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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合并与应税合并

 青青河边草603 2013-03-17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中,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股权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免税合并处理,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而且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1、免税合并

 

简单的说就是,免税合并下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原账面价值,而取得资产

或负债的入帐价值是其公允价值,对于二者的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如果是免税合并,题目会明确说明。如果不说明,应默认为是应税合并处理。


2
应税合并

  定义:应税合并是指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应税合并下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公允价值,而取得资产或负债的入帐价值也是其公允价值,对于二者不产生差异,不须确认递延所得税。  除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合并报表商誉

8.针对资料二第2项,分析说明绿源公司2010年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商誉如何计算。
 
应该比较综合的商誉,在购买20%股权时是1500的公允价值而购买价格也是300,那么此时是没有商誉的 到了200941日 公允价值250040%的股权是1000万的公允价格出资1500万,那应当是有500万的商誉啊 为什么是480万的?
 
第二 为什么题中给定的是在购买日20%的股权公允价格是480万 而不是500万呢?

 

学员smilehuyi,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您的思路不正确,这里是追加投资使得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核算,在编制合并报表中计算合并商誉的时候应该等于合并成本减去购买日占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而合并成本等于原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部分的初始投资成本。而不是先单独计算两部分确认的商誉,然后综合考虑。在增资使得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下,是要综合考虑的。注意区分。
2
、原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会直接给出,不一定与新增部分对等

 

 

 

2008-6-18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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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中,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股权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免税合并处理,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而且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在企业合并实践中,由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一般属于一个固定数额,如果不改变净资产数额,合并双方有时很难顺利达到免税改组条件,进而还会影响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弥补。

  本文介绍调整资本结构实现免税合并的两种方法。

  当被合并企业净资产超过合并企业需要支付的股权数额时,可以通过减少股东权益的方法减少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从而降低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

  举例:A企业被合并前净资产为1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库存商品)20万元,累计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50万元。B企业打算兼并A企业,预计支付股权80万元给A企业股东。如果按照一般方式合并,B企业还要支付非股权支付额20万元给A企业股东,那么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账面价值的比例为25%20÷80×100%),超过了20%,不符合免税合并的条件。因此,被合并企业A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50万元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如果合并前,A企业将库存商品20万元全部变现处理,同时,按《公司法》规定办理注册减资手续,将20万元股本退回股东。那么,A企业的净资产由100万元减少为80万元。B企业只要支付80万元股本给A企业股东,不再需要支付任何非股权支付额,AB企业可以顺利实现免税合并。A企业以前年度50万元亏损也可以由合并后的B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分担弥补。但是,在这种减资合并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减少处置固定资产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一般应该在合并改组前半年进行。

  119号文件同时规定,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根据上述规定,当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少量负数,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后的企业中无相应净资产,其以前年度亏损不能弥补。这时,可以通过增加股东权益的方法增加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从而实现免税合并进而弥补亏损。

  举例:A企业被合并前净资产为0,并有可以弥补的累计亏损50万元。B企业打算兼并A企业,并想用兼并后的企业实现的所得弥补50万元亏损。如果按照一般方式合并,B企业不需要支付给A企业股东包括股权在内的任何支付额,但由于A企业没有净资产,亏损也不能弥补。企业免税合并的目的也就没有达到。

  如果合并前,A企业的股东通过与B企业协商,由A企业股东通过融资增加股本投资,再投资60万元用于购买合并后B企业需要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并将此资产作为资本公积,则A企业的净资产变为60万元了。合并后的企业不但可以利用A企业新购买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用于生产经营,还可以利用A企业60万元净资产实现的相应所得弥补A企业可以弥补的亏损,达到了直接利用亏损的目的,AB企业还可以考虑增加股本投资多少的数额来控制弥补亏损的多少。当然,企业增资的方式很多,B企业要通过规范的和约或协议的方式,来约束A企业增加股东的股权份额和融资方式以及融资的回报等,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增资,实现免税的合并。

 

  润博点评:

 

  合并行为是现今资本市场上经常发生的资本运作行为,在这种比较复杂的资本运作行为中,税收因素是相关各方必须关注的重要因素之一,某著名网站在美国的一次并购行为就因为未完整考虑税收因素导致收购失败,CEO辞职;某国内著名集团在收购活动中因为税收因素导致后续的巨额税收罚款,使得当年亏损,导致投资者的批评。

 

  该案例介绍的免税合并只是合并中的税务筹划思路之一,在合并行为中首先考虑的税收因素可能并非免税,而是避免税收风险黑洞,其次才是筹划,无论如何,合并的各方都应把税收风险因素作为合并行为中重要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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