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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个人独资企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处理

 初心阅读室 2013-02-03
        2008年10月20日,A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个人独资企业B厂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在辖区内加工销售大米,并且该分支机构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对B厂的违法经营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处罚,办案机构内部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定性处罚。理由是:B厂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机关可以责令B厂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B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同时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来定性处罚。其理由是:B厂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不仅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同时也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仅明确了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标准,对个人独资企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笔者认为,应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B厂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刘志彬 陈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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