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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还有一个省不考核调解率

 渔翁很快乐 2012-09-24

中国还有一个省不考核调解率

2010年09月06日 15:51:08
分类:未分类

  中国还有一个省不考核调解率  
   考核调解率是目下各地法院普遍的做法,高调解率成为法官“政治正确”的重要指标。法院、法官间比赛调解率成为中国司法的特色,在的地方甚至提出“零判决”的口号,调解的卫星越放越高。在此举国调解的形势下,一个偶然的原因,我遇到了一位省法院的领导,出于好奇,我向他求教:你们那儿是否考核调解率?这位大法官毫不迟疑地说,我们不考核调解率,全国就我们一个省。不等我追问,他进一步解释说,我们也强调调解优先,但是不考核调解率,原因是,调解的难度不同。有的案件例如婚姻案件调解较容易,其他案件例如知识产权案件就难些;有的地方民风容易接受调解,有的地方民风不太接受调解,城乡结合部调解最难。(大意如此,这是事后回忆,如有错误责任在我,先在此致歉。)
 
   我立即向这位大法官表达了诚挚的敬意,说实在的,这有点出于我的意料。我认为此话体现了一个法官的良心,体现了我党实事求是的精神,我认为这是中国司法的希望之所在。在这位大法官的启发下,进一步思考了考核调解率的非科学性与违法性。
 
   第一,调解的难度不同,对不同难度的事件以统一标准进行考核不科学。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件的性质不同,有的案件容易调解,有的不容易调解;二是两造对立的程度不同,对立情绪越严重,调解越难。通常是涉及财产的较容易调解,涉及人身权利的案件调解较难,一般的案件容易调解,具有世仇性质的案件难调解。
 
   第二,案件当事人对调解的心理感受不同,有的偏爱调解,有的抵制调解,而调解是否成功最终取决于当事人的接受与否。以这样高度主观性的事物作统一的客观性规定,并以此作出统一要求,不科学,也不合理。
 
   第三,案件发生地的诉讼文化差异,有的地方容易接受调解,有的则相反。对如此不同难度的工作,对法官作出统一要求,不科学,也不合理。
 
   这仅仅是从统一考核标准对法官的不公平,来论证调解率考核的不科学与不合理。如果我们进一步以考核调解率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来看,考核调解率就更不应当,甚至存在潜在的违法性。
 
   考核调解率使高调解率与法官的利益挂了钩,这就是说,法官在调解的案件中产生了“调解利益”,这就对法官的中立地位形成了冲击。同时,由于高调解率是法官的利益之所在,就促使法官倾向于强制调解,进一步的结果就是对调解的自愿原则构成冲击。由于中国的司法骨子里是职权主义的,因此,它事实上的结果就是使调解自愿原则虚置。由于法官在案件中有了“调解利益”,事实上调解的合法性原则也必然受到冲击。如果我上面的论述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考核调解率的间接效果就是使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调解两大原则虚置,即考核调解率具有潜在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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