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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重构的极端个人主义

 昵称16436572 2015-03-04


新自由主义:重构的极端个人主义

嘉兴学院 康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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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主义跟新自由主义的关系,新自由主义的旗手哈耶克确认“个人主义”可以与“自由主义”互换使用。这里所说的“自由主义”就是新自由主义。这里的“个人主义”是指经过哈耶克重新解释过的所谓“真个人主义”。准确把握新自由主义的本质,我们需要对“真个人主义”做详细的分析。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国内对“个人主义”的理解存在着某种偏差,也就是把“个人主义”简单理解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思想取向,等同于“自我中心”或“自私自利”。其实个人主义在西方有悠久的历史,其内涵也不是一以贯之的。

一、个人主义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其极端个人主义本质是当代资本主义的哲学表达。

个人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思想渊源可以上溯到西方文化的源头,但作为一个概念的发明或首先使用是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托克维尔是在“一种比较温和的自我中心意识,个人只关心其家庭或身边的朋友圈子”的意义上使用该概念的。随后,“个人主义”内涵不断丰富,并逐步成为一个影响深远的“主义”。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个人主义”是“一种政治和社会哲学,高度重视个人自由,广泛强调自我支配、自我控制、不受外来约束的个人或自我。……作为一种哲学,个人主义包含一种价值体系,一种人性理论,一种对于某些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行为的总的态度。”据百度百科,个人主义是一种道德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哲学,认为个人利益应是决定行为的最主要因素,强调个人的自由和个人的重要性,以及“自我独立的美德”、“个人独立”。

作为一种哲学,个人主义涉及一种价值体系,一种有关人性的理论,对某种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体制的一种态度或信念。个人主义作为个性参与社会生活的态度、倾向和信念,有其历史表现的必然性。质言之,在西方社会的文明进程中,个人主义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人生观和世界观,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意义,它构成了西方人赖以把握人和世界关系的基本方式和存在状态。

尽管“个人主义”这个词在十九世纪初才出现,但西方文化中的个人主义文化因素(如个性解放、个人自由、个人自主和“自我独立”等精神)很早就产生和存在了。这些个人主义的“因子”,经过欧洲近代历史上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宗教改革的洗礼,最终形成西方文化中源远流长的个人主义传统,并成为西方文化的核心价值观。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个人主义”就像一条永不枯竭的幽暗长河,已渗透到了西方国家及其文明的各个角落,并潜移默化地熏陶着一代又一代的后人,进而变成人们一种“心灵的习性”。在现代西方民主国家,很难设想一个没有个人主义的社会,因为个人主义的基本精神不仅被大众普遍所接受,而且已经被机构化和法律化了,它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浪漫主义是感情上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是思想上的个人主义,多元主义是文化上的个人主义,放任主义是经济上的个人主义,民主主义则是政治上的个人主义。

经济上的个人主义与政治上的个人主义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在民主理论中携手并行,它强调的是经济的财产权与政治决定权中个人所处的核心地位。但随着政治普选权要求的日益高涨,19世纪下半叶,政府对经济过程的干预加剧,一直发展到20世纪,经济与政治个人主义两者之间的紧张或不相容最终也出现了。周期性的失业和经济波动使得民众产生了对经济自由理念的广泛不满。

个人主义理念的威望在19世纪后半叶和20世纪前半期有所下降,使得与之相对立的社会组织原则(如集体主义)有所上升。然而,随着20世纪以集体的名义出现的国家主义、军国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即法西斯主义)的猖狂肆虐和斯大林主义的历史性失败,人们重新开始重视自由主义及其理论基础——个人主义,并在新的形势下进了重释。由此,个人主义被重新解释和建构,从而形成了新自由主义。

二、新自由主义重释个人主义,走向极端

“个人主义”在当代被重释,成为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和哲学基石。作为新自由主义旗手的哈耶克,对个人主义的系统性辩护和重构形成了“真个人主义”,并由此形成了新自由主义的重要特质。

作为一套完整的价值体系和制度机制,“真个人主义”具有三方面的基本意涵:第一,“真个人主义”主张,只有个人的存在才是最真实的。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谁知道得最清楚;并且我们能够找到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一种社会过程使得每个人在其中都能够尝试和发现他能够做的事情。究其原因在于,人之天赋和技能乃是千差万别的,人类理性必须被理解成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人的贡献都要受到其他人的检验和纠正。因此,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对另一个人所具有的利益或被允许实施的能力做出最终的判断。可见,社会生活的最终构成要素乃是个人,这些个人或多或少总是根据自己的意向和他们对自身处境的认识来采取行动的,所有的社会现象都是个人的意向、信念、行动与社会环境具体组合的结果。

社会现象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以及关于社会现象的所有陈述也都能够原原本本地翻译为个人的属性和陈述。“社会”这类集合体不仅不是给定的客观事实,而且还是人的心智建构。社会集合体只能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进行讨论,因为社会集合体在事实的意义上并不存在,而只是经由个人的行动、意见和态度而得到建构的,只是一些意义客体;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个人之理解和能动作用这类范畴的支持,亦即离开了“个人”,那么这些意义客体便是无法得到人们理解的。

要达致对社会现象的理解,唯一的路径只有通过理解那些指向其他人并受其预期行为所指导的个人行动,阶级、社会、集体只是用以把握个人在现实中存在状态而建构出来的一种抽象的“心智建构”。哈耶克认为,通过对个人行动之综合影响的探究,可以发现:首先,人类赖以取得成就的许多制度乃是在心智未加设计和指导的情况下逐渐形成并正在发挥作用的;其次,套用亚当?弗格森的话来说,“民族或国家乃是因偶然缘故而形成的,但是它们的制度则实实在在是人之行动的结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最后,自由人经由自生自发的合作而创造的成就,往往要比他们个人的心智所能充分理解的东西更伟大。它不仅构成了我们理解经济生活的基础,而且也为我们理解大多数真正的社会现象奠定了一个基础。第二,把政府的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政府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应是一个仲裁者、守夜人或交通警,最好的政府也就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是个人主义的一贯主张。“真个人主义”也持相似的立场。在哈耶克看来,诸如社会、国家、无产阶级或诸如此类的概念,对于行动者个人来说不具有首位的实在性,也没有更大的价值,他从根本上认为,诸如社会或阶级这样的集合体在特定意义上讲并不存在;因此把社会这样的集合体理解成自成一体并且独立于个人而存在的观点以及把任何价值或任何重要性赋予有关集合体的陈述或有关经济集合体的行为的统计性概括的做法都是极其谬误的。

在“真个人主义”看来:政府权力的权威性与合法性来自于公民的同意,来源于社会契约或个人自由选择中的连续性的同意,政治代表只是个人利益的代表,政府的目的在于使个人的需要得到满足,使个人的利益得以实现,使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并明确反对政府干涉或反对个人的利益和需要,侵犯或废除个人的权利。如果政府的权力不被限制在一个特定的范围之内,而是按照有利于实现其特定目的的方式来任意行使它的权利;那么,对于个人也就毫无自由可言,同时这个国家也必定会在将来堕落成一个专制主义国家。

哈耶克认为,国家至多只能是个人的保护者,其唯一功能就是防止小集团强制力量的僭越。“真个人主义”认为,个人主义理论可以为建立一个合适的法律结构和完善自发成长起来的制度奠定思想基础,但是它也强调人类理性有意识造就的那部分社会秩序仅仅是全部社会力量的一小部分,国家作为一个精心组织和有意识指导的力量的体现,应该仅仅是一种框架,在其中人们可以在最大的范围内自由联合(因此,不是有意识的指导)。

“真个人主义”肯定家庭和一切小团体共同努力的价值,它相信地方自治与自愿联盟的力量,并认为自愿组成的联合团体通常会比国家用强迫力量来做到的更好。并认为,最好的组织应该是无人设计的社会过程的产物,人们能够和谐有效地在一起工作的条件就是更少的正式组织和强制。那些自发的组成物是一个自由文明必不可少的基础,一旦这些基础被摧毁,也许我们就没有力量再精心建造出这样的文明了。

第三、“真个人主义”主张经济自由。在经典个人主义看来,个人的行为就足以提供社会经济组织的原则,只要让个人得到自由地自我发展的一切机会,社会进步也会在个人利益得到满足的同时取得。个人主义者坚信:最符合一个人利益的就是让他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和责任去选择他的目标和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并将其付诸于实际的行动。通过个人自由地参与到市场之中,尝试并发现他所能做的事情来确定个人的利益所在;并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协调因个人利益竞争而导致彼此之间产生的各式各样的冲突。这使得个人在实现自身即时性利益的同时,能在更大的范围之内实现那些超出他们自身利益的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显然这是他们不曾预料的),同时也能够防止任何个人或群体的利益和观点凌驾于他人的利益和观点之上。这成为“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的理论基础。不过,也由于“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的失败,经典个人主义的上述思想被批判并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

对于经济自由,新自由主义主要是从私人产权可以导致有组织的个人主义秩序来论证。哈耶克指出,不管是经常被滥用和误解的“自由放任”这个词语,还是比较古老的“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提法都没有多少帮助。实际上,就两者都倾向于认为我们不过能使事物保持原状而已,这些回答比没有答案也许更糟,它们没有明确地提出什么是和什么不是政府活动的理想的或必需的领域。

哈耶克认为,真个人主义哲学可以提供一套最有效率的规则,从而为个人主义秩序提供指导。自由的或个人主义的方针政策包括一个合理的法律制度,即“私人财产”的产权制度。在哈耶克看来,一个以个人主义的产权制度可以保证努力使人们通过追求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对其他人的需要作出贡献,从而产生有效的个人主义秩序。这一秩序必须是非常有组织的,以致于不仅仅个人能预期到的其能力和资源的不同使用所产生的相对收益,和他努力的结果给其它人带来的相对效用相一致,而且这些收益也和他的努力的客观效果而不是他的主观评价相一致。如果允许个人自由选择,那么,他必然要承担选择的风险,并且,他因此所得的报酬肯定也不取决于他的目的好与坏,而仅仅取决于其结果对其他人的价值。这一秩序必然会导致贫富分化的结果,哈耶克承认,我们必须面对灾难性的后果,即:“保持个人的自由与充分满足我们关于分配的公平观之间是不相容的”。虽然如此,他还是高度赞扬私人产权制度,认为它使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决定其普通行为的动机,尽可能地为满足所有他人的需要贡献力量,并进一步指出,这种制度的作用,比人们过去对它的理解还要大得多。

综上所诉,我们可以看出,“真个人主义”虽然意识到经典个人主义的某些缺陷,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重释了个人主义,但对“个人”的过分关注已经滑入极端个人主义立场。这也使个人主义成为新自由主义的“阿基里斯之踵”。

三、极端个人主义本质,是其理论重要缺陷所在,也是其危害根源之所在

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主要集中在自由主义的核心——个人主义上,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也是如此。“真个人主义”作为极端个人主义取向,其主要缺陷有:

(1)真个人主义削弱权威,削弱信仰,削弱了个人赖以生存、赖以确定自己认同感与归属感的社群,从而削弱了社会稳定与秩序赖以建立的基础。一个健全而稳定的社会离不开有效的、有决定能力的、不受挑战的权威,离不开社群。新自由主义诉诸个人理性,强调个人的独立思考,强调怀疑主义的价值,这最终会削弱社会赖以维系自身存在的信仰以及价值观。除了理性之外,社会的稳定需要某些不容质疑的信仰。真个人主义视域中的“个人”其实是没有社会依归的个人、是孤独的个人,也是内在世界充满自相矛盾的个人。而现实生活的个人需要某种归属,需要某种大于个人、高于个人的团体作为认同的对象。这些团体可能是家庭、可能是一些政治团体,也可能是民族、国家。将个人融入某种更大的社会群体不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而且也使个人得以摆脱内在世界的自相矛盾。个人主义的全部错误来自其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假定。新自由主义声称在社会存在之前存在享有自然权利的个人,并基于个人的自然权利构建社会政治的原则。可实际上,从来就没有所谓孤立的、超社会、非社会的个人。对个人的过分强调会导致多元主义价值观,导致人们将全部注意力集中在私人生活上,追求消费主义,罔顾公共领域,从而可能导致国家的内乱甚至内战。

(2)真个人主义过于强调人的理性,忽视了个人的理性局限性。自由主义的基础确实是对个人理性的信念。个人的理性能力和个人理性行为可能导致集体理性是个人自由、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理念得以成立的隐蔽预设。这一预设的最好表达就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

新自由主义者在新的意义上接受了亚当?斯密关于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会达到整体利益的实现的理论。哈耶克认为,私人产权制度使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决定其普通行为的动机,尽可能地为满足所有他人的需要贡献力量。协调各种发生冲突的利益,而无须给任何一个集团表达它们观点的权力,并且这些利益也总是会追及到所有他人。

哈耶克显然对个人在处理利益冲突的理性能力寄予厚望,可是,个人理性作为一定社会历史时空中存在的人的理性,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制度和文化环境,因此是来源于一定历史性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所以它也无法脱离生成和发展它的传统和社会而达致一种能够自我审视、评价和反思。由此会影响个人的理性选择能力和个人理性行为导致集体理性的可能性。主张政府较多干预经济的理论家们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批判个人主义的。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个人没有稳定而持续的喜好与选择,不知道自己究竟要什么,也是很常见的事情。

(3)真个人主义把个人与社会对立起来,势必产生了道德上消极的后果。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对个人不加约束与对个人约束过多一样对自由不利。不能把个人与社会对立起来,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个人自由。对个人的约束又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文明和社群都要求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只有在文明社会,并通过社群的联系,个人自由才是有意义的。关键是建造一个最理想的个人自治与社会需要能够共存的社会。只有道德上负责任的个人才能够实践自由,道德上不负责任的个人则实践放纵。这样,要在社会中倡导自由,就要培养出道德上负责任的个人。在社会与个人的对立中,没有培养出道德上负责任的个人的现实道路。道德的大杂烩是道德的灾难,它将破坏自由的美妙前景。

(4)真个人主义强调道德的个体化,个人之间的分立甚至对立状态不可避免。新自由主义否认社会有共同目标的共同追求,因此,人们对应该做什么根本不存在一致的看法,完整的伦理准则也是不存在的,没有包罗万象的价值尺度。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主导的价值观,个人随意选择接受某个规范或价值,随意放弃那些他不同意的东西,这对于社会的存在是颠覆性的。在民主社会中,多数人有义务尊重少数人的权利,但是这不意味着多数人要屈服于一些人的不同意见。少数人的暴政和多数人的暴政同样不好。新自由主义对个人会沉没于集体中充满了恐惧,从而使“我与他们”之间的关系呈现持续不断的紧张状态,视“融入集体之中”为个性的丧失,而个性是一定要不惜任何代价为之奋斗的。其实质在于,新自由主义认为,整体会压迫个人的性格,其实这是误解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其极端个人主义本质是当代资本主义的哲学表达。个人主义勃兴于对抗封建社会普遍主义,突出了个人的价值和意义,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历史进程中,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石的自由放任政策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的是动荡和社会危机。新自由主义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也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并被抛弃,但却被包装为一种进步的思潮,为某些人作为攻击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思想工具。这就不仅仅一种哲学观点那么简单,而是一种意识形态武器。这是要特别提防和小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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