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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从基层纠纷及其解决体系看法官的职业生态

 鹤玉轩 2017-04-19

  生态本意是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及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引申到职业生态,就是指某一职业的生存状态,即从业者之间,以及从业者与其所面对的政策环境之间的关系。法官所从事的是司法工作,而司法是所谓“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司法工作的职业生态就与所有的“正义的防线”密切相关。

就纠纷解决而言,司法是重要和最后的方式,其运作就不可能不与基层纠纷、纠纷解决的整个体系密切相关。因此,从基层纠纷及其解决体系看法官的职业生态,就是一种必要且不可或缺的视角。目前,法官的职业生态不容乐观,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涌入法院的案件持续增多;第二,案件的解决难度持续增大,难办案件越来越多;第三,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司法资源实际是缩减的,能够实际办案的人手在下降。

涌入法院的案件持续增多

第一,传统纠纷解决体系的功能弱化,非正式渠道解决的纠纷相对减少。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除了司法途径之外,还包括行政调解、司法所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等。迄今为止,这些正式和非正式的调解渠道解决的纠纷远远多于正式的司法渠道解决的纠纷,尤其是在基层社会,乡村组织(街道、居委会)调解了大量的纠纷。

但是,过去二十多年,乡村组织解决纠纷的比例不断下降。以土地承包纠纷为例,十多年前,土地承包纠纷大多是乡村组织内部调解解决的,而在今天,乡村组织在这方面的调解能力大大下降。背后既有社会控制体系变化、乡村组织治权弱化的原因,也有土地权益凸显、农民预期变化的原因,还有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而土地承包纠纷如果在乡村组织体系内得不到有效解决,诉至法院必然耗费法官大量精力,且其中大部分即使判决了也难以有效执行。

第二,乡镇站所解决纠纷的功能也在弱化。实践中,乡镇站所解决了很多纠纷,比如,土地管理所和房屋管理所解决土地、房屋方面的纠纷,水利站解决用水纠纷,林业站解决林木纠纷。尤其是派出所,解决了大量纠纷,受到了广泛认可。

然而,在乡镇站所工作任务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大的背景下,纠纷解决的职能往往被牺牲了。从行政考评上来说,纠纷解决往往不是乡镇站所的工作重点。纠纷解决职能是否履行得好,并不是上级考评的重心。对于乡镇站所来说,纠纷解决的职责最多只属于“第二线”,因此,在纠纷解决难度增加的背景下,这些站所完全可能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策略,消极应对纠纷,将各种纠纷推向法院。

第三,法律服务体系变化带来冲击,一些过去由司法所调解的纠纷涌入了法院。全国多数地方的司法所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不少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时拥有法律服务资格;有的地方司法局的干部同时拥有律师资格,在辖区内执业,既享受政府官员的工资,又从法律服务中赚取市场利益。

在市场化运作条件下,着眼于解决纠纷的司法所职能不断弱化,而让位于以利益为目的的市场化法律服务。甚至一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了收益,鼓动当事人滥诉,或鼓动当事人提出明显高于实际的诉讼请求。这种案件涌入法院,当事人往往先入为主的接受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忽悠”,从而比一般案件更难处理。

第四,立案登记制改革,也增加了涌入法院的案件数量。之前,实行立案审查制度,各地法院往往通过各种规则和潜规则对案件进行筛查,将部分敏感案件、难办案件挡在法院门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受此影响,法院受理案件明显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门口

案件的解决难度持续增大

第一,特殊的矛盾涌向法院,导致案件解决难度增大。由于大量过去不属于法院处理的纠纷涌入法院,使得过去受到其他机制压制的特殊矛盾在法院中凸显出来。例如,有的案件在法律和规则上不好处理,但当事人在熟人社会的人情、面子机制作用下选择隐忍,这种案件如今不断进入法院,成为法官的难办事项。

还有一些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的当事人,成为案件的当事人,笔者调研的法院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件:当事人带着精神类疾病的鉴定书到法院起诉。实际上,当事人偏执、心理疾病、精神病等已经危及法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对法官办案构成巨大压力。在我所调研的法院中,2005年发生了第一起当事人企图谋杀法官的事件,此后多次发生当事人跟踪法官、威胁法官人身安全、带刀进法院的情形,这些对法官办案构成巨大压力。

第二,群体性矛盾、类矛盾涌向法院,使法院解决纠纷难度加大。这种纠纷主要是涉及到政府或者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的土地纠纷、拆迁纠纷、环境侵权案件等,纠纷往往涉及到一个群体,或者可能扩大到案件当事人之外,导致新的案件涌入法院。法官办案面临来自政府、当事人和社会的方方面面的压力。这类纠纷一旦进入法院,不能不依法裁判;而一旦依法裁判,势必导致连锁反应,冲击地方政府长期以来的“土政策”,地方政府承受不了其后果,地方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另外,电信诈骗类案件由于牵涉面广,涉及到不同地域的受骗人,对法院的工作也构成冲击。

第三,社会变迁使得法官的办案条件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案件的解决变得更为困难。社会的陌生化、流动性的增强,对案件产生很大的影响,使得过去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继承案件、合同案件都变得更为复杂,从而需要法官耗费更多的精力。

这种情形在送达和执行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社会流动性和陌生性增强,法院要完成送达任务常常遇到严重挑战,根本找不到当事人,有的当事人甚至以此(如外出打工)来规避诉讼和执行,而法官不可能像找通缉犯一样去完成送达或执行。例如,在执行中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处置,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需要通过公告程序进行处置。在送达、登报、查封、拍卖、移送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公告,所有程序走下来,最多可能需要十次公告,每次公告都需要60天左右,这样程序空转也得两年时间。这么长时间,要当事人耐心等待,困难可想而知,当事人不理解从而生发更多事端的情形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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