货币史与货币理论等方面的学术成就而声名显赫,而对当代政治自由主义所作的论述同样使他成为这方面的一位典型代表人物,他所著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即属于当代自由主义的经典著作。
  在经济学领域,弗里德曼提出了新货币数量学说。他指出,历史提供的大量证据表明,决定工资和物价平均水平的是经济中的货币量,而不是象凯恩斯主义所说的企业家和工人的贪婪的心理倾向。因此,政府的经济政策主要是控制货币的发行量,而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弗里德曼认为,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关系密切。他批评当今一些时髦的理论相信政治和经济可以分开,认为个人自由是个政治问题,而物质福利是个经济问题,所以任何政治安排可以与任何经济安排结合在一起。弗里德曼则强调,“政治和经济的安排只可能有某些有限的配合方式”;“经济安排在促进自由社会方面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经济安排中的自由本身在广泛的意义上可以被理解是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其次,经济自由也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弗里德曼反复声称自己是自由主义者,而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便是坚信最好的组织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方式,是人们在没有强制手段的前提下的自愿合作。“自由主义者把人当作不完善的实体。他把社会组织问题看作消极地防止‘坏人’做坏事的程度等于他把同一问题看作为能使‘好人’做好事的程度。”(《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1986年,第9、14页)社会组织的任务即是如何把人性恶的一面引导来为其自身的社会福利服务,其基本问题也就是如何协调许多人的经济活动。弗里德曼认为根本的方法实际上只有两种,一是使用强制的中央指挥国家的方法,另一种即个人自愿结合的市场的方法。通过自愿结合实现协调的可能性正在于交易的双方都可以从中获利,只要交易双方是自愿的,而且是不带欺骗性的。“通过自愿交换所组成的社会的一个发生作用的模型是一个自由的私有企业交换经济——即:我们一向称之为竞争的资本主义。”弗里德曼声称,这种经济自由的制度既是达到政治自由的手段,同时也是目的本身。
  在弗里德曼看来,自由市场的存在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地,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市场所做的是大大减少必须通过政治手段来决定的问题范围,从而缩小政府直接参与竞赛的程度。”(同上,第16页)通过政治渠道而行动的特征是靠强制来执行命令,而市场的巨大优越性则是它允许广泛的多样性。弗里德曼论证道,市场机制以下述方式保障人们的自由的天然权利:第一,它保证财产权利,包括人们按自己的意愿消费自己的收入;第二,它保证选择职业的自由,每个人自由选择自己最需要与他的能力相适应的职业;第三,它促进了发展的自由,每个人选择他自己的生活方式,自由地按照自己的能力行事;第四,它促进了表达的自由,竞争的市场通过使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分离、并分散经济权力而保障了交流的基本自由。
  弗里德曼认为,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有着质的不同。对机会平等不能完全按字面来理解,因为人们不可能在家庭出身、视力和智力等等天赋条件上机会平等。机会平等的真正含义是法国大革命时的一句话:前程为人才开放。“任何专制障碍都无法阻止人们达到与其才能相称的、而且其品质引导他们去谋求的地位。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性格或任何其他无关的特性都不决定对一个人开放的机会,只有他的才能决定他所得到的机会。(《自由选择》,商务1982年,第135页)
  当今另一种深入人心的平等要求是结果均等,“所有人公平分配”成了新的口号。但弗里德曼认为,这种分配结果平等的观念,与人身平等和机会平等有着天壤之别,因为促进人身和机会平等的政府措施增进自由,而平均分配的政府措施则减少自由。如果人们的所得依靠“公平”而定,那么,谁来决定什么是“公平”的?作出这种决定的人本身是否公平?此外,靠什么去刺激人们的工作和生产,怎样决定谁去当医生、律师,谁捡垃圾、扫街道?在弗里德曼看来,要实现这一切就只能靠强力或威胁,这里存在着实践与理想的分离,而公平分配的理想与人身自由的理想存在着根本的冲突。(同上,第138页)他从战后英国等国家的例子中得出结论说,一个社会把平等——即所谓结果平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结果是既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使用强力来达到平等将毁掉自由;而另一方面,一个社会若把自由放在首位,则将得到最大的自由和更大的平等。弗里德曼正是从这些角度将古典放任自由主义转变为适合当代形势的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
  总之,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的自由主义思想坚信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力量,反对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强调机会平等,论证了各种形式的垄断对人的自由发展造成的破坏,同时也提出了国家在制定规则和维护正义方面应当起的作用。这些思想虽然植根于他们对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和政治制度的认同,但对我们认识市场经济的积极功能和政府职能问题,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 孔明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