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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员的“公罪”和“私罪”

 文山书院 2012-09-13
唐代官员的“公罪”和“私罪”

    唐律中明确把官吏的犯罪行为划分成“公罪”和“私罪”两大类。“公罪”是因承办公事不力、失误或者差错,而不是出于个人的私心或出于私利的目的。这就意味着“公罪”的确定,主要是考察官吏主观上是否有“私心”或有“私利目的”,而不是看其行为后果是否违法。

    私罪则正好相反,做的事与公事无关,只是为了谋私利,或者打着办公事的旗号办私事,在这过程中所犯的罪叫做私罪。

    公罪与官吏职务相关,至于私罪则应该区别对待。因为《唐律》中的私罪并非都是纯粹的“私的行为”,私罪可以有两种情况,其一,与公事根本无关而违法犯罪,如个人盗、奸等行为;其二,利用职权贪赃枉法或诈取私利。前者是封建官吏的“私的行为”,与官吏的公务职责根本无关,完全是个人行为,这部分私罪应划到职守范围之外。后者之所以称为私罪,是因为其行为动机出于私利,但是却与公事有关,或者直接利用执行公务职责之便,或者间接借助拥有的权势。

    唐律对待“公罪”和“私罪”,分别不同情况量刑,其基本原则是私罪者从重,公罪者减轻。官吏犯公罪,即使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主观心理属于不觉或不知情,大多数情况下也仍要被处罚,只不过在量刑上有所减轻。

    总之,唐律“公罪”和“私罪”的区分,是合理的。从行为人主观状态角度来区分,公罪多出于过失,私罪多出于故意。从惩处原则角度来区分,对公罪的处罚要轻于私罪。如此规定,既有益于整治监督官吏的职守活动,也可以充分发挥官吏职能管理的积极性,同时鼓励官吏执行公务中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上级和皇帝,坚持个人操守,务求清白,决不能贪赃枉法。

    (摘自《北京日报》7.23)
“道德劫匪”班昭
张继合

    班昭是东汉著名的才女,她与班固、班超是一奶同胞。虽说,这位旷世奇女在史学和文学方面很有造诣,但是,她亲自捉刀的《女诫》(又称《七诫》),则变成了中国历代妇女的行为规范和精神枷锁。这个温柔、典雅的女子,无意之中充当了一名剽悍的“劫匪”,她替男人们绑架了自己无辜又无知的女同胞。

    《女诫》分为“卑弱”、“夫妇”、“敬慎”、“妇行”、“专心”、“曲从”、“叔妹”7篇,共约1700字。班昭开门见山就讲“卑弱”,班昭引用《诗经·小雅》中的说法:“生男曰弄璋,生女曰弄瓦。”以为女性生来就不能与男性相提并论,必须“晚寝早作,勿惮夙夜;执务和事,不辞剧易。”才能克尽本分。

    班昭大量引用《礼》的格言恐吓说:“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在她看来,妻子事夫犹如孝子事父、忠臣事君一样,只能委曲求全,一意顺从,从一而终。《女诫》毫不留情地把女人被界定为寄居动物,除了男人,世界上什么也没有,包括她们自己。也难怪男人们会滋生玩偶心理。虽说班昭曾有“夫妇之道,参配阴阳”之类的明白话,但是,阴阳的平等从来就没有实现过,被抬举成烈女也好,被抛弃为玩物也好,女人横竖是说了不算,不能自己做主。

    不把人当人——尤其不把女人当人,不把她们如花似玉的生命当作生命。鼓励牺牲,唆使死亡,无论其原始动机如何,都属于“邪教”。班昭的《女诫》就属于邪说,她把青春年少、魅力四射的女子,活活逼作了毫无生趣的花瓶、美丽苍白的玩偶。

    (摘自《合肥晚报》 张继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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