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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贪污罪的证据

 文木之一 2013-03-19

浅谈贪污罪的证据

2004-10-12 10:51 来源:法律教育网  【 】【我要纠错
  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183条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第271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罪证据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要求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所要达到的程度和标准。换句话说就是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侦查和指控贪污罪,要求检察人员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以下几种法定形式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对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之为口供。它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也包括说明自己无罪和罪轻的辩解。讯问贪汛罪的犯罪嫌疑人时,主要应当讯问以下内容:

  1、在犯罪主体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工作单位、工作单位的性质(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等)、部门、职务、职权、级别,及担任上述职务的时间。

  2、在犯罪主观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产生的原因和过程。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讯问犯罪预谋的经过。

  3、在犯罪客观方面应当讯问:

  (1)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经手人;(2)贪污财物的数额,多次贪污的要讯问每次贪污数额;(3)贪污财物的来源,是本单位帐内公款还是小金库公款,或者是截留单位应收款、何种应收款,或者是救灾、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赃款赃物、罚款物、暂扣款物等等;(4)贪污的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扣留,还是私分、自赠、隐瞒;是涂改帐目、收入不入帐,用假发票平帐的是伪造、变造发票,还是大头小尾发票等;(5)贪污财物的形式,是现金、支票、有价证券还是实物,是人民币还是外币;(6)贪污财物的去向、用途,是用于存储、日常购物消费、赠予,还是用于玩乐挥霍,是用于合法经营,还是用于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7)起获赃款的情况,起获赃款的地点是犯罪嫌涉人家中还是银行,起获的数量是贪污的全部赃款还是部分赃款,起获赃款的方式是侦查机关直接搜查出来的还是根据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起获的;(8)贪污财物的归还情况,是主动归还还是被动追缴,是全部归还还是部分归还,是归还的原物还是折抵的人民币。

  必要的时候,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详细供述自己的犯罪原因、目的、手段、经过、结果及认罪态度等。

  (二)证人证言

  它是证人对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检察人员所作的陈述。在查办贪污案件中,询问相关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时,应包括以下内容:(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与指控犯罪相关的往来情况;(2)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履行职责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如签字报销、签订合同、领收款物等;(3)公款、公物的所有权;(4)公款被贪污的时间、数量,公物被贪污的时间、数量、特征;(5)公款、公物支出的手段、名义;(6)单位对被贪污公款的财物记帐、平帐情况;(7)犯罪嫌疑人对贪污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8)发现犯罪的经过;(9)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经过,应向抓获人询问抓获的时间、地点、经过,犯罪嫌疑人逃匿后抓获的,应叙述逃匿情况,是投案自首的应询问接受投案人关于犯罪嫌涉人投案的经过;(10)其他相关问题。

  (三)物证

  它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实践中,贪污罪常见的物证有:(1)起获的赃款、赃物及其照片;(2)犯罪嫌疑人使用贪污的公款购买的物品及其照片;(3)其他相关物证,如公共财物保管者监守自盗后伪造盗窃假象所用的工具等。

  (四)书证

  它是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来说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在贪污案件中,常见的书证有:(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书面材料或其他,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书、授权委托书、职权证明等;(2)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执照等;(3)证明公款、公物属于单位所有的书证,如付款方的支出凭单、银行票据、双方合同书等;(4)证明公款、公物系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殊事项、特殊物资的书证;(5)本单位关于相应公款支出的财务记帐凭单、银行帐单、用于平帐的假发票等;(6)犯罪嫌疑人签字或骗取签字批准、冒领公款公物的票据、条据等;(7)证明公款使用去向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8)如有犯罪前科,应调取先前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9)如有立功情况,应有证明立功的书面材料,(10)其他相关书证材料。

  (五)鉴定结论

  它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对于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在查办贪污案件中,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贪污行为的会计资料应当聘请司法会计进行会计鉴定,获取司法会计鉴定书,为指控贪污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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