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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款物收缴难的原因分析和对策

 徐徐读书 2012-08-09

涉案款物收缴难的原因分析和对策

时间:2011-12-10 08:19:59  来源:市纪委纪监一室  作者:市纪委纪监一室  点击率:6次

  经济违纪案件查办中涉案款物收缴难,直接影响了查办案件的经济和社会效果,使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损失得不到有效的挽回,是反腐败工作中亟须破解的难题。针对这种情况,今年以来,我室按照年初的工作目标,与市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进行切磋交流,利用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相互学习,彼此借鉴,努力破解涉案款物收缴难的问题。
  一、涉案款物收缴难的原因
  (一)违纪违法对象及其家人主观方面对主动退缴涉案款物存在排斥。
  近年来,在执纪执法部门对经济违纪违法人员的查处过程中,大多数违纪违法人员在主动交待违纪事实的同时,愿意积极主动退缴涉案款物,并做好其家人的思想工作,确保违纪款物能及时上缴国库。但也有部分违纪违法人员思想上存在侥幸,不但隐瞒违纪问题,还为收缴涉案款物工作设置人为障碍,妄图阻挠调查。这部分违纪违法人员及其家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对党纪国法不能够正确地理解,主观认为主动退缴涉案款物对案件处理的量纪、量刑的幅度没有影响,从而不愿在经济上吃亏,对退缴涉案款物存有排斥心理。
  (二)涉案款物灭失、转移给收缴工作带来难度。
  一种情况,违纪违法对象在案发前已将涉案款物挥霍一空,客观上确无退缴能力。案发后,因家庭无受益或经济困难,违纪违法人员的家人通常不愿配合,使涉案款物无法追缴;另一种情况,涉案款物在案发前已被违纪对象转移至其他个人或单位名下,所有权发生改变,甚至涉案款物价值产生增益,给涉案款物的定性和追缴带来难度。
  (三)涉案款物收缴措施滞后,收缴工作不及时。
  通常在对违纪违法对象的有关问题调查取证基本结束之后,才开始部署实施涉案款物的收缴。收缴措施的不完备、不及时,不仅加大了收缴涉案款物的难度,也失去了取证的良机。
  (四)办案人员收缴涉案款物的手段滞后。
  收缴涉案款物往往还停留于使用冻结银行存款、对违纪对象说服教育、查扣等老方法。陈旧的收缴手段,已经不能够适用于一些高智商的犯罪对象。对拒不退赃者,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收缴手段有限,执法底气不足,拿不出新招,收缴工作难以全面完成。
  (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实践当中难以操作。
  在实际办案工作中,对于涉案款物的主动退缴、部分退缴、拒不退缴,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定性处理上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区别对待。有的违纪违法对象及其家人甚至认为违纪违法数额较大,退赃也不能减轻罪责,因此,对于退缴涉案款物并不积极主动。
  二、涉案款物收缴难的对策和建议
  (一)重视涉案款物的收缴工作,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让违纪违法对象经济上不落好处统一起来。
  腐败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腐败的成本低于犯罪的成本,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经济制裁。收缴涉案款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不能让违纪违法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法利益,执纪执法部门必须将收缴涉案款物和查办大要案件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对收缴涉案款物加以完善,明确主动退缴、部分退缴和拒不退缴在量纪、量刑上可操作的执行区别。
  (三)强化涉案款物的管理和收缴程序。
  涉案款物收缴与对违纪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同步进行,并安排专门人员跟踪落实涉案款物的收缴工作,如果收缴遇到阻碍,及时寻求对策。在努力做好调查对象思想工作,帮助提高思想认识劝其主动退缴的基础上,拓展思维将收缴违纪款物程序前移,并相应做好涉案款物的登记保管工作。
  (四)注重违纪违法证据的固定,提前对涉案款物收缴进行审理,制定周密的收缴方案。
  初核取证时,一并对涉案人员的家庭财产情况查核摸底。立案查明主要错误事实后,及时框定涉案款物的金额、数量、特征。案件检查部门与审理部门要及时沟通,共同完善、固定证据,抓住违纪违法问题的实质,依照法律、党政纪规定定性,确保涉案款物收缴有依据、无遗漏。办案初期设定好收缴涉案款物方案,并安排专人跟踪实施,运用暂扣、扣押、封存、冻结、提请保存等措施,有效及时地控制涉案款物,严防涉案款物转移和灭失。
  (五)加大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
  执纪执法部门充分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作用,对违纪违法对象及其家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摆事实、讲政策,打消当事人的思想顾虑,配合组织,积极退缴涉案款物,争取从轻从宽处理,并在实际的查案工作中予以执行,将违纪对象主动退缴违纪款物后从轻从宽处理的政策落到实处。
  (六)严格对违纪违法对象极其家人主动退缴、部分退缴、拒不退缴涉案款物的行为定性,并依照相关法律、党政纪条文进行处理。
  第一,对于抵制退缴的涉案人员及其家人依纪依法从严追究;第二,对于难以查证而作退缴不定性处理的涉案款物,涉案人及其家人不肯退缴的,或涉案人主动交代并经纪检监察机关同意主动退缴的,后因家人不配合而退缴未全部到位的涉案款物,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出具涉案款物追缴情况说明附涉案人员主动交代材料,由审判机关在判决时附加财产刑加大罚金追缴。第三,对于主动全部退缴涉案款物的涉案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在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中出具涉案人员主动退缴涉案款物情况说明,作为从轻减轻对涉案人员量刑的依据。
  (七)协调司法、检察等机关,多手段、多措施对涉案款物进行追缴。
  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协调司法、检察等机关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尤其是充分借助公安刑侦和检察反贪的职能手段和技术优势,有效防止涉案款物的转移和藏匿。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案人员实施审查后,可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案情,在会商并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由司法机关对涉案人立案侦查并迅速进行外围取证以及搜查涉案人的住所、办公室等地,控制相关人员,冻结相关个人、单位银行账户;在查明和认定全部违纪违法事实和涉案款物后,涉案人员若抵制和拒绝退缴涉案款物时,立即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采取相应措施联手强制收缴。纪检监察机关将违纪违法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后,对涉案款物的收缴继续跟踪协调,及时与司法机关互通收缴情况,使法律手段和纪律手段相衔接。对于将涉案款物灭失的违纪违法人员,由司法机关冻结或公开拍卖其不动产和家庭财产抵缴。
  (八)大胆探索创新收缴涉案款物工作新思路新模式,强化制度建设。
  纪检监察机关大力创新收缴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如将收缴涉案款物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中;案件管理上将涉案款物收缴作为个案质量考评内容,由案管室定期进行督促检查通报等。
  三、结论
  违纪款物收缴难是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无法回避的难题。我们只有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对现有的工作方式进行完善,才能建立起适应惩治腐败和保障人权所需要的收缴制度。这不仅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创新,也需要司法、检察等部门的配合,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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