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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 | 新自由主义

 自我清理 2022-09-27 发布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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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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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激进主义取得最大立法成就之时,也就是它衰落之始。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放任经济的弊端很快就十分明显。十九世纪中叶,英国知识界开始注意到自由资本主义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工人阶级劳动与生活状况方面的问题:劳动工时,卫生条件,安全条件等等。就在马克思,恩格斯揭露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同时或更早时,英国知识界已从道德与美学的观点出发,对工业资本主义进行了持续的批评。

在这样的背景下,早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在自由主义的故乡英国,议会便开始断断续续通过工厂法,规定劳动时间与条件。整个十九世纪的英国都是国家的责任与职能逐步扩展的时代。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愈来愈多的方面开始受到法律的调节与制约。有趣的是,几乎所有这些政府扩张的行为恰恰是在自由主义政府执政时期完成的。

与自由主义政府在实际立法中扩张政府职能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自由主义理论家仍然在口头上坚持放任经济、最小政府的理念。这种理论与实际的巨大反差迫使自由主义理论家作出反应。事实上,就在自由主义极盛时期,它的一些代表人物便开始反思经济自由主义的合理性。约翰·密尔在其政治经济学著作中,已放弃了“放任经济”的一些基本原则,开始思考立法同经济的关系,包括立法同市场的关系。密尔甚至认为,产品的分配严格说不属于经济范畴,而属于公共政策范畴,因面属于立法控制的范围。而且,密尔的个人主义哲学也与正统功利主义者的个人主义有很大区别。正统功利主义者个人主义的出发点是以现存的人为出发点(takeman asheis),面密尔则对个人的精神追求、个人道德与才能的升华十分关注,以至于当代著名密尔研究专家罗伯森(JohnRobson)将他描述密尔生平与思想的著作定名为“人类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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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T.H.Green,1836-1882)

由密尔开始的这种古典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的转变,在所谓“牛津唯心主义”或曰“唯心主义的自由主义”那里得到进一步发展。牛津唯心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格林(T.H.Green,1836-1882)。格林英年早逝,著作不多,主要著作包括《伦理学导论》(Prolegomena to Ethics,1883)与《政治义务的原则》(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Political Obligation,1879-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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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桑葵(Bernard Bosanquet,1848…1923)

另一个在政治哲学发展中有影响的唯心主义者是鲍桑葵(Bernard Bosanquet,1848…1923)。鲍桑葵在牛津大学读书期间,受到格林理论的影响,他的《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The Philosophical Theory ofthe State)在自由主义的发展史上有一定地位。此外,布拉德莱(F.HBradley)的伦理学理论也是牛津唯心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霍布豪斯的社会与政治理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唯心主义的影响。

牛津唯心主义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中的突出地位在于,它标志着对传统英国自由主义的全面批评以及对自由主义理论的彻底重新解释。唯心主义的自由主义对传统英国的联想主义心理学、经验主义认识论、功利主义伦理观、个人主义社会哲学以及国家学说进行了系统批评。正如萨拜因在评论牛津唯心主义在英国哲学发展中的地位时所指出的那样,“它一举彻底将英国的思想从负担沉重的传统——联想主义心理学及其对逻辑的影响,伦理学上的快乐和痛苦的动机与价值的理论,以及个人主义对社会哲学的影响中解放出来。”在扬弃传统英国自由主义哲学诸多因素的同时,牛津唯心主义哲学家们从德国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中汲取了许多重要概念,并用黑格尔哲学改造传统自由主义。霍布豪斯曾生动地描述过唯心主义者所代表的那种德国哲学对英国哲学的影响。他在《民主与反动》(Democracyand Reaction,1904)中感慨“三十多年间英国思想受到国外的强烈影响',并将这种状况称为“菜茵河水流入了泰晤士河”。

就社会与政治哲学而言,新自由主义主要关注两方面的问题:自由的性质与国家的作用和功能。在这两方而,新自由主义者提出一套背离传统英国哲学而更接近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理论。

首先,新自由主义者接受了德国哲学中社会有机体论的社会哲学,对英国自霍布斯以来的机械主义社会观提出批评。传统英国自由主义社会哲学的基础是所谓的机械主义(mechanism),其基本内涵在霍布斯的理论中有明确闸释。机械主义社会观至少包含几方面的内容社会是由抽象的个人组成的,个人是本源,社会是派生的,个人的性质决定社会的性质,社会的性质是组成社会的个人性质之总和,社会的利益是组成社会的个人的利益之总和。除了个人利益之外,社会并没有任何独特的利益。

与机械主义相反的是一种将社会与国家视为有机体的学说。这种学说在黑格尔那里得到很好的表达,在英国唯心主义哲学家那里亦有较明确的表述。这种有机体论一般至少包含几方面的内涵:第一,社会是一个整体,是一个有机的存在,面不是个人的某种简单的联合体;第二,整体大于部分之和,除了组成社会的个人利益之外,社会有某种共同的利益;第三,整体决定部分的性质,从来没有抽象的个人,绝对的个人,个人的性质是由他所在社会的性质决定的;第四,离开整体不可能理解部分,只有将个人置于整体之中才可能理解其社会特征;第五,组成整体的各部分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依存。

格林称,“自我乃是社会的自我。”社会并不是个人的简单组合,将个人联系在一起的是各成员对群体及其宗旨的依队与忠诚。个人作为社会的成员而扮演某种社会职能,履行这些职能是个人获得完善人格并获得内心最高满足的条件。这样,格林哲学的基点就从个人主义转向集体主义。鲍桑葵认为,个人组成集体,但集体大于个人之和。一种更高的东西将个人凝聚在一起,整体的利益高于部分的利益。为了保证有机体的存在,其组成部分可以作出某种牺牲。鲍桑葵是最具黑格尔主义倾向的英国自由主义哲学家。

第二,新自由主义者对古典自由主义关于自由的消极定义提出批评,并倡导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自由观念。最早提出“积极自由”概念的是格林(T.HGreen)。由于积极自由的概念在后来自由主义的发展中成为十分重要的概念,我们有必要在这里引证格林对这一概念的阐释:

我们也许都会同意,正确意义上的自由是上帝赐予人类的最大恩惠;实现自由是我们公民所有努力的真正目标。然而,当我们提及自由时,我们应该谨慎地考虑它的含义。我们所谓的自由并不仅仅是不受强制的自由。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我们可以做我们喜欢做的事,而不管我们喜欢做的事是什么。自由并不意味着一个人或一些人可以享受以其他人的损失为代价的自由。我们言及自由指的是一种积极的(positive)权力或能力,从而可以做或事受某种值得做或享受的事,而这些事也是我们和其他人共同做或享受的事。

格林在这里提出积极自由的概念,用以和传统的霍布斯式的自由观念相对比。格林认为,传统自由主义倡导的是消极自由,即仅仅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而积极自由则是“从事值得去做或享受值得享受的事物的一种积极的力量或能力”,而且,这种自由必须是我们与其他人共享的。格林这种自由观念与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念至少存在三方面的区别:

(1)格林将自由的概念与权力、能力的概念联系在一起。自由不仅仅是缺乏外在限制这样一个消极的概念,而是去实现某种目标、去做某种事情的实际权力或能力。
(2)在格林的自由概念中存在某种道德的因素。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去做任何他们希望做的事情,而是意味着去做那些值得做的事情。
(3)格林的自由概念中还包含着明显的平等主义因素。自由不应该是某些人的特权,而应该是大家共享的物品。用格林自己的话来说,“真正的自由就是使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享有最大化的能力去实现自己的最大价值。

第三,新自由主义认为,国家应该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在格林的观点中,积极自由体现了道德与善,而国家是道德与善的载体,国家应履行某种道德的职能。格林的哲学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英国哲学向德国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的靠拢。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格林的自由主义尽管继承了黑格尔学说中的某些成分,但同黑格尔的理论仍然有根本的区别。黑格尔的哲学在本质上是国家主义的,格林以及其他英国新自由主义者并没有得出国家主义的结论。格林的基本理论倾向是企图以黑格尔的哲学支持自由主义,修正传统的自由主义,从而赋予自由主义新的活力,使自由主义适应新的社会政治与经济环境。这就是为什么他们被称为新自由主义者,而不是国家主义者。但是,正如萨拜因所指出的那样,唯心主义的自由主义使自由主义与黑格尔学说联姻的努力是不成功的。黑格尔的哲学在主要方而不是自由主义的,它强调个人必须为更大的集体、为更高的目标作出牺牲,这与格林以及英国唯心主义自由主义者们的目标大异其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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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威(John Dewey,1859-1952)

与格林相似的美国新自由主义哲学家是杜威(John Dewey,1859-1952)。杜威关于旧个人主义与新个人主义的区分、关于个性与民主的理论,与英国的唯心主义自由主义者遥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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