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宋朝时期,有个叫李茂森的人租赁了他亲戚蒋邦先的店铺,没等租赁契约签订,就拆旧盖新,并要求蒋邦先承担相应修缮费用。蒋邦先不愿承担,双方产生纠纷,蒋邦先以李茂森擅自动工为由诉至县衙。县令在了解情况后说:“就本案而言,当然不能说李茂森没有擅作主张的过错。但是从开始动工到完工,经过近半年这么长的时间,蒋邦先怎么能一点都不知道呢如果认为不能这样做,应该在没有完工的时候就向官府讼告,况且当蒋邦先的讼告为官府所接受后,又有笔帖,让李茂森列出具体的起造费用作为说明。按照这些情况来看,必定是事前有口头约定的。蒋邦先之所以打官司,一定是看到李茂森出具的起造费用太多,认为其中一定不是每项费用都是实际支出的,因此以打官司为借口,实际上不过是想让李茂森裁减起造费用的钱数而已,这两家既然还是亲戚关系,为小事而坏了大义是不合适的,因此应该押下去,找他们的邻里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去劝和他们,一定要对双方都公允才好,不得偏袒其中的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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